他沒辦法告你誣告
他沒辦法告你誣告
他沒辦法告你誣告

叫他先去找個懂法律的問問
他連什麼叫告人都不曉得吧
你是遇到加盟店的店員吧

真的跑去警局會被警察打臉
去法院會被檢查官訓斥吧...

jerryuse wrote:
我在3/1解約,付...(恕刪)

笑死了...沒告訴哪來的誣告
第 169 條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第 171 條
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三百元以下罰金。
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
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

第 172 條
犯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一條之罪,於所虛偽陳述或所誣告之案件
,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jerryuse wrote:
投訴NCC等於告狀,我的問題在於解約後的費用...(恕刪)


這個......

所謂誣告,是指告訴,不是告狀.....更不是指申訴
那個店員自己不懂,還想唬人...
就給他告吧,等著看他怎麼告?
你怎麼知道是台哥大?

messerschmitt wrote:
所謂誣告,不是都要敗...(恕刪)

jerryuse wrote:
我在3/1解約,付...(恕刪)


各位阿 樓主的片面之詞 看看就好
來龍去脈沒交代清楚 天曉得是怎樣

電信公司沒事不會跟你就那幾百塊錢在那邊吵
若你該還的就還清
還清了 哪來的爭議?
誣告罪,《中華民國刑法》上的一個罪名,是妨礙國家審判權正常執行的犯罪。當原告做出不實的控訴,致使公務員進行調查或偵查,使得被告有可能面臨刑罰或行政罰時,這個罪名就可能成立。根據《中華民國刑法》,這可以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

1929年中華民國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33號判例」認為,誣告罪為妨害國家審判權之罪,故就其性質而論,其直接受害者是國家,意即國家因誣告而進行不當審判事務;至於個人受害,則是國家進行不當審判事務所發生之結果,與誣告行為不生直接之關係;所以此判例認為,原告以一訴狀誣告數人,僅能成立一個誣告罪[2]。但2006年5月11日,該院發布「台資字第0950000413號公告」,以此判例「不合時宜」為由宣布不再援用此判例[3]。

1929年中華民國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1228號判例」要旨:「誣告罪之成立,固以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為要件;惟所謂『該管公務員』者,實包括有偵查犯罪權之一切公務員在內。」
都會區不用說,台星主力建設地點
一般鄉鎮區就我使用經驗,只要不是深山野嶺,都會有4G訊號的


明方矩 wrote:
我對台灣之星也有興...(恕刪)
應該是服務專員想嚇嚇樓主
大公司為了這種小事告樓主太費事

da7230 wrote:
各位阿 樓主的片面之詞 看看就好
來龍去脈沒交代清楚 天曉得是怎樣


哈哈。。完全同意啊,



大家聽樓主單方面說詞。

然後就隨之起舞。

真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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