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銀 wrote:
法律沒有規定事情就是可以做 ,這就是罪刑法定主義(刑法第一條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但是再完整的法律文字也是死的,不可能涵蓋所有,所以法律制定以後會有很多補充解釋,法官在判案的時候雖依據法條,但也有很大的自由心證,即使是律師都不敢拿著法條就保證一定能打贏官司。
所以樓主不需要舆人爭論,畢竟每個人都有固執己見的權利,但是非對錯自有公論
謝謝
蝦米爸爸 wrote:
所以你的意思是
業者對於看不順眼的用戶(例如流量很大的用戶)
只要沒有綁約,就可以收回不給用是嗎?
因為門號所有權是電信公司的
那電信公司單方面不爽租了,不行嗎?
蝦米爸爸 wrote:
你先解釋門號為什麼可以辦過戶
租來的汽車,可不能辦過戶啊
125475368 wrote:
事實上 你只有使用權 也沒有賦予你 合約上的 出借權, 這樣很難理解嗎?
轉讓概述
轉讓就是把自己的東西或合法利益或權利讓給他人。
轉讓是所有權的變更。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