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ng049 wrote:
謝謝提醒 如果自家被(恕刪)
幫樓上一些朋友分享一些觀念
管區警察只是執法人員,非法官.除非事證明確且違法現行犯,
才有權依法處理.這種羅生門民間糾紛是無權處置.所以找管區完全沒用
公共柱屬於自己和鄰居公同共有.相互有權協商處置.
當下鄰居就算聲稱不是他們也沒關係.
後續處理方式以下最恰當
正確處理模式:
1,尋求當地鄰里長現場會勘狀況,鄰里長縱使無法處理,實質公證人也有其法律效應
(日後有問題法院上可請求法官傳喚林里長做舉證用)
2,鄰里長現場詢問鄰居,此所有物是不是鄰居的,如鄰居說沒有.
現場當鄰里長和鄰居的面,將預備列印護貝(防水用以防一個月內有下雨)好的公告
(人,事,時,地,物五大要件加入公告內容),張貼在旁邊明顯處.
並拍照存證 (相片內要有時間標註,這點超重要)
3,內容範例 :
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2號門前一只不明電子設備,
未經屋主本人及其鄰居同意私自裝置,
恐造成火災或其他住宅種種安全疑慮.
建請於(環保機關依廢棄物清理模式或 警察機關依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12條第4項規定)109年12月15日前一個月內拆除並回復原狀,
如未處理,逾期屋主將會協助拆除.勞請體諒配合.
109年12月15日 蔡XX
PS:法條是死的,人腦是活的.實務經驗才是關鍵.法律只保護懂法玩法之人,不保護好人或壞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