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ncc.gov.tw/chinese/show_file.aspx?table_name=news&file_sn=41084

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第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行動通信網路業務,係指行動電話業務、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及行動寬頻業務。
現行條文:
第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行動通信網路業務,係指行動電話業務及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
說明:
一、行政院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八日院臺經字第一○一○○五五九八一B號公告修正「第一類電信事業開放之業務項目、範圍、時程及家數一覽表」,明定行動寬頻業務開放時程。為因應該項業務之開放、保障行動通信用戶之權益,爰配合修正本條規定,以保障消費者選擇服務之權益。
二、另有關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及無線寬頻接取業務,自開放以來,即未納入號碼可攜服務範圍,復再考量該二項業務之經營規模仍屬較小,且技術、涵蓋範圍與其他行動通信業務仍有差異,故本次仍暫不納入號碼可攜服務實施範圍,本會並將視市場發展情形隨時調整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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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明就是PHS和WiMAX現階段不納入號碼可攜服務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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