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https://www.tdcpress.com/Article/Index/2125
文/廖顯奎
行動通信的科技應用帶給消費者日常生活很大的方便。比起目前市場主流之4G行動通訊,5G將實現更好的通訊性能,提供更高速率巨量資訊、更低延遲和更佳可靠度。5G能提供物聯網整合與智慧生活、行動照護及遠距醫療、車載通訊及3D虛擬實境投射等應用。預期在未來5年可能取代多數的4G行動通訊。根據國際電信大廠愛立信(Ericsson)的數據,到2023年底全球5G用戶數量將達到10億,並將覆蓋全球12%以上的人口。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近期審議通過「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修正草案,希望5G能於108年12月釋照於109年營運,讓民眾早日享有5G通訊的應用服務。根據NCC的規劃3.5GHz頻段將釋出270MHz頻寬,28GHz頻段將釋出2500MHz頻寬。
其中3.5GHz頻段屬基本款的大區域覆蓋,而28GHz頻段屬於小區域熱點,有效距離50m左右多應用於車站、百貨公司等。修正草案規定任一家電信業者能獲得的頻寬不超過核配的總頻寬1/3,每家業者可得標頻寬為3.5GHz頻段100MHz,28GHz頻段800MHz。
在這種遊戲規則下最終市場可能僅有3家業者得標,國內電信三雄資本雄厚可能三分天下拿下5G主力頻段,相對上中小電信業者很難進入5G市場,這將不利於行動通訊市場的自由競爭。將來當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害時,可能只能靠公平交易法(如聯合壟斷、聯合定價) 或相關民法作事後救濟了。
參考美國、英國、義大利、德國等歐美先進國家5G頻譜釋照的經驗,他們的行動通訊市場多數皆有4家(或以上)業者參與營運與競爭,業者為求生存與發展,在價格優惠或技術創新上都能盡力去滿足消費者所需,在供給端與需求端取得平衡。在資本與技術密集的特許市場中,例如進入門檻高的電信市場。若只有兩、三家電信業者競爭屬於寡占市場,可能有聯合定價或不積極競爭等行為。例如國內行動通訊市場於2G、3G前期的營運就是讓消費者荷包失血,直到3G後期與4G時期才有第四、第五家業者加入市場競爭,因為競爭帶動電信品質提升與價格比較,消費者才能享受較合理的信價比服務。
國內五家電信公司高層談起5G發展時多持保留看法,原因多圍繞在多家競爭是產業紅海,需投資龐大經費如基地台,或者推估5G市場遲緩報酬率偏低甚至五年內不會賺錢。立論基礎之一在於5G使用到高頻電磁波,頻率越高則波長越短,繞射能力就越差以及產生散射效應,所以必建置更多的基地台來中繼與傳遞訊號。的確在技術上4G的一個基地台能覆蓋的範圍,5G等效上需要建數個基地台才能得到相同通訊品質。為了鼓勵電信業者投入競標與建設,NCC提到因5G技術規格及商業模式均尚未成熟,業者得標後勢必須投入較4G服務更多成本,因此NCC預告釋出之3.5GHz及28GHz頻段特許執照的使用期限,可以延長至129年底(共20年),能相當程度降低業者投資報酬不確定的風險。
為了避免5G行動通訊市場淪為寡頭壟斷情況造成消費者權益之犧牲。筆者主張NCC將3.5GHz頻段限定為每家至多70MHz;28GHz頻段限定為每家至多600MHz,使在每個頻段投入5G行動寬頻業務的電信業者至少都有四家(實務上3.5GHz頻段與28GHz頻段得標業者要重複,建置上才具意義)。
根據新的電信管理法規定,可允許業者之間發展共頻與共網的電信業務,就可以得到比獲准經營許可之頻寬更大的使用範圍。筆者認為,5G通訊開通商轉之後能與4G通訊並存的這幾年 (NCC要求至少需5年),主管機關應該立法規範5G電信業者在4G到5G之行動通訊過渡期,對於尚使用4G的用戶須依照當初合約走完,不能有隨意減少服務項目、降低網速或通訊品質之情事發生,否則要求限期改善與開罰,如此才能具體保障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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壟斷本身就不是件什麼好事,畢竟在供應端和需求端之間還是得有平衡才能,促使長久的進步發展,讓產業趨於成熟,如果只是一昧壟斷不思進取就跟本土OTT一樣,不求新求變只會被外來品牌取代,換做5G市場未能有外來者但被壟斷還是只會是一灘死水,很難讓產業成熟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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