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台合併適用民法425條買賣不破租賃?

民法第 425 條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電信門號為客戶向電信公司承租
所以台哥大須概括承受台星用戶的終身契約及合約?
文章關鍵字
話這麼說是沒錯拉。
但那些反魏人士以及通信業人士,為了他們的理想及財路,總是在這版面上睜著眼說瞎話。一些耳根輕的人不明事理也跟著人云亦云。你能奈何?
空巴A380 wrote:
民法第 425 條出(恕刪)


嗯.....
不適用喔
如果你有學過民法
就知道買賣不破租賃實際上只適用在"不動產"的情形
該條的立法理由有說明
學說目前見解也是如此
c1019515
這條應該也適用租漫畫
空巴A380 wrote:
民法第 425 條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怎不引用企業併購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80041
法規名稱:企業併購法
第 24 條
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新設之公司概括承受;消滅公司繼續中之訴訟、非訟、仲裁及其他程序,由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公司之當事人地位。
不太懂想表達的意思~
台哥有發稿說就是照合約走,
要確認的是,你還在台星合約時是否有遵守其優惠規定,
未來合併到台哥才會承接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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