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主雖然拋棄原有包裝,但不損及:1.網路購物有的七天猶豫期2.產品本身瑕疵,所造成的具體損害所以,若主張第一點,賣方仍應接受退貨,但可扣除包裝之費用後返還價金!若主張第二點,賣方應:1.回收產品,但因包裝被丟棄,故買方亦須負擔合理之包裝費用 (結論同上)2.買方立即另行購買一相同產品,將新包裝及泛黃產品歸還賣方,取回全額價金3.賣方可以換貨方式處理,去除無瑕疵產品之包裝,將產品本身(耳機)為換貨處置(新包裝由賣方保留)不論樓主多粗心,產品本身的瑕疵,並非樓主之過失,自然無承擔必要!!以上,僅供參考...
Vic Liu wrote:3.賣方可以換貨方式處理...(恕刪) 對吔,賣方應該可以用換貨的方式,我之前去實體賣場,也是遇到類似東西用了,包裝也丟了,然後發現東西有問題,賣場也沒沒關係,用換貨,沒包裝沒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