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per shuffle...你@$#@︿%給我記住~~~
我以後不會去買你們公司在夜市的小電器產品..
(是的~~你買到的延長線.小鬧鐘..都有可能是他們做的)
下面的文章是我反向思考後的結論..希望有人來推翻...
因為我個人希望蘋果給這間公司一個教訓......

如果我是這間爛公司的律師.
我會有以下主張:

第一.內部構件為自行研發.並未侵犯蘋果在技術上的專利.

(講白話就是他們想仿內部也仿不來.mp3播放器不是困難的
技術.內部是不會一樣的.)

第二.並未侵犯蘋果具drm機制的aac格式.採用wmv.mp3等編碼.
且在法律有規定的國家販售.亦有加上wmv的drm保護機制

(喵的!想到這裡我就擔心會不會有微軟在背後搞鬼)

第三.super shuffle在名稱上並未雷同 ipod shuffle.

(如果叫ipod supper就會侵權.因為shuffle並非專有名詞
.加上super也不會侵犯到”ipod”名稱的權利.”m”賣當勞
很難告”w”萬當勞.但若萬當勞用黃色的w一定會被告)


第四.並未模仿蘋果圖形商標

(圖形商標認定就比專利強勢.supper shuffle成功避掉商標法的規範)

第五.關於外觀部分.ipod shuffle並沒有特別造型.被告在外型
尺寸.按鈕構造上也未侵犯蘋果專利.故侵犯其造型之行為不
存在.

(這裡我解說一下專利的申請,專利的保護要看你申請書怎麼寫,
寫得太詳細.保護的範圍就小...寫得太廣..人家就有找洞的空間可運作
.而造型專利的保護必需是在上市前未曾公開展示.包含網站.蘋果的
ipod shuffle極有可能在申請過程中遇到困難而未成功申請造型專利.
因為ipod shuffle造型太過單調.並無特別之處.
亦有可能.因為某些蘋果網站的爆料.申請專利時間太晚而造成造型專利
保護失效.被告律師可提供相似圖形的網站假想圖來証明專利無效.又或
者專利有效.但supper shuffle在功能上有所改良.增加了新功能.大部分國家
專利法為避免專利保護造成單一產業進步受阻.通常針對某一產品技術改
良者不在此限.)

~~~~~~~~~~~~~~~~~~~~~~~~~~~~~~~~~

希望那間爛公司不要看到.不過一個考得上台灣律師的人.在這
方面的知識不會輸給我這個普通人.....
所以....蘋果在這個官司的贏面不大...

打個比方來講好了.讓大家容易理解一些.....
我講青箭口香糖和airwwave這二個同質性商品...
其造型雷同.之所以互不侵權.是因為外包圖案
不同..ipod shuffle的外觀造型並無特別可供辨認
之用...一片白色沒有曲線...方方正正的.....
實在很難取得造型專利....

給大家上個法律課嘿~~~

如果有從業人員要提出反証歡迎討論....
本來就有二造主張....
才會輪到陪審團和法官來斷案.....
唸過法律的人本來就很難和人吵架....
因為每個法律人心中一定會練習二造不同的見解~~~


以上文章同時刊載於我的ipod shuffle 主題blog
雖然法律上可能沒有問題(他們在法律上應該有所研究) 不代表市場就會接受
我覺得看到ipod shuffle沒顯示介面 也可以熱賣 想要出同類型的產品來對抗 這根本沒什麼問題
就是不曉得 他們為何要用這麼容易受爭議的方式 出一款連外型跟廣告都很像
或許受爭議可以短時間讓公司受到注視 但損害的是台灣的國格

bugshell wrote:
我講青箭口香糖和airwwave這二個同質性商品...
其造型雷同.之所以互不侵權.是因為外包圖案
不同..ipod shuffle的外觀造型並無特別可供辨認


因為都是同一家公司所屬的產品, 所以不會有侵權的問題吧.
我對您這篇文章很有興趣
不知道您是不是可以說得更深入一點
比如提出一些相關的法條、學者的見解、相關案例
或是從民事侵權行為的觀點來分析這個案件
給像我這樣不太懂法律的人
多一點法律知識?


bugshell wrote:


給大家上個法律課嘿~~~

如果有從業人員要提出反証歡迎討論....
本來就有二造主張....
才會輪到陪審團和法官來斷案.....
唸過法律的人本來就很難和人吵架....
因為每個法律人心中一定會練習二造不同的見解~~~


以上文章同時刊載於我的ipod shuffle 主題blog
如果您查閱我發表過文章...
您會發現我其實是半桶水.......法律系退學生.現在改唸設計....
在下”不材”己經不是新聞了.......
我只是怎麼想都覺得這間公司可惡...
知法玩法~~~~~~~~~
所以期待有先輩們可以指教....
您實在沒有必要開新帳號上來kausei......
如果您有獨到見解請開本尊上來發表您的高見.....
老師!

專利法是各國的區域性的法律....你要舉那一國的?
網路很多資料..您不能先去拜拜google大神嗎?
從你的文章知道你有一定的法律知識....
還用我這個退學生教嗎?
我所謂的法律課是針對近來討論super shuffle..
大家發洩之餘都沒注意到那個機車董事長的論點成立的可能性...


就單純的侵權行為不當得利啊.....
引哪一種最有利就用哪一種....
人家打官司是英美法.....
不要問我法條ok?
你真的有料應該是站正方來提出論點....

Umi wrote:


bugshell wrote:
我講青箭口香糖和airwwave這二個同質性商品...
其造型雷同.之所以互不侵權.是因為外包圖案
不同..ipod shuffle的外觀造型並無特別可供辨認



因為都是同一家公司所屬的產品, 所以不會有侵權的問題吧.

謝謝告知...我舉例時沒有經過查証.....
不過...您應該知道我舉這個例的意思.......
我不是謝大嘿....有錯我一定會認....
再請大家指教~~我不是上來討戰的啦...
情感上的立場我講得很注楚....
我恨死這間壞我國譽的爛公司了....
偷東西還四處張揚...
丟台灣的臉!!!
抱歉我真的沒有挖苦的意思也
我也不是故意開新帳號來po這篇文章
我在這也潛水好一陣子了...

只是super shuffle這事件到處都有人在討論
難得看到用法律角度切入的討論
我並沒有先調查你的過去什麼的
只是希望能學到更多

如有冒犯還請見諒~


bugshell wrote:
如果您查閱我發表過文章...
您會發現我其實是半桶水.......法律系退學生.現在改唸設計....
在下”不材”己經不是新聞了.......
我只是怎麼想都覺得這間公司可惡...
知法玩法~~~~~~~~~
所以期待有先輩們可以指教....
您實在沒有必要開新帳號上來kausei......
如果您有獨到見解請開本尊上來發表您的高見.....
老師!

專利法是各國的區域性的法律....你要舉那一國的?
網路很多資料..您不能先去拜拜google大神嗎?
從你的文章知道你有一定的法律知識....
還用我這個退學生教嗎?
我所謂的法律課是針對近來討論super shuffle..
大家發洩之餘都沒注意到那個機車董事長的論點成立的可能性...


就單純的侵權行為不當得利啊.....
引哪一種最有利就用哪一種....
人家打官司是英美法.....
不要問我法條ok?
你真的有料應該是站正方來提出論點....
真的丟臉丟到家,稍微 Google 了一下,不止國外的討論區在討論 Super Shuffle,日本的討論區也有。

這個產品,相似度幾乎 99% ,甚至連在 CeBIT 2005 參展的海報也是抄 Apple 的。

等著看好戲吧。 Apple 不會有動作才不正常。 可能現在 Apple 早以察覺,目前正在收集資料,之後來個大反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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