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把相關法例PO出來給大家參考一下:槍砲彈藥管制條例 第20-1條具打擊底火且外型、構造、材質類似真槍者,為模擬槍。模擬槍,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之槍枝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查禁。模擬槍之輸入,應先取得內政部警政署之同意文件。製造、販賣、運輸或轉讓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得併命其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但專供外銷及研發並向警察機關報備者,不在此限。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改造模擬槍可供發射金屬或子彈,未具殺傷力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鍰。警察機關為查察經公告查禁之模擬槍,得依法派員進入模擬槍製造、儲存或販賣場所,並應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其零組件、成品、半成品、各種簿冊及其他必要之物件實施檢查,並得詢問關係人。前項規定之檢查人員於執行檢查任務時,應主動出示身分證件,並不得妨礙該場所正常業務之進行。規避、妨礙或拒絕第六項之檢查或提供資料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公告查禁前已持有第一項模擬槍之人民或團體,應自公告查禁之日起六個月內,向警察機關報備。於期限內完成報備者,其持有之行為不罰。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入之。但專供外銷及研發並向警察機關報備或前項情形者,不在此限。所以,依照法令來看,道具槍算是在法令的"模糊地帶",警察要辦不辦都可以,不過在台灣黑槍氾濫的情況來看,建議版大還是好好把這槍收好阿。小弟我曾在士林的玩具槍店上班,當時也曾賣過道具槍,請注意上面紅色那一行,可以改造為具有殺傷力槍枝者,要符合這一項規定,才有可能被列入查禁的清單內,不過絕大部分日本的道具槍,幾乎都是塑鋼製造,且為塑膠槍管,無槍機撞針等構造,故小弟在槍店上班時,常有客人來買日本道具槍呢!不過有聽過客人用台灣的"華X"玩具道具槍改成真槍,因為該公司的道具槍很多都是金屬材質,所以摟................順便分享一下,相信大家應該都有買過甩棍,甩棍這東西在幾年前算是違禁品,不可以持有的,不過這項法令已經廢除了(詳見 電氣警棍警棒電擊器管理辦法 民國 91 年 11 月 06 日 廢止),故有持有甩棍的朋友們不用太擔心,不過使用上還是要小心,使用過當可能會有社會秩序維護法的問題喔。P.S:小弟家裡也有一堆9MM的道具彈,還有彈藥箱勒,就差沒有把5.56的彈鍊買回家!
看起來是真槍,樓主記得將子彈退出來,以免彈匣彈簧彈性疲乏!盒子上的貼紙看到生產廠商名稱,槍有槍號,被馬賽克(道具槍的槍號不需要馬賽克,呵呵!)可是槍管又似乎有看到一條環,很像我肖想很久,但又買不到(嗚嗚,現在有錢也無法合法擁有道具槍了),以前想買的旭偉道具槍的防改環(就是將槍管車一條凹環,如果改裝後擊發子彈,該環直接裂開,類似膛炸,因為槍管整體結構已被破壞)。可惜樓主已將照片刪除,不然喜歡收藏槍的朋友,單單看照片也很爽啊!
luzibin wrote:看起來是真槍,樓主記得將子彈退出來,以免彈匣彈簧彈性疲乏!...(恕刪) 也許槍主的想法是子彈都先裝好的話... 必要時一上膛就可以直接開火了... 免的子彈還要一顆一顆慢慢裝... 到時候來不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