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了覺得ok那參加的人分攤樓主的餐費,不ok就現場阿魯巴...(我也報名噢)
還有説樓主拿人家廣告費的...有證據嗎?如果沒有~那可能有涉及誹謗之嫌喔~
趕快把留言備份起來....

人家也不過是分享食記,想看就看,不想看就跳過...
有意見的就好好講,互相交流啊
跟店家有恩怨的,就去找店家或消保官投訴
自以為是食神的,就多PO幾篇圖文並冒的食記來讓大家流口水~

只是用鍵盤批評指教,回幾句GOOGLE隨處可查得到的資訊是沒有用滴

誹謗罪規定於刑法第三百十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首先說明的是,所謂「指摘或傳述」,其方法並無限制,不問是言語或行動,且指摘或傳述不以公然為必要,縱然是私相傳述,亦得成立。

HappyNewYear wrote:
誹謗罪規定於刑法第三百十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首先說明的是,所謂「指摘或傳述」,其方法並無限制,不問是言語或行動,且指摘或傳述不以公然為必要,縱然是私相傳述,亦得成立。
你可以試試請樓主以這篇來去告告看,我可以很坦白跟你說,法官不太想理這種事,
除非鬧得很大還是指名道姓(姓名或是足以代表之帳號)以及影射的罵,
而且,這種事是以妨礙名譽起訴而不是毀謗,
為何我會知道,不好意思,我在蘋果那版告過人,開了幾次庭,
最後還是一様,除了花時間跑法院啥都沒有.
不信你可以叫樓主告告試試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