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nnyHS wrote:
我覺得啦~
如果是我,我也不願意道歉~
因為樓主說過他的立場了,
他是去幫忙拍照,
自己也覺得餐廳不錯,
好心上來推薦,並且幫忙朋友打廣告,
而且當有朋友質疑,
他也馬上說他的確是來推薦並且打廣告,
並沒有刻意避嫌...
一切出於好意...
卻被瘋狂的質疑,
並且用激厲的口吻批評...
恕刪)
第一:
11. 嚴禁會員以公開發文、私人訊息或簽名檔等方式,進行商業廣告
唉~這裡的規矩~是都沒在看喔!可以推薦分享,但是不能「廣告」。
第二:理不直氣很壯,對店家的好意不是這樣用的!
第三:餐廳是不是千里馬我不知道,但是主動趕走伯樂就是不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