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dy3480 wrote:上個月就已經宣佈出意外沒有國賠的新聞了,你是不是誤會還有國賠這件事?所以可以把這個水域還給人民了嗎...? 現在還有國賠啦! 你搞錯了. 只是現在各部會"還在研擬商議中" 還沒修法但是如果有"新修改的國賠法", 其中還要定義"冒險"這兩個字 只有"有冒險"才不賠 其它還是要國賠像樓主PO這種地點和行為你覺得是"冒險"行為還是"不冒險"行為?每個地方大概都死過人 那算不算冒險?
andy3480 wrote:現在是戒嚴時代嗎?...(恕刪) 其實是地方政府國賠賠怕了(真的有死人) 這是自保也是保護納稅人的錢現有國賠法 只要是政府開放的=就是安全認證, 出事就是(有人)要國賠. (還是你要幫忙賠?)你偷偷溜進去還是可以玩(不建議 請自備救生員) 而且人更少 缺點只是出事沒國賠 (你不是還是希望有國賠這個免費保險吧?)
slswater wrote:重點在目前的國賠法,民眾戲水出事了,可以向管理機關申請國賠而管理機關懶於管理維護,也不想擔上國賠的責任,又有法令依據可禁止公告禁止了事,對於管理機關是最簡單省事的,為何不呢 其實說到最後還是錢 地方政府預算有限 沒辦法負擔龐大的國賠 和 管理維護費用你知道光管理一個樓主PO的戲水地點政府要花多少錢嗎?4個救生員(一例一休 兩班制+ 相關急救設備) 一年要不要200萬? 光新北市可爬山玩水的"危險"地點有沒有1000處(海邊 山里 溪流...) 那就是20億!要不然在政府"開放"的區域 如果民眾不小心跌倒 結果政府現場因為 沒有急救人員和急救設備, 最後送醫不治. 依"現有"國賠法, 就是公務人員怠忽職守 沒有"準備應有急救措施和人員", 造成"延誤救治"(本來不會死的 不是嗎?), 就是要國賠. (這就是目前的社會氛圍 反正賠的不是我的錢)與其怪地方政府, 不如怪立法機關, 為何不立法設立"野外急難救助基金", 以收"門票"支付像國賠或者維護的費用, 使用者付費 不是應該如此嗎?
ace ventura wrote:其實說到最後還是錢...(恕刪) 你們說人民出了事向政府國賠...??有嗎有哪件意外事故國賠了呢??能告訴我嗎??別跟我再說2011年張博崴山難那件案子了喔,人家法院已經宣判國賠敗訴了喔~~
andy3480 wrote:你們說人民出了事向...(恕刪) 你自己google吧 用下面關鍵字 就算最後法院不判賠 政府要多少人力物力(錢)去打這官司?1.【國賠】違章建築意外被磚頭砸死,請求國賠2.回顧2013年發生的新北市樹林社區大學在貢寮區鼻頭角步道遭遇瘋狗浪、8死8傷的事件,意外發生後家屬要求國賠,東北角暨宜蘭國家風景區主管遭到調職等處份,之後也是立即封閉該區域、禁止從事相關活動。這種找人負政治責任再把該區域封閉起來的作法,看似已經成為主管機關面對海岸管理的標準作業流程。3.發生於兩年前的中橫公路文山溫泉落石造成1死8傷案,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先前已被判處應賠償被害人家屬1010餘萬元確定;文山溫泉工程施作時的工務課長黃清波被依業務過失罪起訴,花蓮地院審理時認罪,協商判處10個月徒刑,緩刑3年,並應提供120小時社區服務及交付保護管束。4.2007/06/12 聯合報 禁泳區溺斃 國賠首例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這更扯了 法院判還是要國賠一部分)5. 去年曾姓男童在基隆七堵山區石公潭水域,因被攔砂壩的排沙孔吸住溺斃,家長到法院憤提國賠,市府國賠小組審查認為石公潭危險水域,雖屬野溪,管理權責不清,但是,管理確有疏失,市府難辭其咎,達成協議,市府賠償家屬一百七十三萬五千元,是成為基隆市協議國賠金額最高的一件。------------------------------------------------------------------真的是"太多的國賠案例", 也真的賠不完, 要不然為什麼現在要修法?
石碇當地人都避之唯恐不及的水域,地型地貌特殊,增加救援的困難,遊客不要命救難人員還想活命呢!106~108 淹溺事件(ref 新北消防第四大隊)106/06/28 1男1女受困 搶救歷時2小時106/10/08 5人受困 通知消防署 直升機無法垂掛 搶救歷時3小時107/06/24 4男1女受困 救援歷時2小時108/05/18 2名民眾在蚯蚓坑迷路108/07/06 1男1女喊救命 救援歷時2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