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hahrhr wrote:
就說不要浪費樓主時間...(恕刪)
我陳述事實就是我的用意 。
pm.n1011 wrote:
+1自己東西沒保管好...(恕刪)
thomasjt wrote:
我先聲明我不是來討拍的,我是來講事實
時間2014/03/09
地點高雄義大星巴客
我進入店內三分鐘左右就遭竊全新coach手錶乙只,其店經理口氣惡劣 明知無法提供有效監視影像還刻意不告知,影響警察辦案,要我一個孕婦(挺一個大肚站了快兩個小時跟她們輪流對話)自行負責,目前避不見面也無道歉。
當天兩位值班經理也無法提出有效解決方案,讓我對星巴客的人員訓練感到質疑,目前也無人出來道歉,警察先生到場也說明白沒影像是無法抓人,所以報案也沒用,當場警察先生也請兩位值班經理應該打電話請店經理出來道歉(她在電話中誤導我以為有監視器可以報警抓人,整整一直聽她跳針暗示我一個小時半)結果值班經理卻回應我找不到人 ,允諾我隔天會找到她,我當下也請樓管一定要告知店經理出面道歉 。
這不是我印象中的星巴客人員素質,高雄義大店的店經理和兩位值班經理真的是顛覆了我的印象,與其說我在星巴客糾紛不如說比較像到菜市場買菜糾紛,那些經典對話令人無言到了極點(os也讓孕婦怒到頻頻宮縮都快生了)
時間2014/03/10
高雄義大樓管晚上07:50打電話來告知找不到店經理,電話無人接聽,連她有沒有上班也不清楚
但卻告訴我無法保證找到人,(os 我想的和大家想的是一樣,不是找不到是根本不想出來道歉,扯)
高雄義大星巴客店更誇張一通電話也沒打來說明有無找到人。(更扯)
高雄義大店經理妳真的是誇張到了極點,我知道妳怕我要求賠償所以一直故意在電話中一直誤導我有監視畫面可報警,我覺得妳真的非常不適任這個位置,不會危機處理也不敢出面道歉,這間店有妳帶領真的是悲哀
Crazybook wrote:
在看了前幾樓的回文,看到有幾樓說,星巴克沒有責任。
民法第607條本文場所主人,對於客人所攜帶通常物品之毀損、喪失,負其責任。
場所主人不需負責的前提是第608條第一項與第607條但書。
第608條第一項規定沒有報告場所主人帶了什麼貴重物品並交給場所主人保管,
主人不負責任,貴重物品如金錢、有價證券、珠寶等,
個人覺得coach手錶不是第608條第一項所指的貴重物品。
第607條但書,客人有故意、過失所致毀損滅失,場所主人也不需負責,
妳沒說妳是如何遺失,我假定妳有過失,
妳可以以妳有盡注意義務以及放在最不容易被偷拿的位置來抗辯妳已盡妳的注意義務,
再以場所主人沒有提供安全的場所導致妳的財產損失要求場所主人賠償(消保法第7條第一項、第三項)。
依照消保法第7條第二項,星巴克應於明顯處告知客人應注意自身財產的安全和此場所沒有監視器,
同樣可依同條第三項要求賠償。
最後是消保法第7條第一項舉證責任轉換,星巴克應負舉證責任。
結論,星巴克有場所主人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