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hahrhr wrote:
就說不要浪費樓主時間...(恕刪)




我陳述事實就是我的用意 。


沉靜1234 wrote:
樓主的線不就是一言堂...(恕刪)




你根本沒看完整內容,卻又要回(怪怪 )
看完整個內容就明白我的目地,苦了你一直瞎猜。



走吧!去旅行! wrote:
看你的文字就可以想像...(恕刪)




對酸民的回覆我需要用什麼語氣,難道我還得佛心佛語 。 (笑 )
道歉真的容易嗎?明明到現在都沒有。還談到真不真心 ,太遠了

NO PROBLEM wrote:
警察敢這樣講,我一定...(恕刪)


小偷是現行犯,如果偷竊當下被發現是可以當場逮捕,

但是目前的問題是沒有當下發現誰是小偷,所以警察才

會說沒有影像沒辦法抓人這樣的話,警察本身並沒有瀆職。

pm.n1011 wrote:
+1自己東西沒保管好...(恕刪)


怪哉?

發此文的大姐不是從頭到尾都在講星巴克態度的問題嗎?

我怎麼感覺板上一大票的人都無法理解這位大姊要表達的

是什麼東西?

事情分兩方面說:

第一:物品失竊

第二:場所管理人員不願意配合


不就兩件很簡單的事情描述罷了!

發文的大姐不是很強到星巴克的經理態度惡劣嗎?其實想當下載他們的環境消費,

理所當然遇到問題當然會希望他們協助處理啊!如果星巴克他們態度這樣囂張,

作為消費者有何感想?

今天如果事情在嚴重一點,例如有人那邊被搶劫了,星巴克不願意提供影片,是不是會有

一堆人砲轟星巴克呢?而不是在砲轟受害者吧?

我覺得事情的經過是很重要的,如今這位大姊是受害者,雖然星巴克他在法律層面上是沒有

義務要馬上提供你影片,供當事者緝凶,但已道義立場來說:星巴克處理的並不妥當。

他可以當下告知無影片可調閱,或是影片可能需要由司法單位出是公文方可調閱等,

這都是當下就可以告知的,如果當下有適當的處理,今天這位大姐也不會在這邊發文抱怨了!


lbc wrote:
怪哉?發此文的大姐不...(恕刪)



感謝主 ,還是有人懂的。
在看了前幾樓的回文,看到有幾樓說,星巴克沒有責任。

民法第607條本文場所主人,對於客人所攜帶通常物品之毀損、喪失,負其責任。
場所主人不需負責的前提是第608條第一項與第607條但書。
第608條第一項規定沒有報告場所主人帶了什麼貴重物品並交給場所主人保管,
主人不負責任,貴重物品如金錢、有價證券、珠寶等,
個人覺得coach手錶不是第608條第一項所指的貴重物品。
第607條但書,客人有故意、過失所致毀損滅失,場所主人也不需負責,
妳沒說妳是如何遺失,我假定妳有過失,
妳可以以妳有盡注意義務以及放在最不容易被偷拿的位置來抗辯妳已盡妳的注意義務,
再以場所主人沒有提供安全的場所導致妳的財產損失要求場所主人賠償(消保法第7條第一項、第三項)。
依照消保法第7條第二項,星巴克應於明顯處告知客人應注意自身財產的安全和此場所沒有監視器,
同樣可依同條第三項要求賠償。

最後是消保法第7條第一項舉證責任轉換,星巴克應負舉證責任。

結論,星巴克有場所主人責任。
三分鐘就讓自己的錶被偷
這是自己的問題吧
怪店家幹什麼
為什麼不小心一點呢
店家可以協助
但並沒有義務一定要承受您的責難

thomasjt wrote:
我先聲明我不是來討拍的,我是來講事實

時間2014/03/09
地點高雄義大星巴客
我進入店內三分鐘左右就遭竊全新coach手錶乙只,其店經理口氣惡劣 明知無法提供有效監視影像還刻意不告知,影響警察辦案,要我一個孕婦(挺一個大肚站了快兩個小時跟她們輪流對話)自行負責,目前避不見面也無道歉。
當天兩位值班經理也無法提出有效解決方案,讓我對星巴客的人員訓練感到質疑,目前也無人出來道歉,警察先生到場也說明白沒影像是無法抓人,所以報案也沒用,當場警察先生也請兩位值班經理應該打電話請店經理出來道歉(她在電話中誤導我以為有監視器可以報警抓人,整整一直聽她跳針暗示我一個小時半)結果值班經理卻回應我找不到人 ,允諾我隔天會找到她,我當下也請樓管一定要告知店經理出面道歉 。
這不是我印象中的星巴客人員素質,高雄義大店的店經理和兩位值班經理真的是顛覆了我的印象,與其說我在星巴客糾紛不如說比較像到菜市場買菜糾紛,那些經典對話令人無言到了極點(os也讓孕婦怒到頻頻宮縮都快生了)

時間2014/03/10
高雄義大樓管晚上07:50打電話來告知找不到店經理,電話無人接聽,連她有沒有上班也不清楚
但卻告訴我無法保證找到人,(os 我想的和大家想的是一樣,不是找不到是根本不想出來道歉,扯)

高雄義大星巴客店更誇張一通電話也沒打來說明有無找到人。(更扯)

高雄義大店經理妳真的是誇張到了極點,我知道妳怕我要求賠償所以一直故意在電話中一直誤導我有監視畫面可報警,我覺得妳真的非常不適任這個位置,不會危機處理也不敢出面道歉,這間店有妳帶領真的是悲哀



說實在我也看不太懂,不知有沒有福爾摩斯? 或柯南?

1. 3/9 為什麼有沒有監視器,可以講到一個半小時?

請問貴店有沒有監視影帶? 有
請問貴店有沒有監視影帶? 沒有
請問貴店有沒有監視影帶? 不清楚,要再詢問


2. "明知無法提供有效監視影像還刻意不告知,影響警察辦"
不知警察有表示辦案被影響嗎? 是妨害公務or什麼樣的刑事罪名?

3. "也無法提出有效解決方案"
這solution 是為了解決什麼issue? 有無監視器這件事情嗎?


4. "她在電話中誤導我以為有監視器可以報警抓人,整整一直聽她跳針暗示我一個小時半"
不再現場的店經理,到底電話暗示開版樓主什麼? 誤導什麼? 可以講了一個半小時?

5. "結果值班經理卻回應我找不到人 "
所以3/9 值班經理找不到店經理? 那一個半小時的跳針暗示兼誤導是誰在電話那頭?

6. "我當下也請樓管一定要告知店經理出面道歉 "
店經理出面道歉的事由是? 誤導警方辦案? 那這是刑事罪吧?
對開版樓主跳針暗示兼誤導? 到底是什麼樣的跳針暗示兼誤導?


7. "我知道妳怕我要求賠償所以一直故意在電話中一直誤導我有監視畫面可報警"
這邏輯看不太懂
為什麼店經理會怕求償? 為什麼呢?

為什麼又要因為不知所云的怕被求償,而主動在電話中誤導開版樓主有監視畫面可以報警? 看不太懂!


不知有無高人可以用邏輯推理分析一下?
Crazybook wrote:
在看了前幾樓的回文,看到有幾樓說,星巴克沒有責任。

民法第607條本文場所主人,對於客人所攜帶通常物品之毀損、喪失,負其責任。
場所主人不需負責的前提是第608條第一項與第607條但書。
第608條第一項規定沒有報告場所主人帶了什麼貴重物品並交給場所主人保管,
主人不負責任,貴重物品如金錢、有價證券、珠寶等,
個人覺得coach手錶不是第608條第一項所指的貴重物品。
第607條但書,客人有故意、過失所致毀損滅失,場所主人也不需負責,
妳沒說妳是如何遺失,我假定妳有過失,
妳可以以妳有盡注意義務以及放在最不容易被偷拿的位置來抗辯妳已盡妳的注意義務,
再以場所主人沒有提供安全的場所導致妳的財產損失要求場所主人賠償(消保法第7條第一項、第三項)。
依照消保法第7條第二項,星巴克應於明顯處告知客人應注意自身財產的安全和此場所沒有監視器,
同樣可依同條第三項要求賠償。

最後是消保法第7條第一項舉證責任轉換,星巴克應負舉證責任。

結論,星巴克有場所主人責任。

民法第607條:飲食店、浴堂或其他相類場所之主人,對於客人所攜帶通常物品之毀損、喪失,負其責任。但有前條但書規定之情形時,不在此限。
民法第608條:客人之金錢、有價證券、珠寶或其他貴重物品,非經報明其物之性質及數量交付保管者,主人不負責任。主人無正當理由拒絕為客人保管前項物品者,對於其毀損、喪失,應負責
任。其物品因主人或其使用人之故意或過失而致毀損、喪失者,亦同。

看完完整的條文,
樓主前面說過她的手表是放在提袋中在自己座位上被偷的,
沒有民法第68條前段向店戶報明其物之性質及數量並交付保管的動作,
完全沒抗辯的空間。

另外你提到消保法第七條,
消保法第七條第一項: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消保法第七條第二項: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消保法第七條第三項: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咖啡店符合消保法第七條第二項"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嗎?
我覺得太過牽強,
能分享一下以此方式索賠成功的例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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