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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編號:6313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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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這邊要說的有幾件事情
1.當下店家的確有拿六千元希望我和解不要提告,當下我也同意不告老闆,
當初主要同意的原因,是我從被打後已經耗在那家店一個多小時,我的頭又非常疼痛,
另外我的小孩也一直在等我,為不影響小朋友,我是拿了她的六千元紅包並同意不告老闆,
但當下沒有答應不對外公開這件事情,因此我認為和解僅是限於傷害告訴的部分
2.我這次PO最後一段有提到說我考慮提告的部分,我有提到我是希望找出拿椅子砸我的人是誰
因為他差點砸到我老婆,因為當下場面混亂我沒辦法確定是誰丟的椅子
3.真正讓我決心要把這件事情公諸於世的原因,是我的女兒在回到台北後跟我說的一句話,
"爸爸,我們以後都不要去吃外面的店家好嗎?我現在都會覺得害怕"
請告訴我,我應該沉默嗎?
4.我們吃飯的時間不超過20分鐘,一共吃了四碗滷肉飯兩碗肉羹麵一條肉捲,
吃飯時間是在正常吃飯的時間內與否,你們自己去判斷
以上是我針對各位留言質疑的回覆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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