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很多人都有這種經驗,在上班事件發生事故時,常常都會堵車
我在想是否可以先自己先用相機把撞車的各個角度拍起來,再把車子先移到旁邊,之後打電話請警察伯伯及保險公司人員來處理。
y2hxp wrote:
我想很多人都有這種經...(恕刪)
若沒有人傷亡可以用「防水粉筆」先在輪子四周做記號,
與標記行進方向等,車輛定位。
但若有人員傷亡不要將車子移動。
放置警告標誌,等警察前來處理。
以上資料來源:
台北市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62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
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
前項之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
,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
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
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
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
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第一項及前項肇事逃逸案件,經通知汽車所有人到場說明,無故不到場說
明,或不提供汽車駕駛人相關資料者,吊扣該汽車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肇事車輛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尚須檢驗、鑑定或查證者,得予暫時扣留處
理,其扣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未經扣留處理之車輛,其駕駛人或所有
人不予或不能即時移置,致妨礙交通者,得逕行移置之。
肇事車輛機件損壞,其行駛安全堪虞者,禁止其行駛。
以上條文今年(95年07月01日)生效,所以如果肇事雙方都未受傷,且車子都能移動,沒有標示後移車,的確可能會吃上罰單;但如果有其中一方受傷,且不同意移車,就算被警察開立罰單也可以向監理單位申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