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新聞報導表示,有消費者和汽車業務簽約訂車且付2萬元訂金,車商事後竟然表示價錢算錯(少算10萬元),要求消費者補差額10萬元才能交車否則退還雙倍訂金並解解約,,,,,!結果引發討論區熱烈討論,
其實就此事件來看,,,,,
1 :汽車業務員顯然已經作不成這筆買賣,而且要虧2萬元,我想沒有人會笨到沒事要找事作,賠2萬元還要被罵到臭頭(被客人罵,被公司罵,還要被老婆還是家人罵,別人出門是去賺錢,你卻拿2萬元去賠),依邏輯推論,該業務員應該是不小心算錯,,,
2 :客人顯然是這事件的贏家,,,(付2萬元,沒幾天就變成4萬元回來)
3 :趁此事件讓大家認清,何謂(情)(理)(法),,,,當兩方買賣有糾紛,而情和理皆無法溝通時,當然就談"法"了,,,
4 :就我所知,民法倒是有明訂,買賣違約要如何處理,有興趣的人可以去查查,(買方違約不買,賣方可沒收訂金,,若賣方違約不賣,要雙倍訂金奉還給買方)這個案例若到法院,車商最多就是賠償等額訂金,(收兩萬,就是賠兩萬,等於要還消費者四萬)
5 :建議那位消費者,若有領到賠償的兩萬元,請捐個幾千元給家扶中心或社福團體,,,畢竟這是意外之財啊!
車輛買賣是一場誰的演技好,誰算的清楚,簽約時你情我願的買賣。
在沒簽合約前沒人逼賣方非賣不可,也沒人逼客戶非買不可,但當一簽約就代表有誠信與法律效力。
1. 當簽約並付了訂金代表合約成立,如果賣方之後敢說價格算錯,這是他與他公司的問題,
賣方公司的合約核准制度在哪裡,要知道根據法律不管誰核准,只要合約簽了,買賣契約就生效了。
因為雙方在演討價還價時的戲時,賣方永遠說自己沒法決定並說要跟長官核示,大約每次五到十分鐘才出來,讓你覺得他跟長官爭取到天大的優惠與長官的核准才簽的約,如果價格錯那當初是誰核准那份交易與合約的還有他到底是在跟誰請示價格,空氣嗎?
2.如果付了錢簽了約,賣方後要反悔,並要求更多錢是觸犯公訴罪刑法詐欺罪刑法第339條得坐牢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亦有處罰,依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的規定,犯罪重本刑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者,其追溯期為20年(以不實的合約價格欺騙買方, 而讓賣方得到更多金錢上的利益)
3.在不被告詐欺罪的並損失商譽的情形下賣方有兩種選擇: 1. 認賠賣你按合約走 2.必須在取的你的同意前提下賠你兩倍的訂金,並公告報廢此筆交易,才能解約,如果你不同意,賣方是無法單獨解約的。反之如果是消費者自行反悔不買,也得賠兩倍訂金給賣方。
4. 當業務或賣車公司有此合約問題通知時, 第一時間要全程錄音保護自己,並請教業務與賣車方不管是課長, 經理或所長, 請問合約已簽, 那是誠信重要還是賺錢重要,看他們怎麼回答,之後你可有選擇的將此錄音留下保護自己或轉交汽車公司高階主管抗議或開記者會放錄音請大眾對這家車商評理,看車商以後想不想保有信譽與客戶,並看檢察官是否要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