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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如果真的上法院了!!!也比較站的住腳...
畢竟情理法嘛!!!台灣都是以傷者為重...
不過你們雙方都是傷者囉!!!
但實際上來說,如果妳是閃黃燈,她是閃紅燈,
以保險理賠來說,責任上是妳3她7,何謂3和7呢?
後續解釋;
你說你時速大約50-60區間,可能騎太快有超速,
如果沒記錯,在警察的肇事表裡可能不會有記錄,
而且除非對方有辦法舉證妳超速,
那就會變成4比6的狀況,不然基本上還是3比7責任,
當然雙方對於3比7初步沒有辦法共識的話,
那就是上調解委員會囉!!!該負責的就負責囉!!!
當然私下和解沒有用,就是上調解委員會!!!
如果還不行,就30天後問警察一下,
向交通裁決所車禍事故鑑定委員會提出鑑定申請(要花3,000元),
那他就會告訴你,誰是主因,誰是次因,主因責任就是7囉!
何請3和7責任呢?就是妳的損失和她的損失加起來的總和,
妳要負責3分,她要負責7分的意思,
也就是妳納悶的,為什麼對方都不必過問妳的損失(賠償),
其實這是妳的權力,妳可以要求的,
強制險基本上只有理賠有收據的醫療支出的部份,其它財損是不賠的,
所以之後我會建議你去加保第三責任險和財損險各十萬元的保額
其實一年的保險費才幾百元.但是只要發生一次.所有費用都會理賠,
你既不用出面處理,也不用這麼勞命傷財.去問一下保險公司吧!!
你這次的損失就可以讓你可以讓保二十年以上了!!很划算的.
調解人員只能算...中間人,有時還是得靠自己.
小吃店的營業額一天5000元哦!!!那應該算實賺的部份吧!!!
營業額和淨賺不一樣吧!!!她一個人月入15萬元哦!!!
正常來說應該要有收據為證,當然她個人的收入為主才是..
難不成我撞到一個董事長,我要賠他公司的總營業額!!!
所以如果小吃店有二個人,也要以淨賺來除以二.
至於她看病需要的交通工具,這個也要彼此商量抓一下,
我知道會有一個合理的區間,但要求妳帶去,妳也是道德上的考量,
妳也可以要求妳受傷,每次看病需要人陪同去,所以這方面是互抵的,
除非她傷的比較重一點,那妳就比較輸面一點,
所以妳也要去看醫生拿單據.
彼此都可以告過失傷害,這了不起就是幾個月緩刑,根本不可能坐牢,
而且責任鑑定沒有出來,誰輸誰嬴都不知道,我覺得是你嬴,
所以不要認為都是自己的錯被吃死死的.請找一個專業的來.
請問題再發問我吧!!!!
rong. wrote:
各位版大好文章內容...(恕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