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常在FB上的車禍新聞底下觀看讀者留言,曾多次看到有許多讀者留言說如果轉彎車已經進行轉彎動作,則直行車應該禮讓轉彎的車輛。個人覺得相當奇怪,這種看法的意思是,轉彎車只要進行轉彎時沒有碰撞到直行車即可免責,而直行車若不緊急剎車或是緊急轉向以至於碰撞到轉彎車,則直行車應負擔全部肇事責任?如果車輛轉彎後直行車只距離3公尺因而撞上,直行車是否仍應負擔全部肇事責任?這和我平時認知不一樣,每次我綠燈要轉彎時都傻傻地等對向無來車才通過,所以直行車應禮讓轉彎車的意思是說轉彎車可以任意進行轉彎,反正如果有碰撞就一定是直行車的錯???如果因轉彎車突然竄出以至於直行車緊急轉向而造成其他意外事故,直行車也需負擔全部肇事責任?我比較想知道法規的規定,因為每位駕駛都會有直行或轉彎的機會,所以是否直行車應該禮讓轉彎車?如果是,以後我是直行車當然遇到轉彎車就會趕快剎車禮讓其通過,如果我是轉彎車當然就直接進行轉彎,反正直行車必須禮讓我,其實這樣也不吃虧啦,只是大家應該要有共識,看法要一致,不然直行的認為轉彎的要讓他,轉彎的認為直行要讓他,那就交通大亂,意外頻傳了。
現今執法者與車禍鑑定委員會,都有著「路權歸屬」的新觀念,意即侵犯到他人的路權即屬違規的一方。
例如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2條第1項第7款,在民國95年以前為「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但直行車尚未進入交岔路口,而轉彎車已達中心處開始轉彎,直行車應讓轉彎車先行」;95年修訂後,但書取消了。 只認定「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先行」,直行車享有絕對路權,但修法後,仍有許多人停留在修法前「相對路權」。
「路權」雖有信賴原則為其法律立論基礎,但其範圍並非漫無限制,更不可能無限延伸。
舉例而言,一個幹道直行尚未通過路口之車輛,是無法主張其對下游其他各路口之「路權」的。
因此,當超越某一距離範圍以外時,對於相對人之侵入車道行為,將不能再解釋為侵入路權,亦不能再成為路權主張或法律歸責之依據。
所謂「路權」之範圍,依據道路設計原理,及交通法規定義為:「左右以車道範圍為限(處罰條例 45 條 2 款、4 款、12 款);
前方以該車最短停車視距(公路路線設計規範第 3.3 節)或安全跟車距離(處罰條例 58 條1 款)為限」;後方則以車身尾部為限。」
若無"路權觀念" ,就會把速限問題和路權問題混為一談!
這完全兩回事!
路權為 使用道路的權力分配, 誰先誰後的分配! 分配誰可以先走!
速限是取得路權後, 可以通過之後, 可以行駛時, 其"車速"的限制
一個是根本不能進入! 另一個是允許可以進入,但是進入後"錯誤使用"(超速) !
兩者都有錯, 錯的地方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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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定時空, 路權只能規屬於一方, 直行及左轉? 誰有路權?
法規早有明訂, 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先行, 這個路口的路權, 為直行車優先(等同於綠燈),轉彎車應禮讓,必須慢一點通過(等同於紅燈)!這樣兩車才不會造成碰撞 !
所以,依據路權, 此時路口只會出現一台車, 即直行車! 是不可能發生碰撞的!
發生碰撞是因為有一方違反路權, 這台車在不能出現的地方出現!
下面有一個台灣沒有的優先路權標誌
這是德國 B305 公路,在Berchtesgaden附近拍的,德國公路通常沒有路肩, 但是有避車彎 , 請注意, 前方叉路沒有紅綠燈, 只有優先路權的路標(菱形白黃色),這是台灣沒有的標誌 , 表示B305 是幹道, 有優先路權, 不必燈號可以優先通過, 叉路進來的車一定要讓!

如圖, 幹道B305就是直行車,有優先路權標誌(等同於綠燈) ,而叉路那一方就如同轉彎車(等同於紅燈)
能不能通過這個路口?支道要讓幹道! 紅燈一定要讓綠燈! 轉彎車一定要讓直行車, 這和超速沒有關係!
剛到法國開車的時候, 由台灣帶去的習慣,碰到路口一定先減速, 然而, 這樣常被後車按喇叭示警,後來知道, 因為幹道(有路權標誌)的一方擁有路權,根本不必減速,突然減速很危險!恐造成追撞!
能不能使用(優先通過)這個路口是看"路權"
而路權必須事先取得, 在進入路口之前就必須取得!
必然是已經擁有路權才能進入!
(例如紅燈一方無路權要停等, 綠燈一方有路權可以通過)
(轉彎車無路權要停等,直行車有路權可以通過)
無路權而進入這個路口的直行車道, 即侵犯到他人的路權,屬於違規的一方。
如同紅燈一方無路權要停等, 闖紅燈侵犯到綠燈一方的路權
若綠燈一方通過時超速, 當然必須受到超速的處罰! 但是綠燈一方仍然擁有路權, 仍然可以優先通過路口!
紅燈一方並不能因為綠燈一方超速, 紅燈就能搶先於綠燈那一方,綠燈超速?紅燈仍不能優先通過! 不能因此而闖紅燈!
"超速行駛" 為「道路使用正當性」之問題,和"路權"是無關的兩回事!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3364192&p=18#44522259
即是其雖有違規行為,但在道路上仍應受同等之路權保障,任何人不可恣意侵害之。
超速是不影響行為者,優先路權之取得! 但必須受到超速之處罰
又例如
(廢)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8 條(民國 90 年 05 月 30 日 )
"得以最高速限於內側車道繼續行駛。""得暫時利用內側車道超越前車。"等文字都已經取消
舊法規完全沒有 "超車道", 當然沒有"特定車道"概念!沒有絕對路權概念,沒有"車道"使用分配,通行區分的問題!
舊法規所謂
得以最高速限於內側車道繼續行駛
行車速率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小型車輛可行駛中線車道
變換車道行駛內側車道
暫時利用內側車道超越前車
全都是舊法規的條文, 新法早就改了!
94年之後已經更改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只是內側車道的特別車速限制,這只是依速限行駛的意思, 並非路權!這是一種典型的邏輯誤謬, 卻可以拿來"唬人"!
亞里斯多德的三段論
(a→b) ˄ (b→c) → (a→c)
(a↹b) ˄ (b↹c)↹ (a↹c)
結論要為雙(向)條件,只在所有前提是雙(向)條件的時候,才會為真。
(人是動物)為真, (狗是動物)亦為真, 那為何(人是狗)不為真呢?
(人→是動物),(狗→是動物)乃單一(單向→)蘊涵 , 兩者並非等價(雙向↹蘊涵)
但是任意倒推之後, 就變成 (人是狗)
同樣, "最高速限行駛"和"超車" 兩者並非等價(雙向↹蘊涵)
最高速限行駛, 可能與中線併駛, 此並非超車
最高速限行駛, 可能前方無車, 無車可超並不稱為超車
違反但書規則,任意倒推之後,錯把 "速限規定""最高速限行駛" 誤為 "路權"??
其實,在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六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有相似之規定,110km 須保持 55m 車距
若無55m車距?又如何能"最高速限行駛"??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5條: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但遇有濃霧、濃煙、強風、大雨或其他特殊狀況,致能見度甚低時,其時速應低於四十公里或暫停路肩,並顯示危險警告燈。
速限標誌為60-110km
無論內側車道/中線車道/外側車道, 速限皆為60-110km
因為有特別法,例外法8-1-3(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內側車道=超車道, 速限才變成110-110km
高管規則 8-1-3 的速限規定,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1.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之規定,在速限標誌有的,"最高速限"及"最低速限"當中,只看"最高速限"
它特別的地方是只看""最高速限", 只推翻""最低速限"。"最高速限"仍然存在!
2. 速限標誌 規範 所有的車道, 但是此速限的特別法, 適用僅限於內側車道 !
它特別的地方是只限""內側車道"
高管規則5
1.速限標誌有"最高速限"及"最低速限" , 但書低於四十公里是同時推翻 最高速限"及"最低速限",兩者都不存在了!
2.速限規範所有的車道, 但書也規範所有的車道!
法規之適用, 應視發生何種"法律事實"!
由"法律事實"去尋求適用的法條!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在有路隊長的情況下, 只有路隊長能維持110←→110的最高速限, 後面跟隨的後車,若車距不足55m(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為了保持安全車距,只能選擇降速, 不一定能維持最高速, 這些車只適用60←→110的速限 ,而不是110←→110的最高速限

(所以, 路隊長後面跟隨的後車,若車距不足55m(堵塞行車之狀況下),依高管規則6, 並不一定能最高速限行駛")
因為後車若正在超車, 後車仍然擁有路權,仍然能行駛內側車道!
由此可知, 留在內側車道的條件是"超車", 是"超越中線車", 而不是最高速限!
所以, 路隊長前方若無車,就必須離開。路隊長前車一旦離開,後車的車距就超過55m, 才能確保每台通過的內側車道的車,都能以最高速限行駛,也就是以110←→110速限進行超越

(這是在義大利Roma北方的A1 autostrade上方的休息站餐廳拍的)
在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即F車流有超過55m的安全車距,或S-stable車流, 勉強有55m安全車距, 其"行駛於內側車道"的速限規定如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此時只有一種速限, 即"最高速限"110, 因為最低速限沒被寫出來,所以也變成是110km
就算是飛進去”內側車道”,進去之前就必須"擁有路權"
進入內側車道之前,"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發生了嗎????
未來,將來才會發生的事! 不可能是"路權"的依據!
前一個路口的綠燈, 能移到下一個路口來用嗎?
在中線"最高速限"? 能移到"內側車道"嗎?
進入路口停等線之前,就必須是綠燈 ! 不是闖紅燈進入路口, 進入路口後才指著後來才轉換的綠燈, 自稱合法!
審視這些法規/法律原則之後, 我國的法規在三讀通過時,和日本/歐盟 是一樣的
其實, 這是因為未以"路權歸屬"去解釋法規!就會變成以速限決定一切!
這個車道的路權是誰的? 有路權就能使用! 無路權就離開!
根本不會有佔用發生!
也不可能擋到後車!
非超車行駛超車道, 為不遵高管規則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3 條第1項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高管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這"走錯車道"進來,還未"最高速限之前,就已經違規了!
因為內側車道有二種速限, 法規說明的是何種情況適用何種速限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有55m車距), 速限為最高速限 (80/90/100/110km)
堵塞行車之狀況下(無55m車距), 速限為依速限標誌指示(60 - 80/90/100/110km)
再依據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二項
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限制。
即,當交通壅塞,車距不足時,慢速小型車,超車道等等規定都取消了! 而且是和"最高速限"一起同步取消,沒這些限制!
並非符合速限就擁有路權
條文明白規定"內側車道路權為"超車"", 非超車必須回到原車道, 超車後前後車互換位置。不能一直行駛不離開"超車道"。
gn00298186 wrote:
大家都說轉彎車禮讓直...(恕刪)
法規沒有規定要多遠才能轉,因為現場道路幾何、車輛、駕駛視距都是影響因素。
所以,當你判斷安全而且不影響直行車(減速或急煞)你就可以轉。
會有人問說,我怎麼知道多少才安全。
經驗不足的人就抓大一點的距離,如此而已。
因為,安全距離是相對的,兩車之間的安全距離就是要靠經驗及現場判斷,法規無法規定。
當然又會有人問說,如果對向直行車一直來或是根本看不到(被路樹擋住之類的)怎麼辦。
這時候,絕對不是要你硬闖或是利用全紅來轉(雖然現在多數人是如此)。
而是要打1999CALL爆市政府、交通局,跟他們說等到死都轉不過去。
這時候他們就要來處理時制的問題了。
當然,如果真有一直轉不過去的情形,這個處理過程也不會是立即可以調整。
通常也是需要個十天半個月,駕駛人只好多忍讓或是繞一下路。
再怎麼說,安全才是最重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