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受過(高速公路內線車道的閃燈使用方式與時機)的專業訓練嗎?

開車是件愉快的事有必要搞成複雜;這是近三年來的寫造。與各為共勉之。
rorashin wrote:
aparosa wrote:
萬一後面是因為車上載急性病患發作的人呢??...(恕刪)



不管怎樣還是都要遵守法規吧..
你又不是閃燈的救護車
跑路肩就好了啦,提得出事證,應該免罰吧
夢幻居士 wrote:
一直想要的夢想車:
車頭配備---"白目車自動導彈",
車尾配備---"閃燈感應榴彈砲"。


借亂入一下~我想裝.........................

車頭配備---"飛機落地燈"
車尾配備---"水肥投擲器"

開玩笑的,別當真..................
嗯~ 我想到一次我狂閃燈的經驗了

有一次我們出去郊區的葡萄酒廠吃飯結果我媽媽吃到一半不舒適
我就決定先再我媽去醫院 一開始就開比較快了點 大概150km/h
後來看我媽越來越不舒服我就開雙黃燈+大燈 一路開180km+
當時是假日 高速公路車也是不少 但是
路上的車遠遠看到就直接切到外線了
第一次有如開救護車一樣
^^
rorashin wrote:
不管怎樣還是都要遵守...(恕刪)

這觀念是很好,但是人有保護生命的權利, 當有人在我後面閃著大燈或狂按喇吧的時候, 如果換個角度想, 車上也許有待產的女人, 也許有高速公路上心臟病發作的乘客, 也許你不會知道你的守法, 送走了別人的生命, 當然守法是正確的, 那一台車應該是靠到路肩, 聯絡救護車與國道警察處理. 或是在速限下超車, 偏偏在內側車道碰到守法的路隊長.
車上有急難病人,不是救護車跑路肩還是要開單!

並沒有免罰的規定

不過據我所知這種案例有過,而國道警察不但沒開單還護送到醫院(林口長庚)

雖然很多人討厭警察,完全不盡人情,我倒是沒遇過!
所以一被閃大燈,換個想法, 他趕著去醫院, 心情不是好多了.
aparosa wrote:
所以一被閃大燈,換個想法, 他趕著去醫院, 心情不是好多了.
我88歲的阿媽有一次在車上說的比較有趣~~~有人在召喚了,讓他過去吧

我想最重要的應該是讓所有駕駛人養成跟上車流的習慣吧,這樣就沒有所謂的龜速車了,否則時速110的超時速100的,100的超90的,90的超80的,80的超.....整個高速公路豈不是像賽車場,一堆車不斷的在變換車道,反而更危險,應該是在接近最高速限的情況,就算前方的車並排,所有的車也能以接近最高速限的速度行駛啊。如果真有急事,大可閃雙黃燈加閃遠燈再加按喇叭,大概也沒有人會不讓的吧?

講到這兒讓我想起民國七十七年(哇!有十八年了),第一次去日本旅遊,我們的遊覽車在日本的公路上行駛(忘了是否是高速公路了),只記得我們的方向是四線道,當時我們是從一個縣要到另一個縣,不知為何所有的車都只走第二線,走了好久,第一線和第三、四線,就是沒有半輛車,忽然車子停了,因為我們是遊覽車,車體高,視線好,只見前方一、兩公里遠,所有的車都停下來,可是奇怪的是:第一、三、四線道上,還是沒有半輛車,當時真覺得汗顏,日本人的守法觀念,是我們遠不能及的,要是在台灣,大概一堆車都往前擠,別說四線道了,大概會變成八線道吧,唉!....
Lin
rorashin wrote:
這就是標準路...
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八條第三項: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輛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句話的後半段也是重點.(
恕刪)</blockquot

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
標誌指示或公路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
置者,應依左列規定:
一、車輛行駛於同向二車道路段,除為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得暫時利用內側
  車道超越前車外,不得行駛內側車道。但排氣量超過一千立公分之小型車
  輛,得以最高速限於內側車道繼續行駛。
二、汽車行駛於同向三車道路段,大型車與排氣量小於一千立方公分或行駛速
  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車輛,應行駛於外側車道,為超越同向之
  前車時得暫時利用中線車道超越前車,禁止行駛或變換車道行駛內側車道
  。排氣量超過一千立方公分及其行車速率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小型車輛
  ,可行駛中線車道,為超越同向之前車時,得暫時利用內側車道超越前車。
三、汽車行駛於同向四車道路段...以下恕刪

對不起,請不要斷章取義,現今的一號及三號國道僅有二線同向應該不多吧?






aparosa wrote:
這觀念是很好,但是人...(恕刪)


我強調的是法律既然都已經訂好了, 那就該去遵守,
不管你是路隊長也好, 或是載重症病患的後車也好,
前車有權利去依照當時的狀況判斷做決定,
如果你覺得法律不合於理,不近於情,那你去申訴去抗議去推翻去修正都可以

但是你有沒有想過, 如果前車因為要讓你急急忙忙變換車道或超速,
然後造成其它人的危險, 那又說得過去嗎?
電影裡不是常有這種英雄主義的鏡頭,
為了救某一些人, 然後讓其他無辜的人濱臨危險或發生意外?
最後主角完成了他的任務, 字幕開始跑了, 那些無辜的人呢?........

不過你最後寫到找支援的那一段, 正是我沒明說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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