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方都秉持己見
在這邊跟大家分享一下我的觀念
先要說的是,內車道為超車道以及要讓給後方超車這是有法律規定的
這些規定細節在網路上都能找到可以去參考看看,我只PO些重要的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三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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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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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
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
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那有人會PO啦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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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也就是許多人認為我既然用最高速限110 or 120行駛內車道為何不行,你要超速幹嘛要我讓道。
可是這些人您有真正研究過"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嗎
第一條
本規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一條已開宗明義說明了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為交通處罰條例的子法,因此是不能牴觸母法的(這是法律的觀念,就像憲法不能牴觸一般)
當您以最高速行駛內車道後車請您讓道您不讓時已違反"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所以不管後車是否超速您都已經違法再先,請讓道吧
只是在台灣佔用內車道的取締遠比超速取締來的費時費工
因此台灣的警察大人們是不會花他寶貴的時間再做這種事的
可以去查查高速公路違規比例
http://www.hpb.gov.tw/fox/front/bin/ptlist.phtml?Category=100057
96年
超速佔71.45%
不依規定車道行駛1.78%
就知道差距有多大,可是常常跑高速公路的人都應該有感覺
這差距根本是不合理的
所以在台灣還是不要期望會有良好的內車道淨空吧
閃右方向燈代表讓車
這些動作雖然在台灣交通規則沒有硬性規定
但是其實是合理的
你該不會以為人家閃左方向燈是要內線路邊停車吧 還是國道迴轉道上要左轉(左迴轉)
我除了在國道遇到烏龜車外
我也遇過禮貌讓車的駕駛人(台灣)
而且他們讓車並不是因為我 按喇叭 ,閃大燈 ,閃左方向燈。
而是他們很主動的在後視鏡發現我的車靠近
就很自動的往右手邊切換車道了
我的作法當然也是在內線不用等到人家 按喇叭 ,閃大燈 ,閃左方向燈
要自動讓道
『依速限行駛內線車道 即使擋到後車也沒關係』
乍聽之下很合理
但你只是個知法玩法之徒
用已知法律為名 行妨礙他人之實
怪不得更有惡劣者也用這招對付你 相對來說也不能說人家不對
只是這樣就沒有馬路上互相禮讓的行為真諦了
前面大大po的交通規則條例也很明顯
內側道以最高速限行駛乍聽之下沒有違規
但是造成後方車輛阻塞的確也是違規
你還能說這樣沒有違規嗎??
只能說現行交通警察查察妨礙交通的案例實在太少
雖然網路上三不五時出現此類題目的討論已經讓許多人厭煩
但這種東西是需要持續宣導的 甚至是提醒
而不是三分鐘熱度今天講完明天大家還是依然故我
漂然 wrote:
法律是沒有規定 但是這是駕駛道德的問題
慢車讓快車先行 這是全世界先進國家的共識
有沒有超速 交給執法單位來鑑定 你不是警察吧
有什麼資格阻檔他人超速的權利呢?
超速是違規 不是違法 違規罰款 違法還得是現行犯才能制止
有機會出國開車吧~ 想必眼界會放大許多!!
我有在別的國家開車過, 這應該符合你說的"眼界"放大許多
是的, 我同意你所說的有沒有違規交給執法單位來鑑定
也就是說, 哪個白癡用時速80走在內車道
也輪不到任何人去閃他燈, 警告他甚至教訓他
反正有沒有犯規都是由執法單位來判定不是嗎?
超過幾秒算阻塞?
如果我正以120km/h在超車, 那後車用180km/h逼在後面一直閃燈
那我可以堅持用不違規的速度超車嗎? 還是要趕快減速閃一邊去? 誰叫我沒有勇氣開到180km/h
杰 哥 wrote:
當您長時間佔用內車道時,看到"內車道為超車道"的牌子時,難道不會心虛嗎?!
或是您根本看不到這牌子?!
自我、自大、自私............
xuplpc wrote:
不識字上高速公路的很多
連阿拉伯數字都看不懂, 哪還會看懂那兩行繁體中文
那些人連眼前的車況都顧不及了
哪還能指望它們看牌子
曾經有人答 : 高速公路車速那麼快, 哪還有眼睛看到速限牌
你說... 這種回答氣不氣人~
以上兩位大概也是不認識字吧
如果有專心一點看過我之前所寫的
就會知道
我絕對沒有嘗試過"長期占用內車道"
我的疑問只是為什麼一定要"禮讓"超速的人而已
就算我不知道為什麼
但是我還是照著大家的習慣-->超車過後隨即回到中線
再次強調
個人從來沒有做過那種事
去把我之前的文字都讀過一遍吧
否則我也把你歸到"自我、自大、自私............"
我的M600i, 我的智慧生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