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受過(高速公路內線車道的閃燈使用方式與時機)的專業訓練嗎?

1. 我也很不喜歡被閃燈, 尤其是哪種超速又愛貼人家車子的那種人

2. 當你一直強調內側是超車用時, 捫心自問, 你也只有在超車時才到內側車道的嗎? 我看到的大多是超速在最高速限+10公里, 然後因為自己開的比別人快, 就一路維持在內側車道, 一附我就是在超車, 所以我可以一直在內側車道的那種人

3. 這個問題無解, 當大家都這樣時, 你還一廂情願認為內側是超車道時, 你只會一肚子火, 想辦法超車就是了, 不然塞車走路肩的又怎麼說勒
>對不起,請不要斷章取義,現今的一號及三號國道僅有二線同向應該不多吧?

sorry, 您所引用的是哪一年修訂的版本?
小弟所引用的是"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民國 95 年 01 月 24 日 修正)"
第八條如下: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
移動標誌指示或公路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
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
之小型較慢速車輛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但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
車道超越前車。
二、大型車輛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但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
前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輛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
側車道。
(以下恕刪)

出處: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K0040019
如有更新版請告知, 受教了.
rorashin wrote:
>對不起,請不...(恕刪)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三十三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
、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五、站立乘客。
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七、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八、違規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
九、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十、未依施工之安全設施指示行駛。
十一、裝置貨物未依規定覆蓋、捆紮。
十二、不繳交通行費闖越收費站。
十三、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
十四、進入或行駛禁止通行之路段。
十五、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十六、行駛中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
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除前二項外,其他違反管制規定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
二百元以下罰鍰。
不得行駛或進入第一項道路之人員、車輛或動力機械,而行駛或進入者,
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前三項之行為,本條例有較重之處罰規定者,適用該規定。
第一項之管制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garfunkel wrote: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恕刪)

最新版的是12000...夠猛了..烏龜車在繼續在內車道龜吧
可是...警察會用力去抓嗎...懷疑
或許今天龜速擋在內線道的人是令人討厭,但是在"請"人讓道時,也請不要過度
造成前車的壓力,尤其不要用貼車的方式,否則,可能你是車上有急重病的人急
著送醫,卻造成前車車禍而因此傷亡,擋路的,趕路的,都不是執法者,不要因
一時的情緒造成危害呀.

很想裝一個煞車燈手動開關....
通常小弟很少會閃燈~~
都是自行變換車道~~
除非趕時間或者是心情不好的時候~~
在1.2車道都有車,而且1車道的低於限速的二十的時候才會閃燈~~
堅持~ 是為了看見明天的美好~~
那個........佔用內線云云.....真的是佔用嗎?還是說高速路塞不下那麼多車呢?各位如果在上下班時間,特別是星期五晚上.........基本上路都是滿滿的......內線車在怎麼慢?是真的慢嗎?還是他也只是不方便切換車道呢?大腳族,特別是以 120 KM 為基本速度的該好好想想喔!
garfunkel wrote: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恕刪)



以下內容為個人見解, 實際條文之解釋請找專業人士詢問.

-----------------------------------------------------------------------------------------------
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民國 95 年 01 月 24 日 修正)
第 1 條 本規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修正)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增訂、刪除並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 2 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依本條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規定


第 33 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
、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五、站立乘客。
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七、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八、違規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
九、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十、未依施工之安全設施指示行駛。
十一、裝置貨物未依規定覆蓋、捆紮。
十二、不繳交通行費闖越收費站。
十三、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
十四、進入或行駛禁止通行之路段。
十五、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十六、行駛中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
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除前二項外,其他違反管制規定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
二百元以下罰鍰。
不得行駛或進入第一項道路之人員、車輛或動力機械,而行駛或進入者,
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前三項之行為,本條例有較重之處罰規定者,適用該規定。
第一項之管制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文中提到"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
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依文意要致堵塞該罰則才成立

依第二條: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它法律規定,高速公路的部份就是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因該條例並未明訂高速公路不得行駛於內車道(要致堵塞才處罰),故依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三項規定之.


同時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5項規定: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現在問題是: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高速公路已經夠窄車夠多了, 別吵了.

發揮點耐心跟同理心, 多替同路車友著想著想吧...

我每天要花三個小時在高速公路上,

只想安安全全, 心平氣和地到達目的地做我該做的事.

開車不再只是一種享受, 而是日常生活中吃喝拉撒般的一部分罷了.

請想一下, 你走在鬧區街頭人擠人的時候,

會對著前後左右的人群大呼小叫, 拿手電筒照他的屁股嗎?
一箱二閃,三腳四頭,九年敗家罪過罪過;五包六卡,七機八鏡,十片濾鏡遮醜遮醜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1)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