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rry, 您所引用的是哪一年修訂的版本?
小弟所引用的是"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民國 95 年 01 月 24 日 修正)"
第八條如下: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
移動標誌指示或公路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
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
之小型較慢速車輛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但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
車道超越前車。
二、大型車輛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但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
前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輛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
側車道。
(以下恕刪)
出處: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K0040019
如有更新版請告知, 受教了.
rorashin wrote:
>對不起,請不...(恕刪)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三十三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
、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五、站立乘客。
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七、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八、違規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
九、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十、未依施工之安全設施指示行駛。
十一、裝置貨物未依規定覆蓋、捆紮。
十二、不繳交通行費闖越收費站。
十三、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
十四、進入或行駛禁止通行之路段。
十五、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十六、行駛中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
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除前二項外,其他違反管制規定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
二百元以下罰鍰。
不得行駛或進入第一項道路之人員、車輛或動力機械,而行駛或進入者,
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前三項之行為,本條例有較重之處罰規定者,適用該規定。
第一項之管制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garfunkel wrote: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恕刪)
以下內容為個人見解, 實際條文之解釋請找專業人士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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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民國 95 年 01 月 24 日 修正)
第 1 條 本規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修正)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增訂、刪除並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 2 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依本條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規定
。
第 33 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
、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五、站立乘客。
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七、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八、違規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
九、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十、未依施工之安全設施指示行駛。
十一、裝置貨物未依規定覆蓋、捆紮。
十二、不繳交通行費闖越收費站。
十三、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
十四、進入或行駛禁止通行之路段。
十五、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十六、行駛中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
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除前二項外,其他違反管制規定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
二百元以下罰鍰。
不得行駛或進入第一項道路之人員、車輛或動力機械,而行駛或進入者,
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前三項之行為,本條例有較重之處罰規定者,適用該規定。
第一項之管制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文中提到"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
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依文意要致堵塞該罰則才成立
依第二條: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它法律規定,高速公路的部份就是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因該條例並未明訂高速公路不得行駛於內車道(要致堵塞才處罰),故依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三項規定之.
同時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5項規定: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現在問題是: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