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ckax wrote:
..."實際規格以實車為主 本公司有權利隨時變更規格"...(恕刪)
不要誤導大家了,這一句是說他們有「隨時變更規格」的權利,不是讓他們作為欺騙消者的「免死金牌」;而且,不管如何變更都必須要形之於「型錄」上,否則,依著他們所提供的「型錄」而成就買賣之實,買方取得貨物後卻與當初之「型錄」所述內容不符的話,這就有「詐欺」之嫌了,並不是一句「印刷錯誤」或出個「聲明函」就可以帶過去的。正確的作法是要與消費者協商,共同達成雙方可接受的和解條件,而不是單方面要如何作就可以的;因為事件發生的原因不在消費者方,而是賣方內部管控的疏失作為,造成消費者因信任「型錄」所載內容而形成的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