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一下我上一篇的文章內容(我只是個法律系大四學生 未考上律師的半調子 希望其他前輩給予賜教)
第一點
行政責任跟民事責任不同
例如違反交通規則被罰錢 或是 冷氣滴水...等等 一大堆國家權力基於行政法歸向人民所提出的處罰 罰鍰 沒入...這種行政責任是國家向人民提出的 例如文中 警察向吊車車主開單
而民事責任 是人民對人民所提出的 例如該文中mazda車主可以像吊車車主求償
兩種責任互不衝突 並非有了行政責任 就有民事責任 或是沒有行政責任就沒有民事責任
第二點
有沒有責任 端看雙方有沒有故意 或是過失行為 故意不用廢話多談
過失的意思就是 應注意 能注意 而不注意 就算有過失
而過失並不僅處於各造其中一方 雙方或多方可能都有過失
所以要看過失成份 再依過失相抵原則 去決定雙方的應賠償之價金
所以在樓主文章中 該吊車車主停車超出車格 是可以預見到會影響到他人車輛出入
而吊車車主並不以為意 這就算是有過失了
mazda車主 一定也有過失 只是和吊車車主的過失比例 需要去鑑定
而價金的計算 事吊車車主的損失 加上mazda車主的損失 相加之後
依照兩人的過失比例 去一起分擔
樓主當時應該有報案了 之後可以去鄉鎮市的調解委員會 申請調解
如果調解不成 在上法院 畢竟民事官司事要預付裁判費的
而且進去訴訟程序 其實法官也會先勸你們和解
但是在這些階段之前 樓主應該先去申請鑑定 確定過失責任分擔之後
再去調解或是上法院
ff6947tww wrote:denny.w wrote:
希望樓主不要太自責,...(恕刪)
施主可以試試,看看開多快才能把玻璃引爆。
而且是破成一個洞,不過這可能需要動點腦筋。
給各位一個建議
除非您是律師
否則別搬弄法律條文了
小弟上次出過車禍
也為了據理力爭查了很多法條
到最後只能說一句
很多法規字面上的意思
跟他真正使用起來的意義差非常的多
很多我想引用的法條
最後經過警察解釋
發現跟我想的完全不一樣
如果您這樣解釋應注意而未注意說的通的話
那上次就應該是我勝訴了
我綠燈合法的左轉
有"證人"看到我很慢 而且遵守交通規則的轉彎
對向一台車在限速30公里的捷運施工路段衝超快出來撞向我
撞到的部位是我的屁股(表示我都已經完成轉彎了)
我沒違法喔
證人跟我都證實現場根本沒煞車聲
地上也沒煞車痕
表示對方根本沒在專心開車
他是撞到我才煞車的
我也提出他完全沒煞車
這個車禍照理說可以避免的
他是否有應注意而未注意之嫌
連警察都覺得錯在他
但我輸 為什麼?
因為一條條文就壓死你
直行車最大
我只能說 台灣法律太多模糊地帶
大家在很爽的搬弄條文時
自己真正遇到就知道了
都是狗屁
vivi_ibook wrote:
有一另種〝公共危險〞...(恕刪)
我也覺得有點怪怪的,
因為 "不注意" 是車主本身的問題,
但一般人開車是不太會注意後方空中是否有東西也合乎常理,
而且經過後擋的斜玻璃折射後或隔熱紙的效果可能無法準確判斷距離,
況且吊車車主既然把車停下來,
就不應該把吊架伸到別人付費的停車格中,
我同意這是一種公共危險
另外, 個人覺得樓主若是以付費的心態停在停車格裏,
那他說 停車格 "暫時" 是他的也沒錯,
若是找到吊車車主,
告他應該有望,
只是要不要跟他玩而已,
搞不好他每天都停在那裏呢
是我的話,
我看到這一隻怪獸停在後面,
我就不會把車停在它前面,
要是它移動把我的車撞壞不是欲哭無淚,
我以前看一台怪獸經過一條停滿機車的狹窄巷弄,
把沿路的機車推倒才慘,
你的 case,
真的算是不幸中的大幸了
不過一開始我還以為是樓主先停車,
回來要把車開出來撞到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