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GI wrote:後記:根據1188樓,1195樓網友提供的法規:內車道超車最低速限為80K(三車道以上-80K,二車道-60K),原故事丙車以72K超70K烏龜車,明顯違規特將故事作一下修正:將丙車以82K超70K烏龜車,且加入丙超車時,乙丙距離在100M之條件。...(恕刪) 等了很多天, 還是沒寫出自那一條法律的授權有那一條法律授權? 可以把最高速限 寫為 『規定之最高速度』?中央規標準法第 8 條法規條文應分條書寫,冠以「第某條」字樣,並得分為項、款、目。項不冠數字,空二字書寫,款冠以一、二、三等數字,目冠以(一)、(二)、(三)等數字,並應加具標點符號。前項所定之目再細分者,冠以1、2、3等數字,並稱為第某目之1、2、3。法律條文的名稱為何?, 條 項 款 目為何?1188樓,1195樓網友提供的法規?國道公路警察局「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使用車道路權觀念」這不是法規 !這連函釋都稱不上,函釋還有文號可查這裏面提到的, 只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第33條第2項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3款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才是法規請注意法律位階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3款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依上述條文,其成立構成要件有三1.無設置"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者2.小型車3.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即車流量為F車流或S-stable車流)並非所有的情況都適用如果此法條成立,此特別法規範的是"最高速限", 乃內側車道的"速限規定"若此速限法規的"但書"成立, 要排除的 原則法是這一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五條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速限標誌本來就標示為 60-110km在整個超車過程, 前/後變換車道的橘色路線, 適用 60<=>110 的速限只有要超車,進入內側車道時,中段正在超越的紅色路線,這一段"行駛"適用110<=>110速限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違規事件,寫 "行駛高、快速公路未依規定行駛車道者-小型車未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內側車道"法條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寫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然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1項第三款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裏面沒有半個字寫"規定之最高速度"真正的規定在那裏?備註有寫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原條文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內容也完全沒提到"最高速度",只有"最高速限"條文有的, 反而是"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違反這個規則, 非超車行駛超車道, 適用"未依規定行駛車道"或其它幾項的規定, 未以規定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等等條文明白規定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規定,違規事件,寫 "行駛高、快速公路未依規定行駛車道者-小型車未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內側車道"也只是說, 小型車未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內側車道"違規是違反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這條規定為但書,但書是不能倒推解釋的並不是倒過來, 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內側車道, 就算非超車/無超車行為的情況下行駛內側車道,亦不違規非超車/無超車行為行駛內側車道,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由於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也是交通標誌 ,所以, 非超車行駛內側車道, 也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60 條第二項第三款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 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寫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是兩條不同的法規, 怎麼會混在一起 ?在沒有法律授權的情況下, 怎麼能拿一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去聯結兩個法規主管機關真的權限如此之大, 可以自行認定,自行解釋, 不受法律的約束嗎?依法行政, 在法治之下,國家的行為若侵害人民之權利,必須得到人民之同意,始得為之。有法律依據的前提之下,國家的行為才具有合法性及正當性。法律沒有規範的,行政機關就不能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其附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乃依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的授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授權了什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第四項" 對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授權的部份只包括有 罰鍰基準、舉發或輕微違規勸導、罰鍰繳納、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或裁決之處理程序、分期繳納之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限期繳納之處理、分期處理規定及繳納機構等事項之處理細則。將"最高速限",自行更改為"最高速度", 或您所說 規定之最高速度這些內容是屬於罰鍰基準、舉發或輕微違規勸導、罰鍰繳納、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或裁決之處理程序、分期繳納之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限期繳納之處理、分期處理規定及繳納機構等事項之處理細則 嗎???完全不是沒有授權, 一個字都不能更動, 連解釋都不必解釋, 解釋都不在授權範圍!法律沒有授權, 把"最高速限"自行更改為"最高速度"。這是"未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這樣同時也牴觸了法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為 三讀立法通過的法律, 規定了”內車道應為超車道”如果把原本的速限規定, 錯誤解釋為”最高速度”,於是=>”最高速度”持續行駛內車道” 這種不換車道的行為是”行車”Traveling或超越Passing, 不是超車 Overtaking , 這個車道就變成是行車道或超越道, 這完全抵觸法律”內車道應為超車道”所以, 這就出現幾個問題1. 依法行政行政程序法第4條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行政程序法第10條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為法規命令,法規命令必須依據法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第四項"的授權。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 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第一百五十八條 法規命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一、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二、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三、其訂定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者。法規命令之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法規命令顯失規範目的者,全部無效。2.法律"適用" ,準用 ,是看發生之事實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2 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依本條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規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規則之規定,依本條例或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處罰。法律"適用" ,準用 ,是看發生之”事實”=>尋求適用之法條不是看法條有沒有寫"高速公路" =推論出=> “事實”不存在最後還推論出高速公路沒有超車, 沒有左快右慢,行車靠右原則, 連右側超車也可以?並不是倒過來,以法條去排除事實不能因為"高管規則沒寫(右側超車) , 這個"事實"在高速公路上就不存在, 只能掩耳盜鈴, 以"變換車道超越"來取代?應該以"事實"(右側超車) ==> 尋求適用之法條所謂「類推適用」,係指法律明定將關於某種事項(法律事實)所設之規定,適用於其相類似之事項上;是將此”事實”拿去適用於別的/另外的法條類推的是”法律事實” , 而不是將”法條”類推, 創造出法規當中沒有的法規法律的條文是不能自行更動的,不能將”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自行類推為"得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內側車道"而這種自行推衍的” "得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內側車道", 或是”最高速度”, 是法條當中找不到的文字; 是找不到法條的依據而是, 若發生"最高速限持續行駛內側車道"這樣的事實 =>尋求適用法條"最高速限",是符合速限規定, 自然沒問題但若 "持續行駛內側車道"(1).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若"持續行駛內側車道"是正在超車, 也自然沒有問題(2).超車要有超越的動作,"最高速限持續行駛內側車道"若與中線車道併駛, 此非超越, 更非超車規定是”超車,”所以”併駛"非超車此一事實"適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3)."最高速限持續行駛內側車道"若前方空無一車,無車可超, 此非超越, 更非超車,應駛回原車道。規定是”超車,”所以"非超車,有安全車距未駛回原車道”此一事實"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4)."最高速限持續行駛內側車道",若有安全車距未駛回原車道,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第33條第2項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 為原因致為導致“堵塞超車道行車” 為結果滿足前後因果關係, 則此法條成立若未致堵塞超車道行車, 則此法條不成立, 則不適用這個法條而不是以法條去倒推, 創造出新的法條, 以”不堵塞”為由,去合法化”有安全車距未駛回原車道”法規完全沒這樣寫在高速公路上,“超車道”就是用來舒解”壅塞”的, 能超越到前方去,離開內側車道, 前方沒有車,維持為F車流, 就不會造成堵塞若反其道而行,容許不離開,容許有路隊長, 車流因此轉變為S-stable車流,此舉將 F車流降等為S-stable車流, 若持續容許更多車不離開,將持續降等, 其S-stable車流就容易導致S-metastable車流發生,此即法規之”致堵塞超車道行車”在這個條文當中,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 S-metastable車流的發生, 和” 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 / 不離開內側車道”, 有前後因果關係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 車流降等到S-stable 尚不能稱為堵塞, 因而不適用這條法規╳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持續降等到S-metastable 車流, 就適用這條法規了 √而”最高速限”或”最高速度”, 則完全沒出現於法條當中, 和此法條完全無關。╳在此法條中,有關係的是 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 √憑空冒出的"最高速度"? 實在匪夷所思 ?3.但書不得"倒推解釋"法學序論當中,都可以查到但書規定:但書係屬特別法規定,特別規定不應過廣,故應限縮解釋。也不得"擴張解釋"或"倒推解釋"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八條第一項第3款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和"最高速限"相對的是"最低速限"? 並不是"超車道"?所謂"速限",只是速度的限制規定 ,而不是以速度多少去取得路權這個例外法是排除"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嗎, 不是, 這是但書, 但書只能限縮解釋在"速限"上內側車道原本就能"最高速限"速限本來就可以60-110km,三個車道本來都可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完全不必這個但書,本來就可以最高速限行駛, 那麼?這"但書"是要排除什麼?但書只能限縮解釋在"速限"上, 還是排除"速限"的原則法60-109的規定速限的原則法在那裏?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5條: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速限標誌寫60km-110km", 這是一個區間, 同時有最低/最高速限, 是一群的數字依據"速限"的特別法 , 但書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即 "小型車於F車流或S-stable車流之下""內側車道" 此時只有最高速限, 沒有最低速限,速限為單一數字 110km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16 條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這是針對內側車道的速限,做特別規定, 應優先適用所以排除原本60-109的速限規定,取共同的110km為速限, 而非排除"內側車道為超車道"4.路權警察大學蔡中志教授, 解釋路權為1. 依規定用路人使用道路的權利分配。2. 指使用道路的先後順序中之優先通行權。在一定時空下, 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這是分配誰先誰後, 誰能優先使用這條車道通常不會有兩者並列, 都有"優先權"的狀況 ,兩者都優先, 就沒有優先了!三個車道都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三者都相同,要如何區分誰先誰後,誰有路權呢? 不能!"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說明此車道為超車專用。機動車輛應於規定車道上行駛,不得任意駛入特定車輛專用(優先)車道或行人專用道。的意思尊重各方路權,不佔別人車道、不搶別人綠燈時間。條文完全沒寫, "最高速限"就能擁有路權,"最高速限"只是速限規定「路權」雖有信賴原則為其法律立論基礎,但其範圍並非漫無限制,更不可能無限延伸。對於"安全車距"之外的車輛,不能主張對其"超車", 而擁有"超車道"路權。"一路都在內車道上超車",所以可以不離開的這種說法, 是不成立的。也就是,超車完成,不再超車即無路權,如有安全車距, 就必須回到原車道如無安全車距, 則可繼續超越, 直到無車可超,就必須回到原車道(中/外車道)在一定時空, 路權只能規屬於一方如果前車仍然在超車當中,前車仍然擁有路權, 後車必須等待前車超車完成, 路權消失之後,才能取得路權另如果前車的前方無車,無車可超,自然無路權,不能行駛於內側車道。 路權當然是落在欲超車的後車擁有。5.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 以處罰為主體用路人以不處罰為標準, 反而忘記原本的規則為何?蔡中志教授指出我國道路交通的重要法律規範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但該法律以處罰為主文,並非以通行方法,使用道路的權利、義務為依歸,導致雜亂無章,失去合理的邏輯順序。這在”我國道路交通管理法令分析研究”這篇報告當中蔡中志(中央警察大學交通管理研究所教授), 曾平毅(中央警察大學交通管理研究所副教授)有相同的說明在我國道路交通行政幾十年來的蓬勃發展中,法令亦隨之權宜修改增訂,使得當今我們的交通法律體系錯綜複雜,產生一些不合邏輯的地方,亦可見不當的授權命令逾越母法(例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等,逾越了母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授權),或者應該以法律規定之事項卻暫時以行政命令充當的現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名稱以「處罰」為名,與其他先進國家以「道路交通法」迴異。以處罰為主體,而將用路人通行方法及行止義務之規定事項置於其授權命令「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中,有所不妥。............依法行政,函釋,政令宣導, 都應有法律條文的依據, 必須依據法律條文的規定, 要寫有法條名稱的,有條/項/款/目的。才是正式的法規。
herblee wrote:等了很多天, 還是沒...(恕刪) 以為沒事了結果還是有人執迷不悟不過還是不影響法規高速公路有最高速限的限制另外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兩個就是規定旨在發揮高速公路的道路使用率合法合理且合情
herblee wrote:國道公路警察局「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使用車道路權觀念」這不是法規 !這連函釋都稱不上,函釋還有文號可查這裏面提到的, 只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第33條第2項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3款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才是法規請注意法律位階 你寫那麼多我們來以法論法吧, 請問你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車道, 犯了哪一條法規?有案例嗎?不過還是不影響法規高速公路有最高速限的限制另外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兩個就是規定旨在發揮高速公路的道路使用率合法合理且合情
herblee wrote:並不是倒過來, 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內側車道, 就算非超車/無超車行為的情況下行駛內側車道,亦不違規 這不是倒過來. 而是本來就如此. 完全沒違規.不然, 請舉實際案例吧.不過還是不影響法規高速公路有最高速限的限制另外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兩個就是規定旨在發揮高速公路的道路使用率合法合理且合情
herblee wrote: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所以, 已經能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車道了, 還能堵?你展示給大家看嘛看要怎麼堵, 不要用學術模型請用台灣的實際情況,你對堵塞的定義又是甚麼? 時速低於最高速限通通算堵塞嗎?合邏輯一點好嗎?不過還是不影響法規高速公路有最高速限的限制另外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兩個就是規定旨在發揮高速公路的道路使用率合法合理且合情
herblee wrote:4.路權警察大學蔡中志教授, 解釋路權為 政府的解釋你不聽倒是其他人講的你就接受妳的邏輯真是與眾不同不過還是不影響法規高速公路有最高速限的限制另外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兩個就是規定旨在發揮高速公路的道路使用率合法合理且合情
herblee wrote:這條規定為但書,但書是不能倒推解釋的 妳的邏輯就學錯了啊這點你的思維模式就是千奇百怪的怪但書就是這個情況下被接受的意思, 甚麼叫不能倒推?而且根本沒倒推, 整個規定就是可以的意思你能繼續解讀錯誤任何人都幫不了你不過還是不影響法規高速公路有最高速限的限制另外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兩個就是規定旨在發揮高速公路的道路使用率合法合理且合情
herblee wrote:依法行政, 必須看法律條文的規定, 要有法律條文的依據。 這句贊成啊你也不要再弄一些似是而非的故事出來啦依法行政, 必須看法律條文的規定, 要有法律條文的依據。法規就是明定高速公路有最高速限的限制另外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兩個就是規定旨在發揮高速公路的道路使用率合法合理且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