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月經文,關於國道佔用內車道


ofbokimo wrote:
...你在前面速度慢了..就是塞住了這條內車道(超車道)....懂不懂!!



誰跟你速度慢的合法?
你看不懂法規嗎???
超速的違規
未達最高速限的也違規
惟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車道是合法的
法規是這樣寫的
內車道為超車道。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你看
我寫了那麼多
你還是無視法規的存在

不過還是不影響法規
高速公路有最高速限的限制
另外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兩個就是規定
發揮高速公路的道路使用率
合法合理且合情
ofbokimo wrote:
...你在前面速度慢了..就是塞住了這條內車道(超車道)....懂不懂!!
鬼打牆了...
真不知道閣下是用啥在開車的....


錯, 鬼打牆的正是你
我也肯定你對交通法規只有一知半解

前車有沒有未達最高速限, 不關我的事
後車有沒有超速, 也不關我的事
但你若在意, 歡迎去舉發

後車超速是違規
前車未達最高速限行駛於內車道的也是違規
惟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車道是合法合情合理

因為這是法規規定的
高速公路有最高速限的限制
另外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兩個就是規定
發揮高速公路的道路使用率
合法合理且合情

adsl888 wrote:
如果中線車速不到110~120,我內線開110~120我不會讓阿,讓幹嘛?整路就都是這樣的車速,
要整路內線車讓一個超速的垃圾?
...(恕刪)


請依據法規 , 請守法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3 條第二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超車完無路權就要離開, 是自動離開, 沒有讓或不讓的問題

內側車道是用來超車的,沒有超車行為就要離開
但書同時要求,在F車流及S-stabl車流時, 要以最高速限行駛
但,這只是速限規定, 不是路權規定
但書是不能倒推解釋的

不是反過來說, 保持110 -120 就可以不離開 ,法規並沒有這樣寫, 並沒有"不離開"的法規
只有規定要"駛入原行路線",駛回原車道 的法規

如果中線車速不到110~120, 你一定可以超過, 駛回原車道(中/外車道)
超過後,前方安全車距內無車, 無車可超不稱為超車
你沒有不離開的理由

請依據法規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1條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整個“超車”牽涉到很多條法規,有很多動作, 可以拆成三個階段
1.變換車道(有A,B,C等步驟)
2.超越時(有D,E,F但書等步驟)
3.駛回原車道(有,G,H,I等步驟)
由A->I,每一個步驟都有相對的法規, 相關法規非常多

其樹狀圖的分佈如下
..................................=>A.前行車減速靠邊
.......->1.變換車道(60<=>110)..=>B.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
.................................=>C.後行車始得超越
超車 ..->2.超越時(110<=>110)...=>D.應顯示左方向燈
...................................=>E.於前車左側
...................................=>F.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
........................ =>但書, 特別法,推翻原本的速限規定60<=>110(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110<=>110)行駛於內側車道。)

.........->3.駛回原車道(60<=>110).=>G.行至安全距離後
...................................=>H.顯示右方向燈
...................................=>I.駛入原行路線

但書只是其中之一的速限規定110<=>110,只能推翻原本的速限60<=>110,不能推翻所有超車相關的諸多條法規,
不是只要遵守110<=>110速限, 就可以漠視或迴避其它項的超車法規,不必管變換車道的規定, 不必管超越時的規定, 也不必駛入原行路線?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3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依上述條文,其成立構成要件有三
1.無設置"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者
2.小型車
3.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即車流量為F車流或S-stable車流)

並非所有的情況都適用
若此速限法規的"但書"成立, 要推翻的 原則法是這一條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五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速限標誌本來就標示為 60-110km

在整個超車過程, 前/後變換車道的橘色路線, 適用 60<=>110 的速限

只有要超車,進入內側車道時,中段正在超越的紅色路線,這一段"行駛"適用110<=>110速限

而不是推翻"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及所有超車的規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第33條第2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你這臉打的某人好痛,不過我想他還是會堅持他的理論,
如果在高速公路上我在內二線道上拍到某台車行駛內車道,一段時間直到我超過他,他前面都沒車,這樣檢舉不知道有沒有用
herblee wrot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第33條第2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herblee wrote:
法規當中,根本沒有"最高速度"就可以持續行駛內側車道, 沒有這樣的法規 !,...(恕刪)


AL168 wrote:
別再來亂了啦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就是可持續行駛的意思啦(恕刪)

應該是↑這句話的中文以及邏輯再去重修一下吧!

請各位隨便google一下"超車",是指在道路上駕車超過一輛較慢的車輛而行駛至其前方的行為。

那麼請以這句話的中文及邏輯去思考"超車道"的意思!?

撇開車多壅塞或駕駛道德不談、光就"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法規字面來看,
少數「絕對速限派」的見解是很有問題的!

如果你們的論點成立的話,那麼法規只須寫明「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得以該路段容許之 最高速限 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可,又何必「多此一舉」的加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法規更沒有寫到可以"持續行駛"於內車道。

這句話的中文以及邏輯快要笑死我家幼稚園小朋友了


最後給 herblee
你的論述不應該被這些奇怪的中文以及邏輯所掩沒,去發函立法院、交通部吧!
辛苦了,加油!

這問題討論了這麼久
好像總是有不少人認為"速限"不應該共同討論
就因為遵守速限是絕對必然的事
所以這些法規不會再強調超速是違規的
就好比逆向行車是絕對違法,大家都知道
所以也不會在每個法規裡都還要去強調"逆向行車違規"這種常識
超速基本上就是違規了
擋住違規的人,算不算堵塞車流?
如果算的話
那每個路口等紅燈的車
全部都可以算是活動路障
因為擋到了闖紅燈者的違規路權
事實上以最高速行駛於內車道
除了沒有擋住後車造成堵塞的疑慮
也代表隨時都在超越中線較慢速的車輛
如果中線沒車
這時吵只能開哪一線,也沒啥意義
所以如果在中線看到一台以最高速行駛的車輛
你唯一能做的就是繼續跟在他後面
因為一旦進入超車道
在無法超速的狀況下,不可能超車
這時立刻觸犯了超車道無敵條款
只能回中線車道
在討論超車道使用是否違規的同時
竟然是建立在把危險性及罰則都高很多的違規超速合理化上
實在是沒有任何意義


5007382 wrote:
你這臉打的某人好痛,不過我想他還是會堅持他的理論,
如果在高速公路上我在內二線道上拍到某台車行駛內車道,一段時間直到我超過他,他前面都沒車,這樣檢舉不知道有沒有用

想太多

版上早就有人天真的檢舉過了 去爬爬文吧 看看結果是誰的臉被打

皇采 wrote:
最後給 herblee
你的論述不應該被這些奇怪的中文以及邏輯所掩沒,去發函立法院、交通部吧!
辛苦了,加油

兩位被H神洗腦的很嚴重...

交通部高公局/路政司 法院判決書 國道警察局 監理單位的回函說法都不知道打幾次H神的臉了

H神說他們都是不依法行政 都是錯誤解讀法規..........噗...

制訂法規的主管機關和其他相關單位都是錯的 就只有他是對的?嗯.........真的會笑死人....

早就不知道叫他N次去函主管機關來證明自己的說法是對的

結果H神根本不敢

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3-2我都幫他查到是立委葉宜津在擔任立院交通委員會召集委員時通過的

叫他去問葉立委還是不敢...

啊不就怕牛皮被戳破...


最後

兩位中文程度有待加強....H神亂解讀法規鬼話連篇胡說八道也能把你們唬的一愣一愣...
就說中線可以開110~120我自然會開中線嘛…聽不懂嗎?
問題就是車多時,中線到不了這速度時
當然選擇開內線維持110~120阿,不然我塞在中線幹嘛?
車多時就是達到提高行車效率為目的阿,
不然內線超車後又回到中線塞喔?那超車的意義是三小?超完進去塞在出來超再進去塞喔?!?!…聰明點

沒人會刻意開內車道啦,只是有些垃圾低能明明車多了,還明顯超速閃燈蛇鑽整條路都是賽車場,這種路況這樣的垃圾我才不會讓,阿就整條路都這種速度,硬要開快亂鑽到底要多少內車道的人出來讓一個廢物垃圾渣?
5007382 wrote:
你這臉打的某人好痛,
如果在高速公路上我在內二線道上拍到某台車行駛內車道,一段時間直到我超過他,他前面都沒車,這樣檢舉不知道有沒有用
...(恕刪)


因為基層員警開單, 並不會去看原條文
而是找"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對照後抄下條文
但是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漏列"非超車行駛內側車道"
所以, 警察不會


違規事件, "行駛高、快速公路未依規定行駛車道者-小型車未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內側車道"

法條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
然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1項第三款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裏面沒有半個字寫"規定之最高速度"!

真正的規定在那裏?
備註有寫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原條文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內容也完全沒提到"最高速度",只有"最高速限"
條文有的, 反而是"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違反這個規則, 非超車行駛超車道, 適用"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或其它幾項的規定, 未以規定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等等

條文明白規定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
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規定,


違規事件,寫 "行駛高、快速公路未依規定行駛車道者-小型車未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內側車道"
也只是說, 小型車未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內側車道"違規
是違反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
這條規定為但書,但書是不能倒推解釋的
並不是倒過來, 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內側車道, 就算非超車/無超車行為的情況下行駛內側車道,亦不違規

非超車/無超車行為行駛內側車道,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由於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也是交通標誌 ,所以, 非超車行駛內側車道, 也適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60 條第二項第三款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照理說, 非超車行駛內側車道, 自然違反""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適用第 60 條第二項第三款開罰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寫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
是兩條不同的法規, 怎麼會混在一起 ?
在沒有法律授權的情況下, 怎麼能拿一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去聯結兩個法規

主管機關真的權限如此之大, 可以自行認定,自行解釋, 不受法律的約束嗎?

依法行政, 在法治之下,國家的行為若侵害人民之權利,必須得到人民之同意,始得為之。有法律依據的前提之下,國家的行為才具有合法性及正當性。
法律沒有規範的,行政機關就不能做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其附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乃依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的授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授權了什麼?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第四項" 對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授權的部份只包括有 罰鍰基準、舉發或輕微違規勸導、罰鍰繳納、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或裁決之處理程序、分期繳納之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限期繳納之處理、分期處理規定及繳納機構等事項之處理細則

將"最高速限",自行更改為"最高速度"
這些內容並不屬於罰鍰基準、舉發或輕微違規勸導、罰鍰繳納、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或裁決之處理程序、分期繳納之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限期繳納之處理、分期處理規定及繳納機構等事項之處理細則
完全不是
沒有授權, 一個字都不能更動, 連解釋都不必解釋, 解釋都不在授權範圍!
法律沒有授權, 把"最高速限"自行更改為"最高速度"。這是"未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
這樣同時也牴觸了法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為 三讀立法通過的法律, 規定了”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如果把原本的速限規定, 錯誤解釋為”最高速度”,
於是 →”最高速度”持續行駛內車道” 這種不換車道的行為是”行車”Traveling或超越Passing, 不是超車 Overtaking , 這個車道就變成是行車道或超越道, 這完全抵觸法律”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所以, 這就出現幾個問題
1. 依法行政
行政程序法第4條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行政程序法第10條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為法規命令,法規命令必須依據法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第四項"的授權。
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五十條 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
第一百五十八條 法規命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
二、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
三、其訂定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者。法規命令之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法規命令顯失規範目的者,全部無效。


2.法律"適用" ,準用 ,是看發生之事實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2 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依本條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規定。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則之規定,依本條例或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處罰。


法律"適用" ,準用 ,是看發生之”事實”→尋求適用之法條
不是看法條有沒有寫"高速公路" -推論出→ “事實”不存在
最後還推論出高速公路沒有超車, 沒有左快右慢,行車靠右原則, 連右側超車也可以?

並不是倒過來,以法條去排除事實
不能因為"高管規則沒寫(右側超車) , 這個"事實"在高速公路上就不存在, 只能掩耳盜鈴, 以"變換車道超越"來取代?

應該以"事實"(右側超車) → 尋求適用之法條

所謂「類推適用」,係指法律明定將關於某種事項(法律事實)所設之規定,適用於其相類似之事項上;是將此”事實”拿去適用於別的/另外的法條
類推的是”法律事實” , 而不是將”法條”類推, 創造出法規當中沒有的法規

法律的條文是不能自行更動的
不能將”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自行類推為"得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內側車道"

而這種自行推衍的” "得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內側車道", 或是”最高速度”, 是法條當中找不到的文字; 是找不到法條的依據

而是, 若發生"最高速限持續行駛內側車道"這樣的事實尋求適用法條
"最高速限",是符合速限規定, 自然沒問題
但若 "持續行駛內側車道"
(1).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若"持續行駛內側車道"是正在超車, 也自然沒有問題
(2).超車要有超越的動作,"最高速限持續行駛內側車道"若與中線車道併駛, 此非超越, 更非超車
規定是”超車,”所以”併駛"非超車此一事實"適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3)."最高速限持續行駛內側車道"若前方空無一車,無車可超, 此非超越, 更非超車,應駛回原車道。
規定是”超車,”所以"非超車,有安全車距未駛回原車道”此一事實"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4)."最高速限持續行駛內側車道",若有安全車距未駛回原車道,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第33條第2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 為原因
致為導致
“堵塞超車道行車” 為結果
滿足前後因果關係, 則此法條成立

若未致堵塞超車道行車, 則此法條不成立, 則不適用這個法條
而不是以法條去倒推, 創造出新的法條, 以”不堵塞”為由,去合法化”有安全車距未駛回原車道”
法規完全沒這樣寫

問題在於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違規事件, "行駛高、快速公路未依規定行駛車道者-小型車未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內側車道"
所以警察還要去查有沒有達到最高速度?
然後回函說, 提供之資料不足, 查無實據

對於"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的規定, 裁罰基準表漏列"非超車行駛內側車道"
所以, 警方在"裁罰基準表"找不到, 就不會去管"超車道"沒有在超車

皇采 wrote:
最後給 herblee
你的論述不應該被這些奇怪的中文以及邏輯所掩沒,去發函立法院、交通部吧!
辛苦了,加油!
...(恕刪)


感謝大大
問題不在立法院, 而是執行法律的單位"內政部"及"交通部",條文抄到 "裁罰基準表"發生錯誤
而執行單位只看自己的""裁罰基準表",不再回頭看原條文寫什麼?

除非法院判決 "裁罰基準表"因為"逾越法律授權"而部分無效
不過,以前很多條文, 就算經大法官會議宣告違憲,部分違憲而無效, 也都尚未修正

或是監察院糾正"裁罰基準表"因為"無法律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者",應檢討修正、刪除之。
不過, 以前也有很多案,行政院根本不理會監察院的糾正
如果說內線龜車前方一片通暢,後面卻排了一堆車,這還叫不影響行車順暢?

最高速限行駛到底是依誰的表為準?當然是依警察的阿~沒被拍照前誰有資格指責對方超速?
AL168 wrote:
幫他回一下他的意思是...(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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