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月經文,關於國道佔用內車道

我是肯定herblee能提出有條理的見解,而非以奇怪的中文邏輯來斷章取義、冷嘲熱諷。
黃色小鸭 wrote:
想太多
版上早就有人...(恕刪)

無奈有些人的中文以及邏輯思考是看到與herblee相關的文就變得語無倫次,

發文的初衷只是為了反駁有人把法規解釋成可以"持續"行駛!?

雖然我也同意這段一直重覆刊登的貼文:
AL168 wrote:
高速公路有最高速限的限制
另外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兩個就是規定
旨在發揮高速公路的道路使用率
合法合理且合情


但這麼做似乎牴觸版規:
1. 一文多貼或是大意內容相同/類似的文章。
13. 發文或回文時,請以理性的態度將事情原委說明清楚。

(貼了這麼多篇竟然不知道條文根本沒寫可以"持續"行駛,這不叫無視法規?誤導大家?只看自己想看的?)
(多麼特別的中文以及邏輯!)

anyway,不論你是「速限派」還是「路權派」,
只要在正常使用高速公路時,以合理的速限超車後,於安全距離下返回中線,不管時速多少,讓出高速公路內側車道,合法合理且合情!

最後再重申一次,法規絕對沒有說可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皇采 wrote:
我是肯定herblee能提出有條理的見解,而非以奇怪的中文邏輯來斷章取義

噗...

奇怪的中文邏輯來斷章取義不就是在形容H神?

只是你不懂法規 看不出來而被洗腦罷了...


皇采 wrote:
最後再重申一次,法規絕對沒有說可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你要不要去問問主管單位看看你是不是錯的?

版上早就一堆官方回函了 還在跳痛?

一樣的例子
機車可不可以持續行駛慢車道?
法規也沒寫持續啊...

除非你只是在硬拗法規沒【持續】兩個字


文字遊戲學H神倒是學的很像...

只能說H神以奇怪的中文邏輯來斷章取義散播謠言害人不淺(尤其是中文程度差的和駕照用雞腿換的人...)


PS:想不到有人竟不相信制訂法規主管機關的說法而是去相信網路上一個只敢躲在電腦後面不敢為自己言論負責的nobody怪咖的說法..............大開眼界啊...........
皇采 wrote:
最後再重申一次,法規絕對沒有說可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恕刪)

原本高速公路剛開通時法規容許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
但在更改為內車道是超車道後內車道是超車用
現在會爭議就是這2條法規有抵觸之問題
實際高速公路使用也無法 內車道只是超車用,上下班時,
問題就出來了.

會國道佔用內車道就家教差,不懂禮讓,爸媽沒教好

niniline1999 wrote:
原本高速公路剛開通時法規容許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
但在更改為內車道是超車道後內車道是超車用
現在會爭議就是這2條法規有抵處之問題

以前法規規定所有路段內線只能超車用

但同向二車道路段 超過一千CC之小型車可以最高速限非超車行駛

三車道以上內線就只能超車用

現在放寬為所有路段內線不只超車用 最高速限小型車非超車也能用

沒有抵觸之問題
黃色小鸭 wrote:
以前法規規定所有路段內線只能超車用
但同向二車道路段 超過一千CC之小型車可以最高速限非超車行駛
三車道以上內線就只能超車用
現在放寬為所有路段內線不只超車用 最高速限小型車非超車也能用
沒有抵觸之問題

完全相反
10多年前的歷史法規才有, 寫"超越", 不是超車
所以可以不回原車道
現在民國103年,是完全沒有這樣的條文
不能拿一個"速限規定"當成 "路權"
這樣說有牴觸現行法律, 逾越法律授權的問題

13年前的歷史法規如下
------------------------------------------------------------------------------------
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民國 90 年 05 月 30 日 )
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公路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左列規定:
一 車輛行駛於同向二車道路段,除為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得暫時利用內側車道超越前車外,不得行駛內側車道。但排氣量超過一千立方公分之小型車輛,得以最高速限於內側車道繼續行駛
二 汽車行駛於同向三車道路段,大型車與排氣量小於一千立方公分或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車輛,應行駛於外側車道,為超越同向之前車時得暫時利用中線車道超越前車,禁止行駛或變換車道行駛內側車道。排氣量超過一千立方公分及其行車速率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小型車輛可行駛中線車道,為超越同向之前車時,得暫時利用內側車道超越前車
三 汽車行駛於同向四車道路段。大型車與排氣量小於一千立方公分或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車輛,應行駛於外側車道,為超越同向之前車時,得暫時利用中外車道超越前車,禁止行駛或變換車道行駛中內車道或內側車道。排氣量超過一千立方公分及其行車速率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小型車可行駛於中內車道,為超越同向之前車時,得暫時利用內側車道超越前車。
四 載重車、聯結車行駛於長陡坡之下坡路段,除有特殊狀況外,應行駛外側車道,並禁止變換車道。
五 載重車、聯結車行駛於設有爬坡道之長陡坡路段,其時速低於最低速限時,除有特殊狀況外,應行駛爬坡道,並禁止變換車道。
執行任務之救護車、消防車、警備車、工程車及救濟車,必要時得不受車道使用之限制,但應依規定裝置明顯警示標識。

-------------------------------------------------------------------------------------
只有在民國94年之前的條文, 是有寫得以最高速限於內側車道繼續行駛
而且完全沒提到超車, 全部都是寫"超越"
因為是超越, 超越只要超過即可, 並沒有規定回到原車道

9年前的歷史法規如下
-------------------------------------------------------------------------------------
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民國 94 年 03 月 01 日 )
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公路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左列規定︰
一、在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小型較慢速車輛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但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二、大型車輛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但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輛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四、載重之大貨車、大客貨兩用車、聯結車行駛於長陡坡之下坡路段,除有特殊狀況外,應行駛外側車道,並禁止變換車道。
五、車輛行駛於設有爬坡道之長陡坡路段,其時速低於最低速限時,除有特殊狀況外,應行駛爬坡道,並禁止變換車道。
六、拖吊車輛於執行拖吊任務時,除有特殊狀況外,應行駛外側車道,並禁止變換車道。執行任務之救護車、消防車、警備車、工程車及救濟車,必要時得不受車道使用之限制,但應依規定裝置明顯警示標識。

--------------------------------------------------------------------------------------
此時已經更改為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已經除去"繼續行駛"的條文!

但是超車和超越不同,超車除了包含有"超越"之外, 還必須駛回原車道。 超車必須前/後車互換位置, 有後車變成前車, 前後車排序對調/改變的現象

若依法行政, 解釋應該完全不同

此時的高管規則8-1-3,並無"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這一句
事實上, 除了F車流能"最高速限行駛", S-stable車流不一定能"最高速限行駛",S-metastable及J車流是無法有加速空間, 是絕對無法"最高速限行駛"
若已堵塞, 仍要求最高速限, 是強人所難

8年前的版本,已經修改和現行版本雷同
--------------------------------------------------------------------------------------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民國 95 年 06 月 28 日 )
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四、載重之大貨車、大客貨兩用車、聯結車行駛於長陡坡之下坡路段,除有特殊狀況外,應行駛外側車道,並禁止變換車道。
五、車輛行駛於設有爬坡道之長陡坡路段,其時速低於最低速限時,除有特殊狀況外,應行駛爬坡道,並禁止變換車道。
六、拖吊車輛於執行拖吊任務時,除有特殊狀況外,應行駛外側車道,並禁止變換車道。
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限制。
執行任務之救護車、消防車、警備車、工程車及救濟車,必要時得不受車道使用之限制,但應依規定裝置明顯警示標識。

--------------------------------------------------------------------------------------
此版本的高管規則8-1-3,增加"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這一句
也增列"在交通壅塞時"(J車流), 小型車 解除"超車道"及"速限規定"等車道使用的限制!

現行版本
-----------------------------------------------------------------------------------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民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
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四、載重之大貨車、大客貨兩用車、聯結車行駛於長陡坡之下坡路段,除有特殊狀況外,應行駛外側車道,並禁止變換車道。
五、車輛行駛於設有爬坡道之長陡坡路段,其時速低於最低速限時,除有特殊狀況外,應行駛爬坡道,並禁止變換車道。
六、拖吊車輛於執行拖吊任務時,除有特殊狀況外,應行駛外側車道,並禁止變換車道。
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限制。
執行任務之救護車、消防車、警備車、工程車及救濟車,必要時得不受車道使用之限制。但應依規定裝置明顯警示標識。

-----------------------------------------------------------------------------------
(民國 98 年 03 月 10 日 )之後的版本
在"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此處為句點, "這一句最末,已經不是上面版本的逗點,
區分前面的超車道規定, 和後面的速限規定, 是兩件,各自獨立的規定

奇怪的是, 法條已經完全改變了, 函釋卻是始終如一? 完全不變
函釋還一直照著10年前的法條做解釋? 上演時空穿越? 今夕何夕兮?

ofbokimo wrote:
小弟很久之前就已經說...(恕刪)


是你的邏輯有問題
完全照法規的內容貼出來, 竟然還能被你說有問題, 這樣到底誰有問題, 應該是很明顯的一件事

不過以上還是不影響
高速公路有最高速限的限制
另外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兩個就是規定
在發揮高速公路的道路使用率
合法合理且合情

herblee wrote:
完全相反
10多年前...(恕刪)


別再論以前了

現在明明就是

高速公路有最高速限的限制
另外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兩個就是規定
在發揮高速公路的道路使用率
合法合理且合情

herblee wrote:
此時已經更改為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也已經除去"繼續行駛"的條文!


繼續行駛 = 行駛

這是很單純的中文敘述

沒必要把繼續兩字留著, 那是贅字

不過我相信你不懂中文字的奧妙

所以才會產生這麼奇怪及不合邏輯的論點


高速公路有最高速限的限制
另外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兩個就是規定
在發揮高速公路的道路使用率
合法合理且合情

herblee wrote:
超車完無路權就要離開, 是自動離開, 沒有讓或不讓的問題




小型車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車道

因為
高速公路有最高速限的限制
另外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兩個就是規定
在發揮高速公路的道路使用率
合法合理且合情
herblee wrote:
完全相反
10多年前的歷史法規才有, 寫"超越", 不是超車
所以可以不回原車道
現在民國103年,是完全沒有這樣的條文
不能拿一個"速限規定"當成 "路權"
這樣說有牴觸現行法律, 逾越法律授權的問題

13年前的歷史法規如下
------------------------------------------------------------------------------------
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民國 90 年 05 月 30 日 )
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公路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左列規定:
一 車輛行駛於同向二車道路段,除為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得暫時利用內側車道超越前車外,不得行駛內側車道。但排氣量超過一千立方公分之小型車輛,得以最高速限於內側車道繼續行駛。
二 汽車行駛於同向三車道路段,大型車與排氣量小於一千立方公分或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車輛,應行駛於外側車道,為超越同向之前車時得暫時利用中線車道超越前車,禁止行駛或變換車道行駛內側車道。排氣量超過一千立方公分及其行車速率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小型車輛可行駛中線車道,為超越同向之前車時,得暫時利用內側車道超越前車。
三 汽車行駛於同向四車道路段。大型車與排氣量小於一千立方公分或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車輛,應行駛於外側車道,為超越同向之前車時,得暫時利用中外車道超越前車,禁止行駛或變換車道行駛中內車道或內側車道。排氣量超過一千立方公分及其行車速率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小型車可行駛於中內車道,為超越同向之前車時,得暫時利用內側車道超越前車。
四 載重車、聯結車行駛於長陡坡之下坡路段,除有特殊狀況外,應行駛外側車道,並禁止變換車道。
五 載重車、聯結車行駛於設有爬坡道之長陡坡路段,其時速低於最低速限時,除有特殊狀況外,應行駛爬坡道,並禁止變換車道。
執行任務之救護車、消防車、警備車、工程車及救濟車,必要時得不受車道使用之限制,但應依規定裝置明顯警示標識。
-------------------------------------------------------------------------------------
只有在民國94年之前的條文, 是有寫得以最高速限於內側車道繼續行駛
而且完全沒提到超車, 全部都是寫"超越"
因為是超越, 超越只要超過即可, 並沒有規定回到原車道

【得暫時利用內側車道超越前車】這句的意思都看不懂

更瞎的是三和四車道路段哪邊有寫【得以最高速限於內側車道繼續行駛】???

還是你要說三和四車道路段 超越後繼續行駛內線只要時速80以上即可 不用像二車道路段要最高速限?

這就是H神的中文程度

瞎迷們看清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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