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成法律前

我是覺得

我不讓又怎樣,有犯法再說

如果我不讓,你叫警察啊

既然 不讓 沒有犯法 為啥 不讓 有什麼不對

不知道 你們 這些 狂讓/甚至矯枉過正 的人

有什麼好講一件、扣一個帽子 給不讓的人

說不定 一位平常都在運動的年輕人

今天就是不舒服 你們卻還要逼他、甚至罵他

既然法律沒規定

你若認為是美德 你就讓

別逼別人跟你一樣

如果你們覺得是美德,就應該不覺得吃虧

那為什麼別人不讓時,卻在姬激歪歪

看來你們讓得也不怎麼情願?

這幾年 台灣變得 錯都是別人的錯

不管公眾法律 自己認為對就是對

遵守的大眾 是白痴 沒能力的

難怪 會亂 會向下沉淪


我想說的是 想死別牽連到他人

jack老大 wrote:
我要從高雄開到台北,...(恕刪)

我要開220
讓一下會很難嗎
d/dy wrote:
既然法律沒規定
你若認為是美德 你就讓


在車多的時候 開到速限還去[讓] 只是造成塞車 不算甚麼美德



metta-sati wrote:
不難阿 OK~讓阿...(恕刪)

那平面慢慢開吧
高速公路內線都要100km/h
在你眼中都很危險吧

請分請出高速跟危險兩個字
Q9550@3.4GHz Silver Arrow P5Q-E 8G DDR2 800 EALS*2+FAEX*1(RAID5) 4850 690 II
那些故意插隊的我以前不會讓
現在.....七八成我都會讓

不然社會這樣亂,車上又有小孩
不值得因為這樣發生什麼事

但如果因為這樣家人受傷,依法規定我站得住腳又怎樣....
不過讓歸讓,倒是想裝個行車記錄器看心情來檢舉

總歸一句話,開個車互相啦

開超車道前面沒車時,後面的車又貼的近想超車
幹嘛不讓一下,搞不好後面的車真的有急事
萬一他一直跟,不小心親到,後面的車全責又如何
前車自己也損失了精神、時間跟好心情
萬一因此受傷,我想法院還個公道意義其實沒有很大了

另外,後車急著想超車也想想,總是會遇到不想讓的人
閃個大燈,前車不讓就算了,何必故意貼近呢
然不成佔據超車道的每部車都要貼那麼近逼車,真的撞到前車的話
就算提出證據證明前車佔用超車道也不一定能開他罰單
但後車鐵定是要負大部分責任的,這划算嗎?

真的希望大家養成不佔據超車道的習慣
就得用力請警察抓或宣導才有用
這問題有這麼難嗎
超速就罰超速 沒超速佔車道就罰佔用超車道

萬一有神自認穩定維持110.000000km/h 佔用超車道影響車流時
就請他自己選要吃超速還是吃佔用超車道...


sandr1983 wrote:
讚啦!!!
違法自己...(恕刪)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
百元以下罰鍰:
一、駕車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道路
施工地段超車。
二、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
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
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
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不給超車是違法的
說難不難,其實也蠻難的,
因為有夠馬力海放我的車少之又少,

我.....想讓,但誰可以給我讓呢??
基本上,這不是讓不讓!
原則上,後面有車快速逼近,我通常是不動,維持住!
反正開快車的人,總是有辦法超過開慢車的人!
但是,並不包括故意擋住你的人!

超車通常是利用瞬間加速變換車道超越前車!
而一直保持超過速限的非常高速超越前車稱之為『危險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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