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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ucewuisme wrote:
報告版主~小弟打個岔...(恕刪)
這邊節錄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裡的條文給大家參考:
1.檢測前:
(1)以呼氣酒精測試器檢測前,應先告知受測者檢測流程,並詢明飲酒結束時間。經詢明距飲酒結束時間已滿 15分鐘者,立即檢測(如有請求漱口,給予漱口);經詢不告知飲酒結束時間或距飲酒結束時未滿 15 分鐘者,告知其可漱口後立即檢測或距飲酒結束時間滿 15 分鐘再進行檢測(如有請求漱口,給予漱口)。前述飲酒結束時間,依受測者所告知之時間起算。
駕駛人呼氣酒精濃度經執勤員警依本作業程序完成檢測後,不論有無超過標準,不得實施
第二次檢測。但遇酒精濃度測定值出現明顯異常情形時,現場帶班人員應指揮停止使用該
酒精檢測器,改用其他酒精檢測器進行檢測,必要時,應檢附原異常之紀錄。
所以這15分鐘既是民眾的權益也是判定更為準確的關鍵,如果你真的已經喝完超過15分鐘,那真的不用硬拗,因為對於影響檢測值並沒有幫助。
小惡魔新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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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我所知,警察並沒有所謂休息15分鐘再檢測的規定,這好像是因為媒體以訛傳訛產生的,如果真的要等15分鐘後再檢測,那警察的臨檢站不就會有一堆人在排隊的奇怪現象產生?
版主是否可以考慮更正一下內容~正所謂~~~謠言止於智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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