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0-25 國道三號香山出口車禍


accordaxi wrote:
在後車偏移車道..又急踩煞車
車輛嚴重搖晃造成後輪失去抓地力...
然後就失控了)


你說的這狀況還不會失控,該駕駛是急打方向盤才失控的

上述為例:內側車急右偏把右後的車逼得也跟著右偏
在影片上可以看到兩車平行行走了幾公尺後,右後車才失控的.
如果當下 右後車做出與左前車一樣的動作,就絕對不會失控.

有ESP 在急轉方向盤下能否救的回?可能或許Half and half!

yanyu_911 wrote:
你說的這狀況還不會失...(恕刪)


ESP只能輔助,如果駕駛的動作,已經超過底盤的極限....再多的主動安全系統,也是救不了你.....
其實不用ESP,車子本身底盤好就可以閃過這種突發障礙



影片中的銀色車並沒有ESP,沒有一堆電子輔助裝置~~
鍵盤車手也只能在這練技術

前面有障礙物當然急剎

當旁邊車逼過來不閃只能等撞車

正常人自然反應都是閃開

誰會跟他撞阿

停下來何不去追去

抄那台肇事逃逸的車牌號碼
winyi wrote:
我是直接從畫面底部算吃掉多少條白線
算50條後按暫停所得的秒數
...(恕刪)


畫面底部吃掉多少條白線, 是後車(有行車紀錄器)吃掉的
後車和前車吃掉的白線,兩車一直有變化,
這由車距原本7條白線,縮短到5條白線, 可以得知

後車和前車吃掉的白線數目是不同的

前車旁的白線很小,不好算,所以把Youtube影片速度調慢到0.25, 由前車通過ETC門架06:22:20算起的50條白線, 確實是來到"路標指示"門架的後方, 不過時間也來到06:22:37, 時間是17秒
以500m來算, 車速105.88km/hr , 確實未達最高速

===============================================================================

還有,這台藍車不是打滑, 而是發生旋轉, 車身以四輪的中央為軸心旋轉

車身自旋,要車速80km以上,才能產生足夠的旋轉力距
方向盤快速轉動, 先右轉,馬上左轉, 組合起來就是左旋的"旋轉力距"


發生車身自旋後, 方向盤轉動也無法操控方向

除非旋轉力距動能耗盡,自動停止旋轉

ESP能選擇性煞住幾個輪子, 製造出相反的旋轉力距, 去消除左旋
個人說明一下,那個路段(大概槽化線前那邊開始)起大約300公尺的外側車道,幾乎都是有高低差的凹凸不平了,但從路面看來是沒啥破損的,個人上班都得經過那裡。


所以個人相信失控原因不單單只是車種、安全系統的問題,試想像從平順的路面緊急切到崎嶇路面的那種感覺。

herblee wrote:
畫面底部吃掉多少條白...(恕刪)

我主要是算中線超車有無超速超車
所以用有行車紀錄器的車速當參考
至少他要超過的第一台車是有紀錄器的這台
而這台那時是以穩定110行駛
看了那麼多駕駛技術的神回復~~~

我只能說~~~

當你無法真正去了解一部車子時~~只把車子當作是代步工具時~~



遇到這種狀況~~ 方向盤轉一次就好~~ 就別再猛力反打想回到原車道上來~~

要麻直接往路肩去~~要麻直接往交流道的方向去~~ 至少車輛的反作用力不會大到讓你失控~~ 大多駕駛人這時後都會踩煞車~~ 順勢往這兩個方向去~~ 踩煞車也不會讓你導致失控!!
winyi wrote:
我主要是算中線超車有無超速超車...(恕刪)


1.根據上面的計算,這內側車道上的兩台車,皆未達最高速,因此不能判定中線超越車有無超速
2.超車要回到原車道,前後車位置互換, 未回原車道不稱為超車Overtaking,只能說是超越Passing

依據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 12 條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若超過未逾10公里,依據這條法規是"免予舉發"的,所以實際車速120km以內, 是免予舉發的

這"寬限"是法規命令,明明白白, 白紙黑字,必須是超過; 反而,低於"最高速限"是沒有"免予舉發"的

依據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3 條第二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有超車行為才有"超車道"路權,若暫時無法變換車道, 但仍然必須有"超越"的動作;也就是,車速要比外側車道快!
如果比外側車道還要慢, 這顯然不是"超車", 是"非超車行駛於超車道"
違規事實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1項第三款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中線無車, 不論車速多快,因為無車可超,都不是超車! 非超車無路權, 必須退出內側車道

依據"速限"之原則法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5條: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速限標誌寫60km-110km", 這是一個區間, 同時有最低/最高速限, 是一群的數字
依據"速限"的特別法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八條第一項第3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即 "小型車於F車流或S-stable車流之下"
"內側車道" 此時只有最高速限, 沒有最低速限,速限為單一數字 110km


未達速限是沒有寬限的,取締標準必須遵守法規的,不能自動降10km,這是把法定速限110km自動下調10km ,不能變成100km也可以

如果行政機關濫用職權,或有逾越職權而發布,其法規命令應不發生效力;
人民如因此而受有權力或利益之損害,亦得提出申請,聲明異議、請願、訴願及行政訴訟,請求合理之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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