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ycnet01 wrote:
拜託,不要再亂宣導錯誤觀念了…
開高速公路 10 幾年了,覺得今年在內車道遇到 逼車、閃燈的頻率有不斷提高的情況…
...(恕刪)
本來就不能 逼車、閃燈
這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依法行政, 兩者並不牴觸
無路權要自動離開! 並不需要後車閃燈才離開!
jycnet01 wrote:
"台灣高速公路的建置是在人口密集的地區,道路就是要充份的使用!
...(恕刪)
前面已經有很多數據
人口密集! 車多路段更需要"超車"
荷蘭A9高速公路的例子, 超車道是輪替使用, 使用完就離開,換後車使用 , 不是佔住不離開!
超車道(內側車道)輪替使用的車流量, 可達到不換車道之行車道(外側車道)的1.5 倍
交通學上早就有一個Braess Paradox悖論。
德國波鴻魯爾大學的數學家伯雷斯(Dietrich Braess),描述這個抽象概念:在一個網絡系統中,所有移動體都會以自認的順暢去尋找最有效率的路徑,在這種狀況下如果增加系統容量,有太多選擇,反而會造成車流擾動,反而會降低路網的整體效率。
傳統的交通工程學假定:當車輛數固定時,增建車道能改善交通。
事實是,超乎一般人的想像,在路網上增加一條路徑, 或增加額外的車道,增加道路的容量, 反而使路網上的旅行時間增加了!
關鍵在於每個駕駛人的「私心」。
自私的駕駛人往往選擇了錯誤路徑,因為大家都選擇最自私,對自己最有利的車道, 這個車道就成為最壅塞的道路
如果關閉特定車道,讓駕駛人難以選擇對他最有利(也就是最自私)的路徑,其它車道就會被使用, 分流出去,反而會提升整體效率。
如果駕駛人選擇無私的路徑,"限制行駛車道"這件事並不會增加交通時間。
jycnet01 wrote:
政府已經明文規定高速公路的使用方式,還一天到晚在高速公路上動態看板上宣導不逼車、不超速…
...(恕刪)
高速公路的使用方式在上面1398樓已經說明過了
高速公路安全駕駛手冊,說得很明白, 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應駛回原車道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221532&p=140#54727893

此手冊的說法和上述是相同的
(1)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應駛回原車道。如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時,將加重處罰。
表示有輕/重二種處罰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應駛回原車道。 違反者適用處罰較輕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
如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時,將加重處罰。違反者適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
是輕/重二條不同條款
這在上面117樓已經說過了
"非超車行駛內側車道",已經侵入『供"超車"者使用之車道』, 侵犯超車道路權, 已經"適用"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處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時, 處罰更重。(加重一倍)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第33條第2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這個條文完全未提速限
這個法條成立, 在於超車後, "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法條即成立, 和速限多少無關
(2)小型車可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也沒錯, 這是速限規定, 是速限的例外, 是特加限制,將內側車道速限由60-110km, 提升到110<=>110 ,或解除60<=>109之速限。
這句話的前方還有"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為條件
前前方還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為其路權
是因為超車,才拿到行駛內側車道的權力, 進入"內側車道"後, 才發生『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當超車不存在時, 路權不存在,不能進入內側車道, 也不會發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看板,標語 同樣有"「非超車時,勿占用內側車道」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還是交通標誌
這都要遵守 !
jycnet01 wrote:
散播這種內側是超車道、遇高速車就要讓道的錯誤觀念,讓一些開車沒理性的人,不管附近路況為何,
追上前車就整個硬起來,硬要貼上去逼車,閃燈;實在是非常危險!!
Again,不要再散播這種內車道高速超車無限上綱的錯誤觀念…逼車、超速在台灣就是危法。
危法在前還要別人配合,有問題啊
...(恕刪)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就是三讀立法通過的法律, 有法律加以規範 ,不得逕行以命令為之!
無設定條件, 只要最高速,就持續行駛內車道, 卻是法規當中找不到的文字 , 屬於"錯誤引用法規"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為 三讀立法通過的法律, 規定了”內車道應為超車道”!不是定速行駛不換車道的"行車道"!
581樓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221532&p=59#53917805
在一定時空下, 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如果前車仍然在超車當中,前車仍然擁有路權,有路權自然不必離開,可繼續超越。此時, 後車必須降速等待前車超車完成, 路權消失之後,才能取得路權
另如果前車的前方無車,無車可超,不能稱為"超車",自然無路權,不能行駛於內側車道。 路權當然是落在欲超車的後車所擁有。
路權可以取得, 也會失去!, 都來自於法規,以及一般法律原則
「路權」雖有信賴原則為其法律立論基礎,但其範圍並非漫無限制,更不可能無限延伸。
舉例而言,一個幹道直行尚未通過路口之車輛,是無法主張其對下游其他各路口之「路權」的。
在這個路口是綠燈, 所以有路權可以通行, 但不能以這個路口的綠燈,對下一個路口擁有路權,這超過範圍了。
因此,當超越某一距離範圍以外時,其對相對人之侵入車道行為,將不能再解釋為侵入路權,亦不能再成為路權主張或法律歸責之依據。對於"安全車距"之外的車輛,不能主張對其"超車", 而擁有"超車道"路權。
函釋每一篇都不同,又從來不寫法律依據或原則為何? 引用錯誤法規, 結果當然是錯的
上面直接貼出條文!法律已有規定, 怎麼還能以命令為之? 當然要以法規為準!
如果都塞車了! 如果外側車道有一台慢車造成堵塞了!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民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
第八條第二項
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限制。
依據法規, "在交通壅塞時"(J車流), 小型車 解除"超車道"及"速限規定","慢速小型車"等車道使用的限制!
於交通壅塞時,本來就不需要80km慢速小型車的規定! 無須回到原車道, 也不必最高速限 !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6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二、大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減二十,單位為公尺。
110km為55m, 地面上5條半車道線的長度
如果只有30m的車距, 對應之車速只能是60km,不能110km
這些都要遵守! 不是遵守"速限"代表可以排除所有法規
我想再問2個問題
如果一切都照你說的(內車道路權取得與丟失,安全距離,超車定義,開始與結束等等...)
如果我是一台A車.我開表速140km/hr,我開在中間車道,前有B/C/D/E車每車估計時速都是110km/hr,間距等距115m
內側車道是超車道,5km內沒有一台車
問題A:
根據您的想法,我是A車我的開法是不是要:
不用降速(因為超速由警察認定)=>
開在中間車道前方55m遇到B車=>使用內車道超車=>超越B車55m後切回中間車道=>
往前拉近5公尺後前方55m遇到C車=>使用內車道超車=>超越C車55m後切回中間車道=>
往前拉近5公尺後前方55m遇到D車=>使用內車道超車=>超越D車55m後切回中間車道=>
往前拉近5公尺後前方55m遇到E車=>使用內車道超車=>超越E車55m後切回中間車道=>Repeat*N
不可以用140km/表速一直開在內車道,因為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超車結束時即喪失路權須立刻離開(與後車安全距離55m時速110)
所以照您的說法,這樣是會交通順暢? 先不說交通順暢,我覺得很危險
問題B:
超速由警察認定我沒意見
但是以法律觀點來看,自己開著超越最高速限的錶速(自己知道自己是超速的)的狀態下
去取得超車道的路權,到底合不合法理?
就像是用犯罪手法舉證犯人的證據也不會被採用
雖然說現實上警察無法在任何一個時間地點持續舉證超速者的超速行為
那怎麼能討論法律時就不管道路使用者明知自己超速卻還在單純談路權的取得問題呢?
以我一般人的想法,應該是沒有超速是基本,要談路權要談超車再來說阿(而不是以交由警察認定一詞帶過)
還有我跟您說....如果您平常有在開高速公路您應該很清楚駕駛自己當時開車速度..................
herblee wrote:
本來就不能 逼車、...(恕刪)
國道警察局官網:
高速公路內側車道有最低速度限制嗎?
答: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超車後得以該路段最高速限行駛,若要持續行駛內側車道,必須保持最高速限行駛。
==============================================
您好:您致本局民意論壇意見已收到,
說明如下:一、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規定略述如下:
(一)原則上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意指僅供「超車」行駛。
(二)但例外為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二、您所陳述慢速車佔用內側車道已屬違規行為,亦是本局加強取締重點項目。
本局將轉請所屬警察隊持續規劃各項勤務,運用交通偵防車利用科學儀器蒐證暨各種適合之勤務方式,
加強取締相關違規,以確保用路人行車安全與順暢。
三、您對於高速公路行車安全提供建言,謹致謝意。
四、若仍有疑義,請逕與本局承辦人交通科科員鄧明隆連絡電話02-29094111轉2191,謝謝您的來信關心警政交通。
國道公路警察局 敬復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發文字號:管字第1030013491號
承辦人:曾曉瑜
電話:(02)29096141#2359
傳真:02)22975645
電子信箱:dinoo@freeway.gov.tw
主旨:有關台端詢問案件,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台端103年3月20日電子郵件敬悉。
二、 有關高速公路內側車道之使用規定,說明如下:
(一) 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關於車輛行駛高速公路車道之規範,係依據不同車種及車速車輛應分道行駛之原則訂定,旨在建立良好行車秩序與增進行車安全。
(二) 依現行規定,大型車及時速80公里以下小型車應行駛外側車道,並可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另內側車道除為超車道外,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率且不影響內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三、 為導正用路人正確之車道使用觀念,本局已持續透過各種管道加強宣導,惟考量前後車速度儀表之誤差及速度寬容值所引發之速差,為避免爭議及維持內側車道超車道功能及車流順暢,本局並宣導用路人超車後儘量勿佔用內側車道。
四、 有關超車時之車速1節,說明如下:
(一) 以3車道(含)以上路段為例,利用內側車道超車之車種僅限小型車且超車時速應為每小時80公里以上
(二) 以2車道路段為例,利用內側車道超車時速限為每小時60公里以上,且大小型車輛均可利用內側車道超車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
發文字號:管字第1040030028號
承辦人:張雪君
電話:(02)29096141#2360
傳真:(02)22975645
電子信箱:michelle@freeway.gov.tw
另臺端反映國5雪山隧道內側車道是否為超車道,得否以最高速限超車1節,
查國5雪山隧道內繪設雙白實線,車輛禁止變換車道,
慢速車若因進隧道前未能即時變換至外側車道或其它原因行駛內側車道,
亦無法變換至外側,故隧道內之內側車道未以超車道(隧道內禁止超車)、快車道認定之
==============================================
案件編號:103003771
案 由:函詢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1項第3款變換燈光之規定。
回信內容:
發文文號:1030403543 發文日期:103/04/02 10:04:10
說明:一、復臺端致本部首長信箱電子郵件。
二、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但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而上開所稱變換燈光之規定,係指變換車輛頭燈,請參考。
eden200.tw wrote:
如果我是一台A車.我開表速140km/hr,我開在中間車道,前有B/C/D/E車每車估計時速都是110km/hr,間距等距115m
內側車道是超車道,5km內沒有一台車
法規的速限規定
依據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5條: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速限標誌為60-110km
依據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3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速限為"最高速限110km"(仍然在 60-110km 的速限範圍內)
但是前提的條件是在"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即F車流,或LOS A,B,C 或55m以上安全車距),才能"最高速限110km"
並非內側車道之速限固定為110km
依據法規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民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
第八條第二項
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限制。
依據法規, "在交通壅塞時"(J車流), 小型車 解除"超車道"及"速限規定","慢速小型車"等車道使用的限制!
再依據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6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二、大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減二十,單位為公尺。
110km為55m, 地面上5條半車道線的長度
如果只有30m的車距, 對應之車速只能是60km,不能是 110km
並非 內側車道速限永遠固定為"最高速限"
如果單獨談速限,依據上述法規,並沒有 140 表速的可能,這超出法規的範圍
無論內側車道/中線車道/外側車道, 速限皆為60-110km
但談及"車道使用"問題, 並不能先提及"速限問題"
因為
能否使用內側車道? 在於是否正在"超車", 要先有超車道路權, 才能行駛於內側車道, 之後才產生"速限"為多少的問題!
並不能倒過來先談"速限"
eden200.tw wrote:
問題A:不可以用140km/表速一直開在內車道,因為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超車結束時即喪失路權須立刻離開(與後車安全距離55m時速110)
根據您的想法,我是A車我的開法是不是要:
不用降速(因為超速由警察認定)=>
開在中間車道前方55m遇到B車=>使用內車道超車=>超越B車55m後切回中間車道=>
往前拉近5公尺後前方55m遇到C車=>使用內車道超車=>超越C車55m後切回中間車道=>
往前拉近5公尺後前方55m遇到D車=>使用內車道超車=>超越D車55m後切回中間車道=>
往前拉近5公尺後前方55m遇到E車=>使用內車道超車=>超越E車55m後切回中間車道=>Repeat*N
談及"車道使用"問題, 並不能先提及"速限為多少問題"
因為
1.能否使用內側車道? 在於是否正在"超車", 要先有超車道路權, 才能行駛於內側車道, 之後才產生"速限"為多少的問題!
並不能倒過來先談"速限" (因為根本還未在這個車道上, 還未發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2.如果已經超速,在中線車道是超速,在內側車道也是超速! 並不會因為不同車道而改變! 也和能否使用內側車道無關
3.並不是因為要超車而超速! 不超車則不超速! 兩者是沒有因果關係的! 不用降速(因為超速由警察認定)=>無關;降速=>也無關
您認為"超速"了就該降速!
4.超車是"相對車速"高於右邊車道的車, 而不是"絕對車速"是多少公里,才能超越前車!
eden200.tw wrote:
不可以用140km/表速一直開在內車道,因為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超車結束時即喪失路權須立刻離開(與後車安全距離55m時速110)
無路權無論任何速度,60,70,80,90,100,110,120,130,140,...300km,whatever 都不能行駛於內側車道, 無關 .....
eden200.tw wrote:
問題B:
超速由警察認定我沒意見
但是以法律觀點來看,自己開著超越最高速限的錶速(自己知道自己是超速的)的狀態下
去取得超車道的路權,到底合不合法理?

"最高速限"是限制"車速的最高值",是說在這個車道上, 最快的車速是多少!
並不是"車速多少"可以行駛這個車道!
這是完全"顛倒的說法!(因為法律但書是不能倒推解釋的!)
"速限"和取得路權無關
1.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是進入"內側車道"之後才發生的事實! 就算官方認定的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就是指"最高速度" ! 如果法規真的是指 速度/速率? 那麼,未發生的事實如何成為路權? 未進入內側車道又怎麼會有"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對於尚未發生的"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又怎麼會是路權?
在沒有路權的情況下, 是如何進入"內側車道"的呢?
無路權而進入超車道, 就已經是"未依規定行駛車道"了! 根本談不上在這個車道的車速為多少的問題之前, 就已經違規了 !
2.使用中線車道,依據法規都必須"超越前車", 若前方空無一車,沒有前車! 是連中線車道的路權都沒有!只能行駛於外側車道! 又如何能進入內側車道????
3.三個車道的"最高速限"都相同, 都是110km! 怎麼能說"最高速限"是路權????最高速限同樣可以行駛於"中線車道",可以行駛於外側車道,可以行駛於內側車道! 每個車道都可以, 又怎麼會是路權呢????
事實是, 要先取得路權才能進入特定車道, 因為"超車"而進入內側車道, 進入後才產生何種狀況下, "速限"為多少的問題。
不能本末倒置
eden200.tw wrote:
就像是用犯罪手法舉證犯人的證據也不會被採用
雖然說現實上警察無法在任何一個時間地點持續舉證超速者的超速行為
那怎麼能討論法律時就不管道路使用者明知自己超速卻還在單純談路權的取得問題呢?
以我一般人的想法,應該是沒有超速是基本,要談路權要談超車再來說阿(而不是以交由警察認定一詞帶過)
還有我跟您說....如果您平常有在開高速公路您應該很清楚駕駛自己當時開車速度..................
超速為 「道路使用正當性」的問題
超車者能使用內側車道, 為「路權」的問題
路權持有之車輛(或人)具有對抗其他人之法律地位,對其路權不當之侵害,且造成具路權者(或車)之生命、身體或財產之損失者,均應負起損害或侵害之民、刑事責任。因此,在一定時空下,路權只能歸屬一方,一旦一方取得路權,則其他人、車不再可以取得該時、空之路權。
「路權」與「道路使用正當性」兩者最大之不同,在於其所保障的主體不同,因此在歸責的過程中,各有其前提要件藉以清晰責任歸屬。
「道路使用正當性」保障權益均非用路人本身,縱然行為人出現不正當的道路使用情形,應受相關法令約制處罰,但其於該道路上仍受路權保障。
例如,
左轉車在"左轉車道"上超速行駛, 左轉車擁有路權, 還是能使用"左轉車道"! 但是直行車不超速!還是不能行駛"左轉車道"!
在高乘載車道上超速! 只要符合大客車,計程車,坐滿三人等高乘載條件,超速的部份要受罰, 但仍然能行駛於高乘載車道!
超速不影響"路權"之取得!
國道警察局 wrote :
高速公路內側車道有最低速度限制嗎?
答: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超車後得以該路段最高速限行駛,若要持續行駛內側車道,必須保持最高速限行駛。
==============================================
您好:您致本局民意論壇意見已收到,
說明如下:一、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規定略述如下:
(一)原則上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意指僅供「超車」行駛。
(二)但例外為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二、您所陳述慢速車佔用內側車道已屬違規行為,亦是本局加強取締重點項目。
本局將轉請所屬警察隊持續規劃各項勤務,運用交通偵防車利用科學儀器蒐證暨各種適合之勤務方式,
加強取締相關違規,以確保用路人行車安全與順暢。
三、您對於高速公路行車安全提供建言,謹致謝意。
四、若仍有疑義,請逕與本局承辦人交通科科員鄧明隆連絡電話02-29094111轉2191,謝謝您的來信關心警政交通。
國道公路警察局 敬復 ........
1.超車後得以該路段最高速限行駛????法規沒有這樣的文字!
法規說的是超車後,駛回原車道, 駛入原行路線!
或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不能張冠李戴, 把不同條文上下混接在一起!
這是錯誤引用條文!
2.現行法規並無"持續行駛內側車道"這樣的文字, 法規以經改了!那是歷史法規當中的文字!
3. 所引用的條文,只有『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並無"持續行駛內側車道"!
一、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規定略述如下:
(一)原則上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意指僅供「超車」行駛。
(二)但例外為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上面的"答 :"這個部份當中,"持續行駛內側車道"引用自歷史法規! 下面的現行法規並無這樣的文字
"答:"和引用的條文, 兩者是不一致的!
行政程序法第10條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
"持續行駛內側車道,必須保持最高速限行駛" 和"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並不相同,擅自增加了不同的文字"持續"!
不能把馮京當成馬涼 ,不能錯誤引用法條
法規明文規定,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引用歷史法規卻變成, 超車道可以"持續行駛"!
可以"持續行駛"的是行車道! 不是超車道! 前一句說是超車道,後一句又在回答中解釋成"行車道"! 這是前後顛倒的解釋!自我矛盾!
那麼法規明文的 "超車道"又為何?
超車後得以該路段最高速限行駛??查無這樣的法規 ! 是不存在現行法規的文字!
若要持續行駛內側車道,必須保持最高速限行駛 ? 是不存在的!是歷史法規,早已廢止!
應該是 "若要行駛內側車道,必須保持最高速限行駛"
這是速限問題!
行駛的前提是, 要先取得超車道路權才能行駛"內側車道"! 行駛後才有"速限為"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的問題!
且必須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才可能"最高速限行駛"
herblee wrote:
1.現行法規並無"持續行駛內側車道"這樣的文字, 法規以經改了!那是歷史法規當中的文字!
2. 所引用的條文,只有『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並無"持續行駛內側車道"!
一、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規定略述如下:
(一)原則上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意指僅供「超車」行駛。
(二)但例外為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上面的"答 :"這個部份當中,"持續行駛內側車道"引用自歷史法規! 下面的現行法規並無這樣的文字
"答:"和引用的條文, 兩者是不一致的!
行政程序法第10條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
"持續行駛內側車道,必須保持最高速限行駛" 和"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並不相同,擅自增加了不同的文字"持續"!
不能把馮京當成馬涼 ,不能錯誤引用法條
法規明文規定,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引用歷史法規卻變成, 超車道可以"持續行駛"!
可以"持續行駛"的是行車道! 不是超車道! 前一句說是超車道,後一句又在回答中解釋成"行車道"! 這是前後顛倒的解釋!
那麼法規明文的 "超車道"為何?
若要持續行駛內側車道,必須保持最高速限行駛 ? 是不存在的!是歷史法規,早已廢止!
應該是 "若要行駛內側車道,必須保持最高速限行駛"
這是速限問題!
要先取得路權才能行駛! 行駛後才有"速限為"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的問題
請教H大神:
1.哪條現行法規規定內線"超車"要用最高速限???
2.哪條法律規定"超車道"不能同時是"行車道"???
3.哪條法律授權你可以把"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解釋成"最高速限於內側車道超車???
4.哪條法律授權你可以任意解讀法規?而且要依你為準???
5.哪條法律規定 法律解釋不須以主管機關解釋為準?
6.何謂堵塞壅塞?是不是無法開到最高速限就是堵塞壅塞???
7.【若要行駛內側車道,必須保持最高速限行駛】
看來你也認同非超車可用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哈...
不過我還是沒有很明確的了解超速跟法理之間的連結,
我很清楚路權的取得跟車速是獨立的兩件事,但我認為不超速的前提(違法)才能討論任何交通規則
而不是我要把車速高低跟路權取得有關聯
我的想法是
例如看很多案子法官會因為證據取得方式違法而不採用
依H大原則,證據是證據,採證有沒有違法是另外一件事情
如果證據指明A犯罪,就算採證過程違法也不影響證據證明A犯罪的事實
但感覺法理不是這樣的...
超速會發生什麼事情,還有道路設計,交通法規設計等等..都是假設時速正常的狀況下進行的
如果一個車開到超速,我覺得連上路都不用上路的還在談哪個車道的路權感覺有點恐龍...
如果大家都100%遵守時速上限,詪本就不會有這些問題
因為不雍塞時後車根本追不到前車...
像是不擁塞時
時速200km/hr的A車因使用內車道超車而追撞內側車道行駛的110km/hr 前車(B車),
如果H大是法官不知道會怎麼判?(以路權為主還是要看誰有無違規在先,但是現場才不會有警察在測速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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