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在內車道打左方向燈有多少人知道是要請前車讓路呢?


kch008 wrote:
雖然我很討厭龜車
但是我還是告訴我親人 尤其是少開車或經驗技術不足的親人 安全第一
要閃讓他閃 要叭讓他叭 管他家去死 有本事就讓他來撞吧

這句話「台肯」!
很多時候真的,命只有一條
不必為他人的觀感而賭上去
是我的話我也會這樣和親人說
然後再補一句「請別擋到內側的車,開到外側去」
在速度與安全及他人安全的三方考量下
找個平衡點會比較好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紅色部分不取消,此題無解

警察也不會去取締烏龜車啦!
領航員 wrote: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紅色部分不取消,此題無解

警察也不會去取締烏龜車啦!


當烏龜路隊長不就是"堵塞行車之狀況"嗎?

還是我中文不好? 理解不對?
現在已更改ID, 有任何聯絡事項請直接PM給danielchuo
Z1000 wrote:
當烏龜路隊長不就是"...(恕刪)

那有阻塞住,烏龜車後面的車不都依照烏龜車的車速依序前進,所以沒有阻塞的問題喔...
應該修法改成,當內車道車輛被中外車道超車,應罰款3萬台幣,吊扣駕照3個月,舉發的警察獎金1萬,保證內車道烏龜車消失不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2項

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若您無意跟上車流,煩請離開內車道,別讓大家在您後方排隊,感恩~
Z1000 wrote:
當烏龜路隊長不就是"...(恕刪)


取消紅色字部分

內側車道大部分時段都會淨空

佔用超車道的車輛,目視就很容易判別

警察就很樂意取締了

接下來路隊長就不敢佔用超車道了
newskyline wrote:
不過我有個疑問
當我在內側車道持續以最高限速
龜速(跟右側車道相比)慢慢超越旁邊車道一堆較慢的車時
後面有車一直閃大燈~我該怎麼做??
...(恕刪)


這種狀況很少見, 通常行車時也要注意後方車速, 如果看後車的速度明顯比自己的快很多,
我會先視與右側車輛的安全距離後, 先讓行.

之前遇到是邊超越車輛時後方又有來車逼進, 這時我會邊打右轉燈,
待與右線車輛有安全車距時, 再切向外側車道, 讓後車超越.
單車上的土匪布 http://tufaybu.blogspot.com/


Z1000 wrote:
我想請問一下?
在內車道打左方向燈請前方車輛讓路的這個小動作在台灣有多少人知道?
我在大陸, 跟看外國的一些影片, 都會有這個動作...
可是在台灣的駕駛人有這個共識嗎?
現在台灣的駕駛人即使是閃大燈都不一定會讓了.. 更何況是這個在內車道打左方向燈的小動作?
期待有在內車道打左方向燈而前方車輛就會自動讓路的一天會到來...


我自首, 不知道有這一條.
閃方向燈叫人家讓路??? 這是什麼時候發明的?
會不會是要閃大燈不小心撥到方向燈開關?

不過這個方式很鳥,
通常方向燈不會是給前車看的,
因為前車的看後車是透過後照鏡,
你認為後車亮一個小小的方向燈, 前車一定可以看到嗎????
笨蛋才會亮方向燈叫人讓路,
閃大燈或是鳴喇叭示意會比較實用.

不過話說遇到慢車佔內線,
會讓的就會讓,
不讓的就算你閃壞大燈, 燒毀喇叭, 逼到保桿碰保桿...
我想他還是不讓.
到不如平心靜氣, 再伺機穿出車陣,
通常不會花你太久時間的.

以前年輕時血氣方剛, 遇到慢車佔道時,
等超過時常常會作勢用車突然逼他一下,
看到慢車被我驚嚇到時, 我總是樂此不疲.
直到有一次重施故技, 在逼他車的時候...
看到駕駛是一個約莫60歲的老先生載著老太太,
老太太驚恐萬分的跟我四目交接,
我才突然覺得....我這是在幹什麼?!

從此, 當遇到慢車擋道時,
就只會無奈的等有車陣空隙時, 再來脫困了,
就我的經驗, 不會差多少時間的.
eric62 wrote:
那有阻塞住,烏龜車後面的車不都依照烏龜車的車速依序前進,所以沒有阻塞的問題喔...
(恕刪)


只要讓後面的車沒法依最高速限行駛
就算阻塞交通了

道路交通處罰管理條例 33 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
、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五、站立乘客。
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七、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八、違規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
九、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十、未依施工之安全設施指示行駛。
十一、裝置貨物未依規定覆蓋、捆紮。
十二、不繳交通行費闖越收費站。
十三、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
十四、進入或行駛禁止通行之路段。
十五、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十六、行駛中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
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除前二項外,其他違反管制規定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
二百元以下罰鍰。
不得行駛或進入第一項道路之人員、車輛或動力機械,而行駛或進入者,
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前三項之行為,本條例有較重之處罰規定者,適用該規定。
第一項之管制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依下列網頁所言
http://www.hpb.gov.tw/fox/front/bin/ptlist.phtml?Category=100044
小型車輛使用內側車道超車未駛回原車道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高管規則8-1-3)
1、違規行為構成要件:
(1)正常車流。
(2)無特殊原因。
(3)小型車輛。
(4)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5)且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
2、違規態樣如下:
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且有適當安全距離(前方約100公尺及緊臨車道前後方各約100公尺以上)未駛離內側車道。

車輛使用內側車道超車後堵塞超車道行車(處罰條例33-2)
1、違規行為構成要件:
(1)正常車流。
(2)無特殊原因。
(3)行駛於內側車道。
(4)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
(5)有超車行為。
(6)且後方車輛受阻塞而未能以最高速限行駛。
2、違規態樣如下:
超車後,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使用內側車道,有適當安全距離(前方約100公尺及緊臨車道前後方各約100公尺以上)未駛回原車道,致使後方車輛受阻塞而未能以最高速限行駛。


所以 只要讓後面的車在跟前車速度一樣卻又未達最高速限

至少要罰 6000
在內車道打左方向燈
我會以為有人想在高速公路上左轉
遇到有比你慢的就自己想辦法超車
今天一路上都是右側超車
再回到內側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7)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