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nightcsf wrote:
看來你的看法跟國道高速公路局的看法有很大的落差
你認為不知道甚麼意思的地方,卻正是高速公路局所認定的理由。
很期待您把您的意見送給國道高速公路局,看看能不能
改變他們的看法,但在那之前,你的看法跟官方的認定就是
不一樣的。
...(恕刪)
高公局完全沒有回答: 小型車是否得在不超車前提下以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
這很容易判定
1.根本找不到"最高速限行駛就可以不離開內側車道"的法源
2.用但書特別法可以推翻原則,這是沒錯,
但不能不看但書內容為何? 只是機械式的反推, 把放在"但"字前方不問含義一律推翻?
但書必須限縮解釋, 且以法律有明文規定為限, 才有排除原則法的適用!
鄭玉波 (前司法院大法官) 法學緒論 331頁 鄭玉波(2006),《法學緒論》,台北:三民書局。
區分原則法與例外法主要目的,在於原則上例外法必須嚴格解釋,而不得為類推解釋及擴張解釋;在適用時,應以例外法有明文規定為限,才有排斥原則法的適用。
例外法有明文規定者為"速限",應該推翻的是原本的最低速限60↹最高速限110(區間), 不能變成推翻了"超車道"???
若將這個"(依速限行駛)"的但書, 機械式反推翻到"超車道"(依路權行駛)?
就是違反了但書"限縮解釋"原則,未以明文規定為限,才有排斥原則法的適用。 以致於產生了錯誤的推論 !
造成(依速限行駛), 推翻 (依路權行駛)?這種不合邏輯的情況?
此函並沒有說明此點
knightcsf wrote:
另外,高速公路局的說明已經是對法規的解釋了,
似乎沒有在對他們的說明在進行說文解釋自己詮釋,
那就像把大法官的解釋文跟理由書,拿來在解釋一次,然後說
他們其實是甚麼意思,如果大家都這麼做,
那就沒有所謂法律了。
...(恕刪)
大法官是合議制, 就算是大法官的解釋文, 也常有不同意見書
此函有直接說明是依據那一條法規嗎? 至少在說明當中看不到! 它沒說!
完全沒有回答: 小型車是否得在不超車前提下以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
它只是直接超錄法條, 沒有解釋
因為最高速限可以行駛內/中/外車道, 三個車道通通可以!
本來就可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中/外車道"
但是無路權不能進入內側車道!
這很容易判斷
(1)有無法律依據
(2)有無牴觸法律
因為一切行政行為應遵守"法律保留原則"。
行政權力之行使必須依據法律之規範為之。
在積極的面向上,要求行政行為須有法律之依據;在消極的面向上,則要求行政行為不得牴觸法律。
法規不只一條, 正確解釋可以符合所有的法規
"不超車前提下以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 "不超車"這明顯違反路權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無論何種速限!非超車行駛超車道, 為"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還產生不合邏輯的"車不在這個車道上"卻能產生"最高速限"?
再看這一段, 有無依據?
(二)前揭內側車道亦提供小型車得以最高速限行駛之規定,主要係考量高速公路車流量多,部分路段於尖峰時段車流量已接近或逾道路容量,如內車道僅提供超車道使用功能,所有車輛超車完均須立即回到原車道,於尖峰時段,將造成道路嚴重壅塞,且利用內車道超車之車輛,超車後亦無法駛回原車道,故內側車道除為超車道外,亦提供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率且不影響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這個說法沒提到法規,也沒有任何科學報告, 數據 (前面已解釋過其矛盾之處),不知其來源?
和"車流理論","交通流理論"Textbook及一般交通管制 流量, 報告, 文獻 完全背道而馳, 完完全全相反
下面所說, 反而都是在說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有安全距離, 駛回原車道,以及製作「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牌面,俾強化宣導效果...等等
(四)次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行駛車道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五)為加強宣導用路人正確使用車道觀念,本局均持續透過製作平面文宣、發送宣導品、製作,託播宣導短片,並製作宣導 廣播帶、懸掛宣導布條、利用本路CMS、LED及廣播連線宣導等各種管道加強宣導,另透過「社群網路行銷服務」及利用「台北國光」及「台中逢甲」商圈之大型LED戶外看板播放宣導短片,以擴大宣導管道,增加行車安全宣導之廣度。另亦請本局各區工程處在不影響既有牌面狀況下,於國1及國3雙向適當位置新增製作「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牌面,俾強化宣導效果。
完全沒說 在不超車前提下以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