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ller-tai wrote:
我寫的東西你有沒有睜...(恕刪)
你是來吵架的嗎??
大家都是來討論的~~
有幾分證據說幾分話~~
問題是在於路權的優先~~~
也沒針對你~~~
討論也可以搞得像吵架一般~~~
真是無趣~~~
不過看完你的回文??
怎麼又是無限迴圈??
永遠跳不出小框框
若看不清楚我給你高公局的圖好嗎??
超速認定本來就是國道警察的職責~~~
但是難道自己看不到自己錶速嗎??
還是連GPS的預估車速都視而不見~~
這就都是約略可以參考的依據~~
要別人有公德心前~~~
先自己守法再來要求別人吧
而不是選擇性地遵守
愛超速的駕駛者不但是浪費自己生命也是枉顧他人性命~~
都給你開好啦~~~
超車道勒~~~
大家都180km開超車道算拉~~~
反正閃大燈按喇叭 就是前車得閃是嘛??
去看看31條的正當性為何??
別跟我說內車道超速逼車是有正當性的
感覺妳的存在 wrote:
發文字號:管字第0960017526號
一、台端96年7月7日電子郵件詢問事項敬悉。
二、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
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三、究其立法意旨,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始能以該路段之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如後方車輛速度較快,且表明欲超車
,仍應讓其先行,至於有關該車是否超速部分,仍請交由國道公
路警察認定及取締。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啟
這個有人寫出來嗎...
寫了...不過霸占內線車道人士會自動忽視你藍色的那行字...
跟你不熟!!請不要傳私訊給我~~除非你欠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