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高速公路 內線超車道 真的能超車嗎?

knightcsf wrote:
如果有輛車已經是最高速速限行駛,那麼可以告訴我,
如果他會去擋到後面的車輛,那後面的車輛除了超速之外,還有甚麼


如果後面那輛車還沒到最高速限被前車擋住,那麼可以告訴我
如果他會去擋到後面的車輛,那前面的車輛除了未達最高速限之外,還有什麼
可能
DC10 wrote:
車道行駛權跟阻擋後車是兩回事,別扯在一起講,法律允許你開在超車道,但不代表後面有車你可以不讓,也不代表你開到最高速還是可以不讓,你有行駛權但沒有阻擋權,阻擋嚴格來說已經違反刑法妨害自由罪~


DC10 wrote:
不讓路的都很愛舉這種根本不可能的例子~
你開多快那是警察要去抓,也只有警察有這權力,別人沒有這個權力,而讓道那是法律寫你必須幹的事情,同時法律只准許你可以開最高速,但沒有准許你當活動車牆,所以當後面有車接近,你就失去了了行駛超車道這個路權,既已失去路權,為何不用讓道?~


轉移話題

是你自己說擋到別人都算刑法的妨礙自由,用超高速行駛高速公路
每個人都會擋到那台高速車,全部都是妨礙自由?? 

妨礙自由不是這樣用的好嘛  老兄....


之前也說過,表速達到115以上(達法訂最高速限),開在內側車道也是常被慢車擋道
根本不會擋到其他人,你們這些人才老是拿表速110擴張成真實速度110的人,又回頭說這些人擋道
只知道表速110的人是無法理解法定最高速的真實開法,把龜車當法定最高速限車,所以說法永遠沒說服力



三、內側車道 為 超車道。但小型車於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 最高速限 行駛於內側車道。

法定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不會擋到其他用路人(超速駕駛例外),也符合法規,總是有一堆人搞不清楚狀況....

sunland wrote:
如果後面那輛車還沒...(恕刪)


這個問題,後面的車輛 跟他會擋到後面的車輛
這兩個後面的車輛 是一樣的意思嗎?

你的問題如果是
有一輛車在還沒有達到最高速限前,被前面的車輛擋住,

進而檔到後面的車輛,那麼這輛車的前面車輛除了未達最高速限外,
還有甚麼可能嗎?

並且所謂的擋住,是指必須降低速度,否則無法保持安距離。

那麼,
沒有,因為最前面的車沒有達到最高速限
當然後面的車就不能達到最高速限。

不過這時候要被處罰的是 最前面的那輛車
而不是這輛車。




sunland wrote:
如果後面那輛車還沒到最高速限被前車擋住,那麼可以告訴我
如果他會去擋到後面的車輛,那前面的車輛除了未達最高速限之外,還有什麼
可能


壅塞路段,大家都開不快,合法

順暢車流,前車低於法定最高速限在超中線車,後車被堵住,還是合法

順暢車流,中線車道無車,前車低於法定最高速限連續行駛內側車道,違法,
對了,這時中線車無車,為何喜歡淨空超車道的後車怎麼會出現在內側車道而被堵到???



knightcsf wrote:
「前揭內側車道亦提供小型車得以最高速限行駛之規定,主要係考量高速公路車流量多,部分路段於尖峰時段車流量已接近或逾道路容量,如內車道僅提供超車道使用功能,所有車輛超車完均須立即回到原車道,於尖峰時段,將造成道路嚴重壅塞,且利用內車道超車之車輛,超車後亦無法駛回原車道,故內側車道除為超車道外,亦提供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率且不影響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這裡不是在說內側車道除作為超車道用,也提供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
其原因就是發揮道路使用最高效率,且不影響超車道功能(限定最高速限
行駛就不會影響超車道功能)
是否可以告訴我們看到「故內側車道除為超車道外,亦提供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
這樣一段話,你認為是甚麼意思...(恕刪)

就車流量多時才能以最高速限行駛超車道啊,能有什麼意思??(而且最高速限不是駕駛者自己說了算,一般駕駛者不會有國家認證的測速器)

knightcsf wrote:
不知道那邊說,內側車道只能超車用,不駛回原車道要罰錢?...(恕刪)

高公局回文第四點不是寫的很清楚??我的原文是「內側為超車道,超完車就要回原車道,不回原車道而擋到別人的車,要罰錢的,除非塞車...」(我又要呼叫國文老師了...)

(四)次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行駛車道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knightcsf wrote:
另外,經過我跟高公局科長電話確認,我對
高公局回覆的內容並沒有誤解。...(恕刪)

我實在很難苟同你的說法...

knightcsf wrote:
經過與高公局科長的了解,
高公局認為以最高速限行使內側車道的小型車
不需要是因為超車才行駛內側車道。...(恕刪)

如果沒有堵到駕駛者後面車,他的話是對的,
如果堵到後面的車,他的話就是錯的,因為已抵觸高公局回你文第四點所列的法令
knightcsf wrote:
這裡不是在說內側車道除作為超車道用,也提供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
其原因就是發揮道路使用最高效率,且不影響超車道功能(限定最高速限
行駛就不會影響超車道功能)
是否可以告訴我們看到「故內側車道除為超車道外,亦提供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
這樣一段話,你認為是甚麼意思
...(恕刪)

什麼意思?
內側車道除為超車道外,亦提供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
除了依路權行駛外,亦提供 "依速限行駛"(依"最高速限行駛")
除了"相對車速"要高於中線車道之外,亦提供 "絕對車速"最高速限行駛!

knightcsf wrote:
不知道那邊說,內側車道只能超車用,不駛回原車道要罰錢?
...(恕刪)

法有明文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第33條第2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路邊到處都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及"速限"60-110km標誌 !(符合但書條件時為110km行駛)
非超車無路權, 無路權闖入, 侵犯超車者之路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3 條第1項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knightcsf wrote:
經過與高公局科長的了解,
高公局認為以最高速限行使內側車道的小型車
不需要是因為超車才行駛內側車道。

如果你就這方面還有疑問,歡迎電話聯繫高公局
或以電子郵件詢問。
...(恕刪)

行政程序法
第4條(一般法律原則)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第5條(行政行為之內容)
  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
第6條(行政行為之平等原則)
  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第47條(公務員與當事人進行行政程序外之接觸)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除基於職務上之必要外,不得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
公務員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時,應將所有往來之書面文件附卷,並對其他當事人公開。
前項接觸非以書面為之者,應作成書面紀錄,載明接觸對象、時間、地點及內容。



函釋是公開的公文書 ,在"書面"公開的公文書上, 依法, 應和電話或電子郵件上應該是同樣明確的內容
公開的函釋內容並沒有回答 『最高速限行使(駛)內側車道的小型車,不需要是因為超車才行駛內側車道』。

如果 高公局認為以最高速限行使(駛)內側車道的小型車, 不需要是因為超車才行駛內側車道。
那麼.....
1.非超車無路權,無路權不能進入內側車道!
進入內側車道之前, 根本尚未發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台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的小型車 ,是如何進入內側車道的?

2.無路權先闖入(先上車), 再創造"最高速限"(後補票)
那麼?現在一個人開車也能行駛高乘載車道,因為行駛到下個交流道可以多載二個人上來, 所以(先上車後補票)
直行車也可以佔用左轉車道(先上車), 因為在下個路口是左轉(後補票)

3."依速限行駛"(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可以拿來推翻"依路權行駛"(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嗎? 這兩者滿足充要條件嗎?

這很容易判斷
1. 有沒有依據法律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a.有依據最基本的路權,"使用道路的權利分配"(道路之通行區分)嗎?(依路權行駛)
b.但書有依據限縮解釋原則, 有依據"但書特別法推翻原則法,以"明文規定"為限"嗎?(依速限行駛)

2. 有沒有牴觸法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3 條第1項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第33條第2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六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二項
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限制。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8 條
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除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二、小型汽車內外側車道均可行駛,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道行駛,但不得任意變換車道行駛。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超車道怎麼會不能超車,
超車道總不會都是龜車,如果你超車後就回中線,
那會遇到這麼多龜車,
自己想獨佔超車道不回中線道之人,
才會說超車道都是龜車。
台灣高速公路開車很辛苦的,內側車道超過中線車後,
接著就是要繼續超內線自以為開在最高速的車,
外線車道只要開GPS顯示100左右,保證超過一堆超車道的車,
所以台灣高速公路要正名,把高速拿掉,才是正確。
knightcsf wrote:
這個問題,後面的車輛 跟他會擋到後面的車輛
這兩個後面的車輛 是一樣的意思嗎?


這只是要跟您先前的問題對照罷了
情境很簡單
前後兩輛車都認為自己是最高速限行駛
但兩輛車的車距卻越來越小
於是前車認為後車貼車尾
後車認為前車擋路

到底是後車超速還是前車未達速限
herblee wrote:
行政程序法第4條(...(恕刪)


其實你可以去跟高公局討論一下不是嗎?

如果堅持你的想法是對的,那就應該去跟
高速公路局據以力爭,跟他們說他們都錯了
你才是對的。在這邊的人都只是網友,沒有人
有權力更改規則。

誠心建議去跟主管機關討論,
如果她們同意你的看法,
可以再把回文貼出來。

你的立論基礎是認為法律規定
只要不是超車開上去都要罰,

但其他人認為(包括主管機關),
法律是處罰在
超車道上造成堵塞車行的人
在不造成堵塞範圍內,高速
公路主管機關在可以制定使
用規則。

高速公路局會為他們的意見負責,
那你會為你的意見負責嗎?



sunland wrote:
如果後面那輛車還沒...(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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