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需要為超速的人讓道? (新增高速公路局最新回覆)


孤鴻海上來 wrote:
網路嘴砲開的內線後車
就是自己占著內線 罵前面的占內線
自己不回中線 罵前面的不回中線
自己跑自己的速限 罵前面的怎麼可以跑前面的速限


前面被擋住, 右側中線也有車擋住, 請問怎麼回中線 ?
即使可以先切回中線, 中線還是被擋住, 內線前車還是依然佔著內線, 又如何 ?
還是你常被後車罵"前面的占內線"? 只因你只會佔著內線.
如果你是拿像國1 中壢, 國3 大溪這類車多路段來當例子, 那真沒什麼意義.

不用懷疑我的車速, 看這種讓道的是很無聊的, 所以縮短時間用兩倍速度快轉.


孤鴻海上來 wrote:
其實要是真的大家都是超車完回中線
不可能會有那種整條路很空 還出現一對內線後車+內線前車這種事


在車多壅塞路段, 我自己也作不到啊, 前面後面右邊都是車, 被關在內側切不回中線,也只能如此.
但在車流順暢路段, 不是作不到的. 只有大家一起努力, 從自身作起, 別人不會, 我作給他看. 中線加速切往內線- 超越- 拉開車距切回中線.
外線-給慢車走, 中線-依速限行駛跟上車流, 內線-超車後回中線行駛

滴滴咕咕 wrote: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恕刪)


拍謝, 已有修訂版本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一00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外線-給慢車走, 中線-依速限行駛跟上車流, 內線-超車後回中線行駛

alesiX wrote:
按照你的文章,點入連...(恕刪)


謝謝提供建議,
為避免民眾誤會已經進行編修
sam0936 wrote:
謝謝提供建議,為避免...(恕刪)

編修?

八大點第一點~
1.守法合法的駕駛得以最高速持續行駛於內車道。

最高速行駛是什麼?前車想要多少速度就是最高速?大家自己定義最高速就是最高速?
還是你在為你自己開120KM/H解套???

你到底在編什麼修什麼啊?到底什麼時候才真的可以以你的八大點為駕駛準則?





remo2919涉嫌公然侮辱以及誹謗名譽的行為在1598樓

.

我太正義魔人了??

原生首篇文(引言的部份)

大家喜歡說30公分?(串子裡討論的都是性騷擾?去搜尋有更多30公分?)
管妹...是誰啊?

sam0936 wrote:
內車道(超車道)之路權優先順序(極簡版)
第一優先:執行公務之公務車,如救護車,警車,消防車等等。
第二順位:以最高限速行駛之車輛,即使後車閃燈示意欲超車,依法仍然是不需讓離。
第三順位:前車未達最高限速,中線沒車,後方車欲超車,此時路權為後車優先。
因應有人說文章太長,應網友要求推出(極簡版)
台灣法規原則上是這樣,為避免成為法規文盲.請接著詳讀下文
(恕刪)


請勿扭曲法律本身的規定。
如果你堅持這樣繼續扭曲法律規定,那結果請你自付。
alesiX wrote:
請勿扭曲法律本身的規...(恕刪)

他以他那源自於高公局說明的八大點為傲...

現在我們就來看~
無論後車有沒有超速,超車都"儘量"勿佔用...高公局回文
最新的喔!


那應該表示八大點效力已經喪失(源自99年高公局說明)!

當然當然!高公局絕對沒有鼓勵超速超車!
不管是高公局還是國道警察,都不可能時時去控制每個人的駕駛行為,這只是對用路情形跟對用路人的一種處置作為的告示!








remo2919涉嫌公然侮辱以及誹謗名譽的行為在1598樓

.

我太正義魔人了??

原生首篇文(引言的部份)

大家喜歡說30公分?(串子裡討論的都是性騷擾?去搜尋有更多30公分?)
管妹...是誰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華民國一00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一0000二五九六九一號令修正公布

第三十三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五、站立乘客。
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七、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八、違規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
九、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十、未依施工之安全設施指示行駛。
十一、裝置貨物未依規定覆蓋、捆紮。
十二、不繳交通行費闖越收費站。
十三、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
十四、進入或行駛禁止通行之路段。
十五、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十六、行駛中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除前二項外,其他違反管制規定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不得行駛或進入第一項道路之人員、車輛或動力機械,而行駛或進入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前三項之行為,本條例有較重之處罰規定者,適用該規定。
第一項之管制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奇怪奇怪.樓蓋這麼高.怎麼沒有電視台要報導.或是請相關管理單位來說明呢-奇怪了



請勿佔用超車道嘿-乖
FB>跟著豆腐哥遊台灣& 台灣寶島悠遊行 歡迎參考
sam0936 wrote:
內車道(超車道)之路權優先順序(極簡版)
第一:執行公務之公務車,如救護車,警車,消防車等等。
第二:以最高限速行駛之車輛,即使後車閃燈示意欲超車,依法仍然是不需讓離。
第三:前車未達最高限速,中線沒車,後方車欲超車,此時路權為後車優先。
因應有人說文章太長,應網友要求推出(極簡版)
台灣法規原則上是這樣,為避免成為法規文盲.請接著詳讀下文
(恕刪)


你仍再繼續扭曲法律規定。
(重新編輯,增列原始條文,以供參考)。

第五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但遇有濃霧、濃煙
、強風、大雨或其他特殊狀況,致能見度甚低時,其時速應低於四十公
里或暫停路肩,並顯示危險警告燈。
在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上執行任務之救護車、消防車、警備車、工程車
及救濟車,其行車速率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但應依規定裝置明顯警示
標識。

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
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
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
  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
  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
  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
  前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
  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第八條,第三款。
開宗明義: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句點,請注意)。
接下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
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另外回函解釋請參考前面多位大大的附件。

請勿任意、擅自增修減法規條文文字,以避免誤導大眾。
否則結果、後果自負。
CCL wrote:
在車多壅塞路段, 我自己也作不到啊, 前面後面右邊都是車, 被關在內側切不回中線,也只能如此.
但在車流順暢路段, 不是作不到的.
只有大家一起努力, 從自身作起, 別人不會, 我作給他看.
中線加速切往內線- 超越- 拉開車距切回中線.




找一個法國有速限的高速公路 的內線前車+內線後車例子

[禮讓後車]? 那是台灣網民的Y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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