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執行交通規則時記的--法理情,
不要法字說不過,沒事就要抬棺抗議!
台灣的法規定的還算完善,只是每次執行力都打折.
提高執行力,再加上路上多幾具輾歲的屍體照片,
內心的限制比外在規定還有效!
一堆沒受過專業訓練的老是以為速度快就是賽車手.
現在不開放,少數騎士就會以為能夠騎上快速道路,挑戰一下公權力就是英雄.
套句以前老師說的話,級數不同說再多也沒有用!
等到有血淋淋的例子再說比較有效!
只要出過一次重大車禍,
駕駛心中都會有一到鴻溝,
跨不過鴻溝的會戒慎開車,
跨的過的級數又再提升一級!
maxwoo wrote:
真要上的話, 如果在快速,高速道路上發生事故....
是汽車的錯還是重車的錯.... 責任比率要如何監定...
(一般道路事故, 機車與汽車事故, 大多是汽車責任較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