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eachono wrote:請問一下,如果是在紅線或轉角的情況下,也需要拍到駕駛座無人嗎?還是單獨拍車尾也行?...(恕刪) 其實這個問題是大部分檢舉違停志工們的疑慮我在這邊分享一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違停有分兩種56條違規停車(罰款較高)跟55條違規臨時停車(罰款較低)我現在講的是大部分承辦員警的裁決標準(當然也有少部分例外的)要檢舉56條違規停車就一定要拍到駕駛座無人如果只是要檢舉55條違規臨時停車不用拍到駕駛座無人只要證明他車子是靜止中的就可以了(利用照片上的時間差)至於甚麼叫例外?有些承辦員警就算你要檢舉55條他也要求你一定要拍到駕駛座無人狀態有些承辦員警你檢舉56條不用一定要拍到駕駛座無人只要證明他車子靜止狀態就行了但這些是少數還有一種狀況是你照片上的時間超過三分鐘這樣的話也可以送56條違規停車因為法規規定違規臨時停車超過三分鐘視為違規停車第五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四、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排臨時停車。五、在道路交通標誌前臨時停車,遮蔽標誌。接送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三分鐘之限制。第五十六條 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二、在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併排停車,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九、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引擎未熄火,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十、停車:指車輛停放於道路兩側或停車場所,而不立即行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