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
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汽車行經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紅色這條真的很機X,他就算在路口跳Billy Jean也奈他無何...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
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巴哩巴哩 wrote:
後來肇事責任出來 我只死在帝王條款"因注意而未注意"
撞到在行人穿越道上的行人,除非能證明當時狀況駕駛人已經善盡注意的責任,否則絕對無法全身而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