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國道事故肇責後續處理問題


sierra7025 wrote:
你的情形我發生過。前...(恕刪)


毀損 不是要屬 "故意行為" 才有成立嗎??

過失就不成立毀損罪呢!

sierra7025 wrote:
寄存證信函,郵局退件是查無此地址(這是依照警方筆錄所留之地址,很奇怪哦),再詢問國道警察,如何處置,警方說把握2年時間提出損壞告訴。這就是我所遇到的情形...(恕刪)


請問你的後續狀況呢?......有追回來嗎?
yao3546 wrote:
當天行駛國道,因前方...(恕刪)


我是A車下一步 等上法院 提折舊
在內線開著TOYOTA被外線的TOYOTA超車!!!你說悲不悲哀!慚不慚愧!丟不丟臉!

sierra7025 wrote:
你的情形我發生過。前...(恕刪)


我當時在國道中山高南下彰化路段,前方車禍,我有停住,但後方撞上來,後來處理時就互相交換名片及當場打手機號碼以確認資料的正確性。

yao3546 wrote:
當天行駛國道,因前方...(恕刪)

看來你也是沒保丙式以上的險的吧,最近看上來問的人大概都是保險不足的人。
如果有丙式就直接出險,由保險公司出面,請車廠仔細檢查,有一點點因車禍造成的小問題就請求修護,對要傢禍你的人,不必太客氣;如果對方客客氣氣的就斟酌一下了。
凸01凸 wrote:
我是A車下一步 等...(恕刪)


是可以提折舊,但只限於維修材料費用,維修工資是不列入。
當然對方也可到汽車同業公會申請鑑定,因本次事故導致車輛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譬如,二手車價現況本可賣90萬,因為這次事故車價只剩60萬,中間30萬價差也是可以向肇事者求償。

下面是法院判例。

【會議次別】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一)【會議日期】民國77年05月17日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彙編(上冊)第43、49、50、938頁
【相關法條】民法第196、213、214、215條(74.06.03)
【決議】
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二百十三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適用。依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被害人如能證明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超過必要之修復費用時,就其差額,仍得請求賠償。

所以你提折舊,對方提價差,來來回回說不定反而要陪更多,不一定有利。更何況上法院對方有單據的話也可以提出代步費用請求。

個人建議錢能解決都算小事,人沒傷到就好!鬧到法院雙方只是傷神而已。
就當學經驗吧。另外還有以後上路別跟進口車,隨便碰一下都要幾十萬的!

可以提折舊,但不是很建議。
將心比心,如果你有一台100萬的車,你覺得6年後殘值可能只剩10萬嗎?
通常都是修復後總金額大於車輛現有價值,才會提出折舊。
事情誠意解決,趕快落幕比較重要。

K6 and VIOS wrote:
我當時在國道中山高南...(恕刪)


恩~ 這的確是好方法。
凸01凸 wrote:
我是A車下一步 等上法院 提折舊

請教各位,假設我是B車有保乙式,出了事情我可以直接找保險公司把我的車修好(ps.原廠維修幾乎都是只換不修的)。但是如果之後A車車主上法院提折舊或是A車車主說我沒有通知他...balabala,法院最後判決A車車主只需負擔70%的賠償金額。
1.這30%的賠償金額會是保險公司吞下嗎?
2.如果上述成立,我的保費會調漲嗎?
ps.A車依然是100%肇責
以進化史來看,膝蓋是不著地的,可為何1450總是跪著說話?
謝謝大家的建議。
我有保險,而且車子還在保固內。
所以事發後就拉回原廠處理。

因為A車是女車主,說她第一次出車禍。
期間得知她沒保險,又感覺對方還算誠意,於是我沒直接出險。
也請她找懂車的朋友或外面車廠老闆一同到原廠看車,評估維修事宜。

我也幫她跟車廠求情,說對方沒保險,
能鈑就鈑、沒必要換就別換。在不影響安全與外觀下,用替代品也無所謂。
而她想拉到外面認識的車廠處理。
但我考量後續原廠保固問題,所以傾向在原廠處理。
最後報價砍到將近一半。
同時也把協商後報價給她。

只是我保險說她還要再送肇事鑑定。
但再拖下去,就將近四個月沒車可用。
後來我只好同意保險先出險修車,後續再代位求償。
目前全部交由保險公司處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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