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網路上許多留言說"直行車應禮讓轉彎車"的討論

不知道會不會有人轉彎時認為直行車要讓他,直行時認為轉彎車要讓他?所以建議政府多做宣導,講得更清楚明白一點。
轉彎車本來就要讓直行車,只要是車,要轉彎時不需停看聽嗎?還是希望直行車看到轉彎車都瞬間慢下來或停止,車尾被撞的機率應會提高唷。

小帥然 wrote:
轉彎車本來就要讓直...(恕刪)

應該還是要以法律規定為準,網友說民國95年以前的法律規定是:轉彎車已轉彎後,直行車必須禮讓。所以你只要能搶先在直行車到達路口之前搶先轉出來,你就擁有絕對的路權喔,如果直行車因而剎車不及而撞上,直行車必須負全部肇事責任,但後來似乎又改了,所以到底誰應該讓誰,應該要請政府再宣導清楚。

yoshifumi wrote:
去日本開看看就知道...(恕刪)


對耶,去國外好像他們轉彎都一氣呵成
講個實際例子吧
我是轉彎車, 直行車沒有讓我先過而是繼續直行, 結果我撞到他的後輪
最終判決是我(轉彎車)100%肇責

這是去年發生的事
所以不要在有轉彎車先探頭出來就比較大的想法了
不是,我說的是:法律之前規定,轉彎車已轉彎,直行車若尚未到達路口,則直行車需禮讓。所以您的例子若是他煞車不及撞到你的車尾,就是他要100%賠你,就算他說你突然竄出,他仍要負100%責任。
meridian wrote:
講個實際例子吧
我是轉彎車, 直行車沒有讓我先過而是繼續直行, 結果我撞到他的後輪
最終判決是我(轉彎車)100%肇責
這是去年發生的事
所以不要在有轉彎車先探頭出來就比較大的想法了


有些道路環境探頭先測真的是不得不, 舉例來說, 支線道應禮讓幹道來看這張圖:


也沒紅綠燈, 也無法看見橫向左右車道, 那要怎麼開出去呢? 車頭一定是要探出
到一程度才看得見呀... 碰上惡性找人修車的, 可不是倒楣透了嗎...

台北市交通局的新聞稿







以上為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的約略文章。

道路-為交通部主要管轄 , 為什麼都是警察處理, 因為其中涉及民事及刑事案件 , 警察是屬於內政部。



這些還不能證明 , 那只能自己以身試法了 !

所以, 根據上述交通部運輸研究所引述的「台上字第5360號判例內容」所言來解釋, 那在台南 B
車超速撞 A 車這件事上, B 車在影片客觀記錄上已是顯然超速, 自不符合該最高法院判例所言:

汽車駕駛人對於防止危險發生之相關交通法令之規定,業已遵守,並盡相當之注意義務...
方得以信原則為由免除過失責任。」

此處, 「汽車駕駛人對於防止危險發生之相關交通法令」 ---> 道路速限規定

至於 A 車有沒有看到 B 車, 或是有看到 B 車卻想用車頭先佔車道, 這影片上看不出究竟
A 車駕駛是不是剛巧被路上的東西遮到視線, 這有待調查.

援前述引文第 4.1 節:

「...路權概念尚需奠基於信賴原則法理,始建立其理論之內涵...」

所以, 這個理論若是被同意採用, 白話說法就會是:

我是守法的, 我也盡我義務注意路況, (我都做得到, 我也信賴你做得到, 我們相信大家都遵守道
安法規, 在「道路」上就會「安全」), 所以今天我直行車有相對於你優先的路權, 我也恪守法規,
而你突然切進來, 害我撞上去, 那就是你不對, 你侵犯我的路權.

只是, 直行車若沒有守法, 或沒好好注意路況, 依台上字第5360號判例, 他便不能使用信賴原則
來免除過失.

路權建立於「防止危險發生之相關交通法令之規定,業已遵守,並盡相當之注意義務」的前提, 不知
道小弟這麼解釋是否正確?



(補充, 剛看了一下, 判例是民國 84 年, 似乎跟道安 102 條 95 年後的變更有差距, 所以...
台北市交通局的說法較符合現況?)

gn00298186 wrote:
大家都說轉彎車禮讓...(恕刪)


不要影響直行車就好了,不然被撞,法條一攤開,轉彎車就是法理吃虧的一方。
總之,轉彎車還是小心一點,沒把握轉彎就多等一點。那種超速車還是讓砂石車去收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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