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上為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的約略文章。
道路-為交通部主要管轄 , 為什麼都是警察處理, 因為其中涉及民事及刑事案件 , 警察是屬於內政部。
這些還不能證明 , 那只能自己以身試法了 !
車超速撞 A 車這件事上, B 車在影片客觀記錄上已是顯然超速, 自不符合該最高法院判例所言:
「汽車駕駛人對於防止危險發生之相關交通法令之規定,業已遵守,並盡相當之注意義務...
方得以信原則為由免除過失責任。」
此處, 「汽車駕駛人對於防止危險發生之相關交通法令」 ---> 道路速限規定
至於 A 車有沒有看到 B 車, 或是有看到 B 車卻想用車頭先佔車道, 這影片上看不出究竟
A 車駕駛是不是剛巧被路上的東西遮到視線, 這有待調查.
援前述引文第 4.1 節:
「...路權概念尚需奠基於信賴原則法理,始建立其理論之內涵...」
所以, 這個理論若是被同意採用, 白話說法就會是:
我是守法的, 我也盡我義務注意路況, (我都做得到, 我也信賴你做得到, 我們相信大家都遵守道
安法規, 在「道路」上就會「安全」), 所以今天我直行車有相對於你優先的路權, 我也恪守法規,
而你突然切進來, 害我撞上去, 那就是你不對, 你侵犯我的路權.
只是, 直行車若沒有守法, 或沒好好注意路況, 依台上字第5360號判例, 他便不能使用信賴原則
來免除過失.
路權建立於「防止危險發生之相關交通法令之規定,業已遵守,並盡相當之注意義務」的前提, 不知
道小弟這麼解釋是否正確?
(補充, 剛看了一下, 判例是民國 84 年, 似乎跟道安 102 條 95 年後的變更有差距, 所以...
台北市交通局的說法較符合現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