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10 wrote:
以前有寫但現在已經修正了
原來如此,不管時間多晚,總算是把這條沒有邏輯,沒有實行可能的法規拿掉了。
否則可以有開不完的罰單,一堆人以為那是"保護令",實際上是"要你命",只是刀沒砍而已。
knightcsf wrote:
請問是修正了那個部份
讓你有這樣的認知了?
跟據立法院的紀錄
去年修正並未動到33條
立法院修法理由及異動
法律當然沒有規定可以在內車道擋人家,
但問題是
法律說的擋也就是是要致阻塞超車道車行
是甚麼意思?
您認為就算你開120公里 130公里
只要前面比擬慢就算是阻塞超車道車行嗎?
甚或115公里 只要前車比你慢就算是阻塞
嗎?
可惜我想法律並不是這樣認定的。
Gullit168 wrote:
見鬼了,就說真正可達法定最高速限的人是不會擋到正常的用路人
你們這些只會表速110的人根本連達法定最高速限的車尾燈都看不到,還可以談阻擋?
阻擋不是可以這樣無限上綱,反例也說給你聽了,用時速兩百跑內側車道,只要阻擋到這台快車速,全部都要被裁罰??
請舉個實際裁罰的案例~~ 用法定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阻擋別人的裁罰案例~~
舉得出來,你的認知才是正確的;舉不出來,基本上就跟板上某位狂跳針的網友同等級
DC10 wrote:
法律就是這樣認定的,如果大家都超速開130,那也是警察的事情,你們既"無權"也"無責"阻擋,高公局網站也是這樣寫,你們還硬要講自己的歪理?我記得美國在考照時,教官有說過,假設大家都超速開130,你最好跟著開130,否則你們就是在危害他人的安全,守法精神絕對不能高於人身安全,別老是拿自己的歪理來講~
DC10 wrote:
依前揭規定,大型車輛及在最高速限每小時90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80公里之小型較慢速車輛,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但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另內側車道除為超車道外,小型車輛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益且不影響內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高公局之高速公路使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