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高速公路 內線超車道 真的能超車嗎?


DC10 wrote:
以前有寫但現在已經修正了


原來如此,不管時間多晚,總算是把這條沒有邏輯,沒有實行可能的法規拿掉了。
否則可以有開不完的罰單,一堆人以為那是"保護令",實際上是"要你命",只是刀沒砍而已。

aronyang wrote:
的確,所以符合邏輯...(恕刪)


其實這樣的說法還是有個問題存在就是,


邏輯上,如果車道有速限,那麼法律上就不可能
訂出,當前車以最高速限行使的時候,
後車速度更高時,前車應該讓出車道。

因為這樣就會有允許超過速限的問題。

邏輯上的討論,是就命提推論,沒有
誰表速不準的問題。

我想最好的方式還是,依照高速公路局的說法
情況允許的時候,除超車外,能盡量不使用內車道。

DC10 wrote:
目前法律上沒寫這條...(恕刪)


這是在行政命令上面的,
請參閱快速道路及國道高速公路管制規則第8條
第1項第3款。

法律是處罰,阻塞車道車行的人。
至於沒有堵塞車道車行的駕駛?

就看看他有沒有違反高速公路的管制規則。


高速公路的使用規則也是由交通部訂定的,
當然要問他們高速公路怎麼用。
knightcsf wrote:
當我門說明問題的時候,
就已經假設這輛車是達到
或未達到法定速限,
在你的話語裡面是這樣,
在我的話語裡面也是這樣。
因為那是你論體的前提,
除非你在題目裡面說,他是自己認為的
那麼就不確定是不是未達最高速限,


所以同理
後車也達到最高速限
前車也達到最高速限
但兩車的距離就是越來越近
為什麼前車就可以認為後車想超車就是超速
為什麼後車就不能認為是前車未達速限
knightcsf wrote:
這是在行政命令上面的,
請參閱快速道路及國道高速公路管制規則第8條
第1項第3款。

法律是處罰,阻塞車道車行的人。
至於沒有堵塞車道車行的駕駛?

就看看他有沒有違反高速公路的管制規則。


高速公路的使用規則也是由交通部訂定的,
當然要問他們高速公路怎麼用。


所以法律大還是行政命令大?兩者抵觸時,行政命令是無效的..........

這是高公局自己該修訂沒修訂,這單位真的瀆職的很厲害,台灣的法治被立委怠惰給搞亂了,公家機關也跟著怠惰,所以沒有類似獨立檢察官的機構,主動來起訴這些瀆職的官員.......
knightcsf wrote:
所以如果有網友因為你的說法
而造成糾紛,是不是只要繼續主張
你所說的,就可以無責任?


高公局回文根本一堆廢話,自己亂解讀才會出事,他們就是不想負責,所以才說一堆廢話,有人自己腦補以為被支持了,那與高公局何關係?這就是公家機關強的地方............

DC10 wrote:
哪裡符合法規?自己看看道路交通處罰條例,那邊有寫允許你在超車道擋路?是你搞不清楚狀況吧,你最愛的那條早就已經被修正掉了耶!~
道路交通處罰條例104年5月20日修訂


見鬼了,就說真正可達法定最高速限的人是不會擋到正常的用路人
你們這些只會表速110的人根本連達法定最高速限的車尾燈都看不到,還可以談阻擋?

阻擋不是可以這樣無限上綱,反例也說給你聽了,用時速兩百跑內側車道,只要阻擋到這台快車速,全部都要被裁罰??
請舉個實際裁罰的案例~~ 用法定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阻擋別人的裁罰案例~~

舉得出來,你的認知才是正確的;舉不出來,基本上就跟板上某位狂跳針的網友同等級

knightcsf wrote:
請問是修正了那個部份
讓你有這樣的認知了?

跟據立法院的紀錄
去年修正並未動到33條

立法院修法理由及異動

法律當然沒有規定可以在內車道擋人家,
但問題是
法律說的擋也就是是要致阻塞超車道車行
是甚麼意思?

您認為就算你開120公里 130公里
只要前面比擬慢就算是阻塞超車道車行嗎?
甚或115公里 只要前車比你慢就算是阻塞
嗎?

可惜我想法律並不是這樣認定的。


Gullit168 wrote:
見鬼了,就說真正可達法定最高速限的人是不會擋到正常的用路人
你們這些只會表速110的人根本連達法定最高速限的車尾燈都看不到,還可以談阻擋?

阻擋不是可以這樣無限上綱,反例也說給你聽了,用時速兩百跑內側車道,只要阻擋到這台快車速,全部都要被裁罰??
請舉個實際裁罰的案例~~ 用法定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阻擋別人的裁罰案例~~

舉得出來,你的認知才是正確的;舉不出來,基本上就跟板上某位狂跳針的網友同等級


法律就是這樣認定的,如果大家都超速開130,那也是警察的事情,你們既"無權"也"無責"阻擋,高公局網站也是這樣寫,你們還硬要講自己的歪理?我記得美國在考照時,教官有說過,假設大家都超速開130,你最好跟著開130,否則你們就是在危害他人的安全,守法精神絕對不能高於人身安全,別老是拿自己的歪理來講~

依前揭規定,大型車輛及在最高速限每小時90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80公里之小型較慢速車輛,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但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另內側車道除為超車道外,小型車輛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益且不影響內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高公局之高速公路使用規定

這邊有裁決所對於內側道龜車被開罰單,與內側道是否應淨空的回應,你們喜歡佔用的可以參考,看完如果還是繼續堅持自己的歪理,那就只有等警察來收你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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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道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未以最高速限行駛占用將受罰
2015/6/4
【新北市訊】駕駛人行駛高速公路時,往往只知道超速會被取締,但您知道嗎?開太慢也會被罰!有部分民眾在高速公路以車速90公里之速度行駛卻被開罰,原來這些民眾都是行駛在內側車道,內側車道屬於超車道,必須維持在該路段最高速限行駛,否則會吃上罰單。

高速公路內側車道除了超車使用外,不得占用行駛,且使用時必須以最高限速通過,例如最高限速100公里,車輛就必須以100公里限速通過,超完車再駛回一般車道,不得持續占用,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否則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規定,可處新台幣3,000至6,000元罰鍰;若導致堵塞超車道,可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

裁決處處長李忠台提醒汽車駕駛人,行駛高快速公路時不要占用超車道,以免造成車流阻塞,影響所有用路人的權益。若有相關疑問,或要查詢與確認違規繳納情形,請撥打裁決處服務電話(02)8978610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資料詳洽: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規裁罰課課長許靖
   電話:(02)89786101轉100


新北市裁決所回應佔用超車道處罰

DC10 wrote:
法律就是這樣認定的,如果大家都超速開130,那也是警察的事情,你們既"無權"也"無責"阻擋,高公局網站也是這樣寫,你們還硬要講自己的歪理?我記得美國在考照時,教官有說過,假設大家都超速開130,你最好跟著開130,否則你們就是在危害他人的安全,守法精神絕對不能高於人身安全,別老是拿自己的歪理來講~


又推給警察,那是不是有沒有阻擋後車也請警察來裁罰
龜車就繼續龜,管他有沒有擋到人、管他別人有沒有人超速,反正警察說得算


DC10 wrote:
依前揭規定,大型車輛及在最高速限每小時90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80公里之小型較慢速車輛,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但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另內側車道除為超車道外,小型車輛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益且不影響內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高公局之高速公路使用規定


之前也說過法定最高速限的人不會擋到正常用路人的駕駛行為
你貼的這段話不就是在證明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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