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esiX wrote:OK....那你承認...(恕刪) 我沒說到優先順序啊兩個規定可以必行不悖的.內側車道, 是超車道, 但超車時請勿超過最高速限. 這規定在別條.內側車道, 小型車可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車道. 完全落入上面那一條啊. 就是一路超到底啊.PS.一直有人搞不清楚 "但" 的用法, 認為有優先順序.那我來舉例好了.我最大, 所以我說了算, 但老婆一講話, 我得要聽老婆的.誰的優先順序比較大呢? 是我, 還是老婆呢? 好像是老婆吧.
豆腐仔 wrote:速度快慢無關<FON...(恕刪)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三款去看一下啦http://www.freeway.gov.tw/publish.aspx?cnid=526&p=134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什麼都不懂, 是來亂的喔不過可見網民的知識是如此貧乏. 果然要宣導.
去申請時速燈,且經國家標準局檢驗合格不然一切的時速都在模糊的地帶走中線就沒爭議, 不是嗎??????你覺得你開到110km了後車也覺得開到110km了可是越來越接近你了, 那後車閃燈很合理啊!!!走中線就沒爭議, 不是嗎??????走中線就沒爭議, 不是嗎??????走中線就沒爭議, 不是嗎??????走中線就沒爭議, 不是嗎??????走中線就沒爭議, 不是嗎??????走中線就沒爭議, 不是嗎??????
AL168 wrote: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恕刪) 感覺妳的存在 wrote:發文字號:管字第09...(恕刪) 説的對所以 請禮讓超車道請勿占用內道 就這麼簡單!!怎麼就是有人不懂這麼簡單原理?
AL168 wrote:我沒說到優先順序啊兩..內側車道, 小型車可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車道. 完全落入上面那一條啊. 就是一路超到底啊..(恕刪) 超車要有二次變換車道後車和前車在同一車道, 若前車速度落後後車向左行駛,變換車道, 進入內車道,在內車道上加速, 超越前車之後再次變換車道, 回到右側車道, 後車變前車台灣法規有很大的疏漏所有的Overtaking 或 Passing 的法規, 都規定必須回到原車道一路行駛不換車道,這叫行車, 不叫超車不回原車道, 中線和內線車速一樣,叫做併駛。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7 條三、在劃有行車分向線之路段,超車時得駛越,但不能併行競駛。第 101 條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但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四、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狀況。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8 條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限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3 條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除前二項外,其他違反管制規定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