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需要為超速的人讓道? (新增高速公路局最新回覆)

rfvbnmju wrote:
有時候保持安全距離在內線開,就會有人插進來
明明前後都有車 就沒有足夠空間 還是硬插隊
害我們後面的都要減速 更後面的又要講話了...(恕刪)


對阿,這種人比超速超車的人還要危險很多,
這種情形不知道有沒有辦法可管
AL168 wrote:
我沒說到優先順序啊兩...(恕刪)

你笑死人了!


一直有人搞不清楚 "但" 的用法, 認為有優先順序.
那我來舉例好了.我最大, 所以我說了算, 但老婆一講話, 我
要聽老婆的.
誰的優先順序比較大呢? 是我, 還是老婆呢? 好像是老婆吧
.”


你把你文中這個“”,跟法律名詞中的“”字,當作一樣喔???


你嘛咖拜託咧啦!這樣很丟臉耶!


而且我說的是“但書”這個法律名詞,不是“”這個字的字義!

前面有贊同你們的大大說的,他有些法律專精,他就指出法令中“但書”的適用,會優先於原則”!(我去搜尋,看一看也是如此)

也就是說“內車道超車道”是原則,“以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為但書的補充規定!

那但書優先於原則,不就像你舉的例子?不!不是那麼簡單!法律中的“”字,不是你那個“”字!(發音不同!!)

但書優先,但~但書中規定的是一個“”字!
而這個字在法律中代表比較次要的位階,不是“必要的、一定的”!

比如說一些刑案,自首是“”減輕其刑(刑法第62條),
也就是~不是罪犯去自首,就“一定”要減輕他的刑度!
如果法律定為“”減輕其刑(註),那大家都去把人殺了再來自首就好了(或犯其他重大刑案)...
(自己去找其他法條看,最多的就是字而很少“應”字!再去看那有“”字的法條字句,去想它的意思是不一定,還是一定...)

就此,雖但書的條款有優先性,但並沒有把法條中的“”字變成應該(等同於“”字的位階)”!


你可別又跑來說國道法令中的字,跟別的法律是不同解釋方式咧!
不過你如果要這樣丟自己的臉,我也沒辦法阻止...

()其實沒有字,也是代表“就是要那麼做”的意思!
刑法第62條本來就是“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減輕其刑。...”,意謂只要自首,就可以減刑...
然後於民國94年才增加一個字...(參考)



真正正確的駕駛觀念在此!
高公局說的已經非常的言簡意賅,很好理解了,如果再去看一些人自以為博士的謬誤論述,而造成傷害,就是行為人自己智商的問題了...


remo2919涉嫌公然侮辱以及誹謗名譽的行為在1595樓

.

我太正義魔人了??..原本只有兩行字自認有錯的增修前原文

被修改消失前的原生首篇文(引言的部份),開120還說別人違規所以不讓道?

大家喜歡說30公分?(串子裡討論的都是性騷擾?去搜尋有更多30公分?)

誰才把道德當屁...
管妹...是誰啊?

sam0936 wrote:
前言:本文意在傳播內...正確來說,駕駛可以持續保持內車道繼續以最高限速行駛...(恕刪)


可否請教一個問題:
當你保持最高速限行駛在高速公路內線車道時,
你發現越來越向前方的車子靠近,導致無法保持安全距離時,
請問你是:
1.降低行車速度避免撞上前方車輛,但仍舊行駛在內線車道
2.切到中線車道以避免撞上前方車緉
AL168 wrote: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三款去看一下啦
http://www.freeway.gov.tw/publish.aspx?cnid=526&p=134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什麼都不懂, 是來亂的喔

不過可見網民的知識是如此貧乏. 果然要宣導....(恕刪)


什麼都不懂, 是來亂的喔

不過可見網民的知識是如此貧乏. 果然要宣導

你把小三當正宮了(這句是引述,不是我首創)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已經說明內車道為超車道,路權為超車者所有,不是"行駛者"所有,"行駛者"只是借用,要還的。

=====
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
小型車只有兩種情況可以行駛內車道:
1.超車
2.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 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所以在內車道,只要後車要超車,前車就必須 『讓』 !!後車超不超速,不是靠前車認定的。

以下引述omio大...

omio wrote:
我想,要談法,我們先來搞定最基本的定義好了:


1.
法律之層級:
第2條 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
第3條 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第11條 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

2.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一條 本規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3.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母法)

第47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 百元以下罰鍰: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第33條 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4.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子法)
第八條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 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子法不得牴觸母法

沒有任何條文說:

若後車違規,前車可以不用讓
若後車違規,前車可以不用罰...(恕刪)
amdmorgen wrote:
可否請教一個問題:當...(恕刪)

大大提到了,我也來說說...

其實就算跟車當路隊好了,實際上只有第一輛車可以保持一定速度
就拿最高速限來說好了,就是只有最前面那輛可以保持住,因為其他在他後面的車,為了安全距離,也因為速度誤差(看錶開在到最高速限,卻會往前車靠近),一定頻頻煞車,很多時候根本就不在速限上!

那這種情形,是不是造成後車速度減慢?
而這當然也發生在要超車車輛,在完成超車動作前的跟車時段內!!

所以這不是造成堵塞嗎?
(高公局之前在這部份說“不能解釋成堵塞”,還真是紙上談兵!不過最新的說明就拿掉了...)







真正正確的駕駛觀念在此!
高公局說的已經非常的言簡意賅,很好理解了,如果再去看一些人自以為博士的謬誤論述,而造成傷害,就是行為人自己智商的問題了...


remo2919涉嫌公然侮辱以及誹謗名譽的行為在1595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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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太正義魔人了??..原本只有兩行字自認有錯的增修前原文

被修改消失前的原生首篇文(引言的部份),開120還說別人違規所以不讓道?

大家喜歡說30公分?(串子裡討論的都是性騷擾?去搜尋有更多30公分?)

誰才把道德當屁...
管妹...是誰啊?

AL168 wrote:
我沒說到優先順序啊兩...(恕刪)


另外提顯你一點,在這棟大樓的第一篇文章,
有人自行定義路權的優先順序(比政府、高公局還大)。

幫你節省點時間,引言如下(引言時間2012.5.29,20:34):
sam0936 wrote:
...
內車道(超車道)之行駛優先順序(節錄極簡版)
第一:執行公務之公務車,如救護車,警車,消防車等等。
第二:以最高限速行駛之車輛,即使後車閃燈示意欲超車,依法仍然是不需讓離(經高公局確認)。
第三:前車未達最高限速,中線沒車,後方車欲超車,此時路權為後車優先。
......
(恕刪)


同時提醒sam0936,切勿以本身觀念,自行修改、調整法律條文,
並以此宣導不正確的路權、駕駛觀念。否則,後果自負。

alesiX wrote:
另外提顯你一點,在這...
有人自行定義路權的優先順序...(恕刪)

好好笑喔!

不是扯後腿
就是..
互賞巴掌..


這裡變趣味閒聊版了嗎???







真正正確的駕駛觀念在此!
高公局說的已經非常的言簡意賅,很好理解了,如果再去看一些人自以為博士的謬誤論述,而造成傷害,就是行為人自己智商的問題了...


remo2919涉嫌公然侮辱以及誹謗名譽的行為在1595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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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太正義魔人了??..原本只有兩行字自認有錯的增修前原文

被修改消失前的原生首篇文(引言的部份),開120還說別人違規所以不讓道?

大家喜歡說30公分?(串子裡討論的都是性騷擾?去搜尋有更多30公分?)

誰才把道德當屁...
管妹...是誰啊?
超車道供超車,雖得以最高速行駛,


但遇到超車還是得禮讓,因為它叫超車道!


行駛中外車道,那就不用讓,因為它不是超車道!!


怎麼這麼簡單問題還是有人要花半天??
最機八的是那些開80佔內線的

好啦~現在又有人貼這種文出來,以後內線當停車場好了

remo2919 wrote:
'同意此話那此時牽涉...(恕刪)

要如何證明前車非正在超車??
這才是你說的問題的重點
你認定前車過慢並非在超車
或許前車認定他正在超車只是未完成超車行為
當然除非旁邊一台車都沒有
或者前方根本無車
你的說法才能成立

禮讓是一種具有道德的行為
但是不具有強迫性
你要前車必須得禮讓後車
這種行為已是強制要前車做這件事情
禮讓是讓
是前車自己的選擇
但是方向盤卻是自己掌控的

請使用方向盤很難嗎??
超不過去沒關係
開車理應保持心平氣和
遇到龜車找機會鑽過去即可
講白一點 就是無可奈何
這是現實
但是並不鼓吹超速示意超車是具有合法性的 有公德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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