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fvbnmju wrote:
有時候保持安全距離在內線開,就會有人插進來
明明前後都有車 就沒有足夠空間 還是硬插隊
害我們後面的都要減速 更後面的又要講話了...(恕刪)
對阿,這種人比超速超車的人還要危險很多,
這種情形不知道有沒有辦法可管
AL168 wrote:
我沒說到優先順序啊兩...(恕刪)














AL168 wrote: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三款去看一下啦
http://www.freeway.gov.tw/publish.aspx?cnid=526&p=134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什麼都不懂, 是來亂的喔
不過可見網民的知識是如此貧乏. 果然要宣導....(恕刪)
omio wrote:
我想,要談法,我們先來搞定最基本的定義好了:
1.
法律之層級:
第2條 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
第3條 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第11條 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
2.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一條 本規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3.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母法)
第47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 百元以下罰鍰: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第33條 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4.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子法)
第八條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 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子法不得牴觸母法
沒有任何條文說:
若後車違規,前車可以不用讓
若後車違規,前車可以不用罰...(恕刪)
amdmorgen wrote:
可否請教一個問題:當...(恕刪)
!不過最新的說明就拿掉了...
)AL168 wrote:
我沒說到優先順序啊兩...(恕刪)
sam0936 wrote:
...
內車道(超車道)之行駛優先順序(節錄極簡版)
第一:執行公務之公務車,如救護車,警車,消防車等等。
第二:以最高限速行駛之車輛,即使後車閃燈示意欲超車,依法仍然是不需讓離(經高公局確認)。
第三:前車未達最高限速,中線沒車,後方車欲超車,此時路權為後車優先。
......
(恕刪)
alesiX wrote:
另外提顯你一點,在這...
有人自行定義路權的優先順序...(恕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