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mo2919 wrote:
前面有贊同你們的大大說的,他有些法律專精,他就指出法令中“但書”的適用,會優先於“原則”!(我去搜尋,看一看也是如此)
也就是說“內車道是超車道”是原則,“得以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為但書的補充規定!
那但書優先於原則,不就像你舉的例子?不!不是那麼簡單!法律中的“得”字,不是你那個“得”字!(發音不同!!)
但書優先,但~但書中規定的是一個“得”字!
而這個得字在法律中代表比較次要的位階,不是“必要的、一定的”!...(恕刪)
不是很懂你這段的意思
假如「員工應遵守紀律,但員工於辭職時,得痛扁老闆一頓」
按照你的意思,但書中規定中有“得”字
所以員工辭職時還是不可以扁老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