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nightcsf wrote:
人家也是依法律規定開車,不是嗎?
人家現在依法律你覺得不對?
又等著看法律改了之後,別人會不遵守法規?
這樣的說法是有點奇特,
因為如果有一天法律改了,別人也會跟著改變行為阿。
另外,對於得跟應 你或許有所誤會。「應」是指「必須」
「應該」這麼做,表示在公法上有作為或不作為的義務。
而得字,就表示要不要做在你,並不因此產生一個公法上的義務
至於是不是會改變,當然看法律有無其他規定。
那邊依法了?法律有支持內線車道擋路?法律有支持右側超車?你用那隻眼鏡看到的?
knightcsf wrote:
想問你一個問題,在速限110公理的路段,
高速公路內側車道,是不是也一樣是速限110公里?
如果是,那請怎麼樣超過一台時速110公里的車子?
再來是,那麼 你的擋路的定義是甚麼?
是不管開幾公里,只要前面的車比較慢就是前面車擋路?
或者是?
另外,警察究竟是抓速度不到的,還是抓擋路?這兩個不同
是否可以說明一下?
DC10 wrote:
自己看看警察的定義...(恕刪)
DC10 wrote:
那邊依法了?法律有...(恕刪)
knightcsf wrote:
新聞內容說的是 高速公路內側車道必須以最高速限行駛,
開不到就要罰,這時候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第33條第1項
罰3000-6000,
這跟我說的內側車道要以最高速限行使有衝突嗎?
你給的新聞都是說,若要開須以最高速限行駛
那不就是說 可以用最高速限行駛,
因為開到最高速限,才不會妨礙超車
這在在都印證了,台灣現在的高速公路
就是可以用最高速限行駛,因為這樣才
不會妨礙超車,不是嗎?
你都幫大家把證據找出來了,
這裡都說要開到速限,為何還有疑問呢?
還是你認為,你所舉的文章中只有提到龜車
沒有提到內側車道是可以用速限行使的。
國道公路警察局交通科長閻秉文說,若該路段最高速限一一○公里,內車道就要開一一○公里,低於此限會受罰
高速公路局指,台灣道路容量飽和,才開放內側當「超車道」兼「快車道」,主要供超車之用,超完就讓出,若要開須以最高速,不能阻礙超車,「是因應台灣路況的彈性措施。」
這兩段話,如果不是在講內側車道可以用最高速限行駛,那是在說甚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