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breg wrote:
我覺得如果要論法,就要比路權
按高公局解釋,內線並非為超車專用道
...(恕刪)
無論超車專用或超車優先, 都是超車者擁有路權! 非超車者並無路權!
"內線並非為超車專用道"? 這樣說就要找出法規!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沒有第二種車道了!
webreg wrote:
所以
行駛內線車輛且時速已達最高速限
(客觀上時速已封頂)
與
後方欲超越之車輛(客觀上已超速)
此處忽略車上時速表
二者的路權高低?
...(恕刪)
"速限"不是路權!
(前面解釋過)
1.三個車道"最高速限"都相同 ,沒有分配/定序,這不是路權!
2.路權必須事先取得,未進入內側車道之前, 那來的"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超車道)",根本未發生,將來才會發生的事, 不能拿來當成路權!
3."速限"必須要依附在某一條車道! 沒有車道之路權,根本不能行駛? 那來的速限?
"最高速限行駛"和"超車道"是不能切開 !
4."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最高速限行駛於超車道』
內側車道=超車道, "超車"一直都存在路權當中!
只有一種路權! 不必比較路權!
當然可以"最高速限"行駛, 但這只是"速限", "速限"不是不離開的意思!也沒有"持續行駛"的含義!
沒有留在這個車道,能使用這個車道的依據!
"最高速限"得以行駛內/中/外車道
換一個車道行駛, 一樣可以"最高速限"! 並不影響"依速限行駛"!
但是超車道只有一條! 大型車是暫時超越,不是超車!
法律明示其一則排除其它!
但書若不成立! 等於沒有這條但書!
車距低於55m, 但書就不成立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