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高速公路,開在內線應該保持速度多少以上??

webreg wrote:
我覺得如果要論法,就要比路權
按高公局解釋,內線並非為超車專用道
...(恕刪)

無論超車專用或超車優先, 都是超車者擁有路權! 非超車者並無路權!

"內線並非為超車專用道"? 這樣說就要找出法規!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沒有第二種車道了!
webreg wrote:
所以
行駛內線車輛且時速已達最高速限
(客觀上時速已封頂)

後方欲超越之車輛(客觀上已超速)
此處忽略車上時速表
二者的路權高低?
...(恕刪)


"速限"不是路權!
(前面解釋過)
1.三個車道"最高速限"都相同 ,沒有分配/定序,這不是路權!
2.路權必須事先取得,未進入內側車道之前, 那來的"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超車道)",根本未發生,將來才會發生的事, 不能拿來當成路權!
3."速限"必須要依附在某一條車道! 沒有車道之路權,根本不能行駛? 那來的速限?
"最高速限行駛"和"超車道"是不能切開 !
4."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最高速限行駛於超車道』
內側車道=超車道, "超車"一直都存在路權當中!

只有一種路權! 不必比較路權!

當然可以"最高速限"行駛, 但這只是"速限", "速限"不是不離開的意思!也沒有"持續行駛"的含義!
沒有留在這個車道,能使用這個車道的依據!

"最高速限"得以行駛內/中/外車道
換一個車道行駛, 一樣可以"最高速限"! 並不影響"依速限行駛"!
但是超車道只有一條! 大型車是暫時超越,不是超車!
法律明示其一則排除其它!

但書若不成立! 等於沒有這條但書!
車距低於55m, 但書就不成立了!
奇怪了,明明有網友貼上解釋了,還一堆人在鬼擋牆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2月15日
發文字號:管字第100000XXXX號
承辦人:宋嵩
電話:(02)29096141#2353
傳真:(02)22975645
電子信箱:sung1@freeway.gov.tw

主旨:詢問有關法規疑義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台端100年2月13日電子郵件詢問事項敬悉。
二、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依前揭規定立法意旨,主要在避免車輛佔用內側車道導致堵塞,惟若車輛已以最高速限行駛,並不構成違規。
三、 本條規定之目的在避免少數慢速車輛佔用內側車道,但為維持內側車道超車道功能及車流順暢,本局並持續宣導用路人在超車後亦儘量勿佔用內側車道。

紅字看不懂嗎?

seou wrote:
當有一天
你老婆在車上臨盆、或是趕著去看家人最一後面
就算收到10張罰單你也無所謂了

你無所謂,問題是你的超速可能害死別人
想死請自己去死一死
不要因超速害到別人

shadowjon wrote:
你無所謂,問題是你...(恕刪)

不要以為別人開的比你快就是別人超速
說不定就是你自己的速度表假快,顯示速度比實施速度慢
所以超速與否也不是你說了算

seou wrote:
就算收到10張罰單你也無所謂了

沒超速為什麼就算收到10張罰單你也無所謂了?

shadowjon wrote:
奇怪了,明明有網友貼上解釋了,還一堆人在鬼擋牆...(恕刪)

路權這麼難懂嗎?

每一個"車道"都有各別的路權, 依照法律的規定分配誰去走那一個車道!
沒被分配到,未被授權,沒有路權, 就不能進入這個車道!

法規寫了什麼?
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
低於八十公里慢速小型車, 就被分配去"外側車道"
但是外側車道速限仍然是60-110km , 超過80km還是可以走外側車道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中線車道)超越前車。
超過80km走那個車道? 法規沒說,只說 暫時利用中線車道超越前車
必須是要超越外側車道的前車,要有一台前車可以超越, 才進入中線車道!
即(相對)車速要高於外側車道
如果沒有一台前車能超越? 那還是只能行駛於外側車道!
80km以上就能進入中線嗎? 法規不是這樣寫的!
所以,行駛中線車道的條件, 除了車速高於80km之外, 還必須超越前車, 要有前車待超, 才進入中線!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超車道路權為超車, 非超車就必須離開這個車道!
要進入那一個車道, 就要符合那個車道所設定的"路權"條件!
"最高速限"不是路權, 三個車道的最高速限都是相同, 並非一種分配,定序 ,

綠燈有路權,紅燈無路權 必須停等
幹道有路權,叉道無路權必須停等
直行車不得佔用左轉車道
反之, 就是侵入它人的車道, 侵犯它人的路權

最高速限行駛是行車, 並非超車,行車並無超車道路權!
○○車道” 是最基本的 "使用道路的權利分配"
這是基本的路權觀念, 道路之(通行區分)
如果連這個路權觀念都沒有, 當然不知道違反路權是違規?

"遵守速限" 闖紅燈有沒有違規?
叉道車"遵守速限"不讓幹道車, 有沒有違規?
直行車"遵守速限"行駛左轉車道,有沒有違規?
未載滿三人,"遵守速限"行駛高承載車道,有沒有違規?
未依路權行駛,和"速限"有什麼關係?

惟若車輛已以最高速限行駛,並不構成違規。
"速限"是什麼? 依速限行駛本來就沒錯! 不是錯在這一點!
達到速限不違規是"速限不違規" ,有走對車道嗎?

最高速限是天花板
最低速限是地板
速限只管天花板和地板! 在天花板和地板之間,誰走那一條走廊,進那一個房間, 誰先誰後,誰讓誰的問題, 不歸於"速限"管! 也管不著!
而是要看路權!

現在說的違規是"非超車行駛超車道",這就侵犯到超車者之路權!
1.和中線併駛, 這並非超車
2.前方空無一車, 無車可超不稱為超車

若毫無路權觀念 !
才會以為所有的車道都可以隨便行駛, 不必遵重別人的路權!可以搶別人的車道!可以搶別人的綠燈時間,可以不必讓道!

(非超車行駛超車道)適用
罰則為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無超車行為應行駛其它車道, 不是行駛超車道(內側車道),這是走錯了車道! 和速限無關! )
主管機關的解釋文, 稱為函釋,屬於不成文法,不成文法只有在法律未明文規定時, 才能補充說明
法律有明文規定, 自然應該依法條的文義解釋!
2.解釋文,函釋不能引用已廢止的法條。
3.函釋其法律位階低,並不得牴觸"現行法律"
依據法律位階, 應以法規為準
常遇到最有禮讓精神是大卡車,我開在中間車道以110~120開,大卡車就會閃到最外車道,其實我應該開最內超車,可是往往內線都是同時擠在90~100,如果卡車沒讓道就是最外車道超車,當外車道乾淨時候,往往看見大卡車看到我120開過來,大卡車就回到最外車到,現在我只要開內車道,就算我開120,只要後照看到疾駛過來,我也會學大卡車讓道,大卡車讓道讓我按照行車計劃到達台中市開會地點。
herblee wrote:
路權這麼難懂嗎?每一...(恕刪)

當法律見解有不同時,是以你(鄉民)的解釋為準?
還是以高公局的解釋為準?

你要繼續堅持你對,請便
不過,我還是覺得高公局的比較有保障


好像有人一直在強調,超速被罰是他家的事
嗯,照這邏輯,同樣的,佔車道被罰也是別人家的事
你一直鬼打牆的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
只是,瑞凡,高公局已經發函說,以最高速開在內車道不罰了


herblee wrote:
路權這麼難懂嗎?每...(恕刪)


「惟若車輛已以最高速限行駛,並不構成違規。
"速限"是什麼? 依速限行駛本來就沒錯! 不是錯在這一點!
達到速限不違規是"速限不違規" ,有走對車道嗎?」

該案例
就是在解釋「內車道」以最高速限行駛的問題
它有說是「沒違規但走錯車道」嗎?
它有說是「沒違規但走錯車道」嗎?
它有說是「沒違規但走錯車道」嗎?

不要腦補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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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只會說別人理解有問題
我看你對這問題的理解也是有問題


好啦!
你開150在內車道
後車開180來了
你要如何讓?

你要切入中間車道?
你要車子慢下來到八九十公里以下,找空檔切入?

開200讓它追?

好啦!
內車道沒車,只有你一台
你就一直超速開?
還是「超車」就切中間車道?
你是何時「超完車」?
還是內車道就你專用?



oneheart wrote:
不要以為別人開的比你快就是別人超速
說不定就是你自己的速度表假快,顯示速度比實施速度慢
所以超速與否也不是你說了算


01老是有這種不經大腦的言論, 你這種說法, 那別人不是一樣可以說是否為龜車, 是否是違規佔用內側車道也不是你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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