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雨滂沱時,到底可不可以開"故障警示燈"??

這種事情說什麼好像都沒用的...
除非自己經歷過才知道什麼是對或錯...
像下大雨這種情況,說真的別指望其他車輛會有多好的技術...
保護自己才是最重要的,
把車速降慢、把車距拉開、要變換車道時需比平常更加用心...

法規就是有規定,遵不遵守就看個人意志了。
當然你也可以反駁..政府的政策不一定是對的..........
以上面說的GOLF來討論...
為什麼設計了後霧燈之後,開雙黃燈時再開方向燈後狀態會改變?
可能考慮到雙黃燈會造成後方無法辨識駕駛何時會開方向燈變換車道。
或許車廠就是想過這種矛盾情況...我是說或許...

我舉個實例...
某天下大雨,20公尺之後的視線模糊,
前方能見車輛大約5台,因為"全部"都開雙黃燈....
然後...你完全搞不清楚有哪輛車正想切換車道...
那種感覺.....在心裡面你完全不會感受到"對!大家都有這個觀念是正確的!!"
反而是某種OS..."靠...現在是什麼情況??......"

只能說...這個問題真的無解....
小弟的淺見

目前有說內線為暫時超車道
若非車輛擁擠,最好不要長時間占用

下雨或視線不良,應先開小燈或大燈
下大雨時,若引響視線應該先換車道到中線或外線(再開後霧燈或閃雙黃燈)

內線留給那些雨刷很厲害,車子配備又好的人
是看過一些人看到旁邊有車開雙黃燈,就一起開

至於後霧燈的用法,很多人都用錯了
都在自己想要開快時打開
不然就是只要是霧燈開關晚上都開
不但造成後車視線困擾,也危及己身安全

謝謝!
這問題真的是見人見智
連"官方"也沒有定論
警廣一直在宣導不要開雙黃燈,會造成誤判
但高工局的宣導確是要大家打開
(原文出處 http://www.freeway.gov.tw/news1.asp?id=1734&typeid=1)
該文章末就提到
二、霧季行車注意事項:
(一)能見度不佳時,應即開亮車頭大燈、霧燈及危險警告燈.................
可是實在開在路上
前面一片雙黃燈....還真不知道要怎麼反應
......阿...不就黑....
那應該是針對無後霧燈的車款吧?(台灣還很多),後霧燈辨識性比較好,閃燈辨識距離明顯比後霧燈短
schizocat0225 wrote:
這問題真的是見人見智...(恕刪)

一個是高速公路法規,一個是文章,誰有強制力?不言而喻,
很多東西不是說了算,還是要看法條,雖然現在有很多不同步
的情形
整串文看下來,交通法規的確有必要徹底翻修,很多規定已經不合時宜了,也有些是規定不明確.
除了以上雙黃燈(故障警示燈)的使用與這幾年警廣宣導有差距外,

再舉個例子個人覺得最有意見的就是

車輛於路邊黃線區暫停必須在三分鐘之內,車輛不熄火車主不離車保持可以隨時移動的狀態.

可是大家可以自己想想,有多少人路邊暫停可以3分鐘之內離開的?
有載人出門辦事的經驗就知道了.
隨便等個人或是繳個費、買個便當可能10分鐘就過去了,
如果是去郵局或銀行時間可能要以15分鐘來計算.
那這段時間車子就在原地怠速運轉? 不但耗油傷車且也製造空氣、噪音汙染,又增加週遭氣溫.
與最近政府在堆行不要原地怠速運轉背道而馳.

再回到原例,幾十年前制定交通法規時有多少車有霧燈?
現在不用說是前後霧燈了,各車款光感應式頭燈、晝行燈等...一堆,
可是卻沒有明確的規範.

遇雨 霧 雨 雪 時應開啟燈光. →開什麼燈?
雨霧雨雪到什麼程度?

我覺得我們的交通法規可以試著白話一點,讓大家更容易理解而不是寫一堆拗口的條文讓大家各自解釋,
一些書讀不多的老人根本看不懂或是懶得看.

舉些實例:
看過日本的交通法規,於紅燈停車時,你必須能看到前車的後輪(不錯的安全距離吧!)比起寫XX公尺還容易計算.
美國有些州的法律:當需要用雨刷時就必須開大燈.
德國的交通規則,當你看不到前方50公尺的車時,請開啟後霧燈(不管下雨還是下雪啦,反正看不到就開).



豐島 wrote:
這段文字的意思是....

遇有濃霧、濃煙、強風、大雨或其他特殊狀況,致能見度甚低時....
1).行駛時速應低於40KM
"或"
2).暫停路肩,並顯示危險警告燈
==>說的很清楚,就是要開雙黃燈(危險警示燈),請先暫停路邊
而不是閣下的意思~

你的解釋才有問題吧?希望你不要誤導他人!
依你的解釋,法規的逗號必須改放在的前面:「其時速應低於四十公里,或暫停路肩並顯示危險警告燈。」
---------
高速公路 交通法規 第 5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但遇有濃霧、濃煙、強風、大雨或其他特殊狀況,致能見度甚低時,其時速應低於四十公里暫停路肩並顯示危險警告燈。
----------
看一下標點符號的逗號,和這個字在哪裡?
國文的部份我也不想在版上和你爭辯,要不然去問你的國文老師。把國文學好才不會被法律條文騙,

其時速應低於四十公里"或"暫停路肩---> 因為是「或」可二選一,要不就時速低於40公里繼續開,要不就暫停路肩

,並顯示危險警告燈。 ---> 因為這句在暫停路肩的逗號後面,不管你是時速低於40公里繼續開暫停路肩,都必須要閃警告燈。

高速公路最低限速大多是60公里,不管能見度甚低與否,在正常路況沒有塞車時,若突然有台開40公里的龜車,也一樣很容易造成後車的追撞。

要不然,若沒有這條法規的規範,到時天氣晴朗下點小毛毛雨,搞不好也有人認為能見度甚低...
下大雨,但時速還可以開到70~80....,還是會有人認為能見度甚低...

至於能見度低到什麼程度才需要開警示燈?
依這條法規,若遇有濃霧、濃煙、強風、大雨或其他特殊狀況,致能見度甚低時,
大家(或你)開到40公里以下時,就必須要閃警示燈了!
若時速還在40公里以上,則依法可不必閃警示燈。


這條法規沒那麼難理解,不像什麼特別費、國務機要費那麼複雜啦!
看到這個討論串就突顯了台灣的駕照考試太過簡單,使得人民在不懂得許多規則的狀況下,依然可以開車上路,反觀先進國家考試都是一般的路考居多,而且很多在考試之前還得上數月的課,台灣的行車混亂與這個討論串的激辯就是台灣缺乏良好考照制度與規劃的最佳鐵証.
gladiator wrote:
看到這個討論串就突顯...(恕刪)

其實沒那麼嚴重啦!
這條法規其實沒啥問題,而且還算嚴謹,有問題的是媒體所訪問的人和宣導方式,

交通法規一大堆,誰能完全背起來?....
而能見度甚低是否有開警示燈?本來就不開罰單了,
若真的那麼重要則會有罰責,就會很容易背起來了!
一般是不罰錢的就不背了!沒警察就不一定會遵守交通規則,舉世皆然...

但瞭解法規可保護自己的權力。在不幸追撞後的損害賠償,才知道責任歸屬。




豐島 wrote:
flycode wrote:
---------
高速公路 交通法規
第 5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但遇有濃霧、濃煙、強風、大雨或其他特殊狀況,致能見度甚低時,其時速應低於四十公里或暫停路肩,並顯示危險警告燈。----------...(恕刪)


這段文字的意思是....

遇有濃霧、濃煙、強風、大雨或其他特殊狀況,致能見度甚低時....
1).行駛時速應低於40KM
"或"
2).暫停路肩,並顯示危險警告燈
==>說的很清楚,就是要開雙黃燈(危險警示燈),請先暫停路邊
而不是閣下的意思~

法令都寫的那麼清楚了,大雨時還是一堆人找盡安全的理由開警示燈閃呀閃的!!真的想安全,這種天候下根本就不該上高速公路!

參考一下吧~
這段文字的意思是.....(恕刪)

大大呀 !!!
我也不想上高速公路呀 !!
我只想 安全 的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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