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對方也可到汽車同業公會申請鑑定,因本次事故導致車輛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譬如,我二手車價現況本可賣90萬,因為這次事故車價只剩60萬,中間30萬價差也是可以向肇事者求償。
下面是法院判例。
【會議次別】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一)【會議日期】民國77年05月17
日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彙編(上冊)第43、49、50、938頁
【相關法條】民法第196、213、214、215條(74.06.03)
【決議】
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二百十三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適用。依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被害人如能證明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超過必要之修復費用時,就其差額,仍得請求賠償。
所以你提折舊,對方提價差,來來回回說不定反而要陪更多,不一定有利。更何況對方有單據的話也可以提出代步費用請求。
個人建議錢能解決都算小事,人沒傷到就好!
不然對方六個月內提出過失傷害,以刑逼民~ 可能就不是16萬能解決。
就當學經驗吧,以後上路別跟進口車,隨便碰一下都要幾十萬的!
且買百萬車的車主多半是全險,一旦保險業者取得代位求償權,跟車主就都沒關係。
你可以提折舊,但不是很建議。
將心比心,如果你有一台100萬的車,你覺得6年後殘值可能只剩10萬嗎?
所以通常都是修復後總金額大於車輛現有價值,才會提出折舊。
事情誠意解決,趕快落幕比較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