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高速公路,快速公路)中有寫: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
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除前二項外,其他違反管制規定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
二百元以下罰鍰。」
依照法條解釋, 只要前面有安全距離, 不管你開多快, 佔用超車道就是違法!
我朋友就曾經被開過這一條, 因為他半夜在高速公路最內側車道開, 路上都
沒車, 結果高速公路警察跟在他旁邊一段時間, 然後就叫他靠邊了...
當然以台灣的道路現況跟車流量, 不太可能一直維持內側車道只供超車用,
但是也不要明知故犯, 車流量不大的時候還是要佔用最內側車道吧?
還有! 這個社會不是只要不違法,隨便怎麼樣都可以好嗎? 人跟人間還是有道德,
禮貌或其它潛在規範的! 例如, 法律有沒有規定不排隊就犯法? 好像沒有對嗎?
那我可以到處都插隊不排隊嗎? 反正沒有犯法嘛! 可以這樣嗎?!
再者, 為了自己的安全讓一下會死嗎? 我在路上開車不管時速多少在任何車道,
只要後方有車逼近, 能讓我一定想辦法讓! 他要開快是他的事, 我為求自保我讓
他過去. 「故意」不讓, 就不要哪天遇到不爽把你車給攔下來, 或在路上逼你車
找你麻煩的! 讓自己陷入危險之中是有什麼值得「堅持」的?
與失敗為伍者,天天靠盃都是別人的錯。
與成功為伍者,天天跟失敗切磋直到不再出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