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道內側開慢車的下場! 轉PO


唉喲 wrote:
這位大大您好你打了一堆
為了大家的眼睛
小弟直接幫你總結
就是
擋我者龜車,就算是你開到110也是該死,因為你擋到我的路了,你管我開多少!
是這樣嗎?
(恕刪)


唉喲~??你說的"總結",明眼人一看就知道那是你自認為的總結,所以呢??又想轉移話題???還想讓這棟樓繼續歪下去喔???
賣鬧阿~天氣這麼熱,去7-11買杯思樂冰and吹吹冷氣,讓頭腦清醒些,比較不會繼續講出一些無理的"總結"~

唉喲!!??這棟樓實在是歪到底了,要沉了沒~?

nxwo wrote:
怎麼刪文了?績效那篇...(恕刪)

刪除文章也要問我???
我清楚說明了
只想檢舉像你這種知道法規
還硬要凹的人
路上的人我哪知道他是否知道法規???
有這麼難懂?


william19930813 wrote:
看來有人承受不起 檢...(恕刪)


是啊
承受不起貴我兩端的發言
我也是被黑了
以下我對那個人講,引用貴端的言也是做個引子
以下內容不是針對您的

我再講一遍
法律上或許有模糊地帶,
任何法律都是有模糊地帶
法律上並沒有甚麼講不贏這種東西
真的要來講
道路是公共財
不是給你長時間佔用
之所以叫超車道就是要用來超車
你佔住了內側車道造成其他人要從右側超車
中獎了算你的嗎??
你說後面無權要你讓路
你亦無權擋住人家
要喬就要喬平大
不要在那邊耍自私
無恥之極也不過這樣而已
不要連個小學生的公民道德都裝做沒念過
再去檢舉也沒有關係
我吃剩飯可以不斷教導你公民道德這四個字怎麼寫
william19930813 wrote:
我被刪了兩篇
看來有人承受不起 檢...(恕刪)

唉喲~這篇文本來就會有很多的文被刪
他們這麼不理性..
法條講輸人就講感性

紅色是某人的.藍色是我給那個某人讚聲的
結果我們都被刪...
支持人也錯嗎??
我亂掉了
那我就開中線車道跟你並排行駛讓你出 不來好了
反正你喜歡窩內車道嘛~
就讓你窩著 你不要給我出來!!
我管你是要下交流道 還是要進休息區 鳥你的!!
聽說 這樣沒有法律的問題耶~~



好辦法!
小弟有一個問題想請教大大
如果那台車剛好是從台北要下高雄呢?
您也要跟著他下去嗎?
小弟真的很佩服您的技術跟毅力!
加油!我支持您!甘巴爹!




alantw80 wrote:
XD~這版怎會跑來一...(恕刪)


你叫他R大= ="~~~~
你要幫一個引經據典來斷章取義,結果忘了塗改的人的人讚聲嗎

他一直要約我出來拍我30分鐘...
但是我會害羞..
而且我是男的...
我比較喜歡他那個高速公路警察的男朋友啦
但是我一直不知道那個警察是誰.有夠好奇.
我只想給他拍耶.
其實我跟馬英九也很熟..只是他不認識我

法條引用錯誤..
應該說是根本沒有這個法條(根據籃球規則好像叫做阻擋犯規.是這樣嗎?)
要引用錯誤逮也圖改一下.還被我抓包.
我只好認輸囉

我討厭他,不跟他回言還有一個重點
他盜用樓主上傳的照片..說那裡面的警察是他朋友
然後說照片裡的車子阻擋犯規
這張罰單明明就是~~~在內側超車道開太慢
他一直說是阻擋犯規..
所以我不跟他講了

jagerhu wrote:
我再講一遍
法律上或許有模糊地帶,
任何法律都是有模糊地帶
法律上並沒有甚麼講不贏這種東西
真的要來講
道路是公共財
不是給你長時間佔用
之所以叫超車道就是要用來超車
你佔住了內側車道造成其他人要從右側超車
中獎了算你的嗎??
你說後面無權要你讓路
你亦無權擋住人家
要喬就要喬平大
不要在那邊耍自私
無恥之極也不過這樣而已...(恕刪)


所以大大您的所謂長期佔用內側超車道的時速是多少???
可是下面的法條是這樣寫的耶..
"另內側車道除為超車道外,小型車輛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益且不影響內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反正這種文章就像是月經一樣...
每個月都來一篇
大家茶餘飯後開心就好
唉喲 wrote:
你要幫一個引經據典來斷章取義,結果忘了塗改的人的人讚聲嗎

又在幻想??
哪裡斷章取義了?
哪裡忘了塗改?
不敢還好意思講那麼多
還好意思說人法條引用錯誤?
錯誤在哪??
你說的16項又在哪裡?
33條裡面總共只有15項
還可以自己幻想有16項??真神呢
正面回應這麼難?

另外我何時說過樓主的照片是阻擋後車?
又再自我幻想?
~rocky~ wrote:
又在幻想??哪裡斷章...(恕刪)


~rocky~ wrote:
連16條都可以說成16項
第三十三條哪來的16項?
還拿一個毫無相干的15條or項?來說嘴
您真內行
..


(恕刪)

上面的是你的圖..下次記得未以最高速限行使要塗掉才嚇的到人

第 33 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
、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五、站立乘客。
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七、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八、違規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
九、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十、未依施工之安全設施指示行駛。
十一、裝置貨物未依規定覆蓋、捆紮。
十二、不繳交通行費闖越收費站。
十三、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
十四、進入或行駛禁止通行之路段。
十五、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十六、行駛中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

你說要用110公理的時速連續拍我30分鐘.然後用這個法條罰我
可是他說未以最高速限行使才能罰= ="
"嚇"你不會要把我的時速造假吧

繼續不理你


~rocky~ wrote:
刪除文章也要問我???
我清楚說明了
只想檢舉像你這種知道法規
還硬要凹的人
路上的人我哪知道他是否知道法規???
有這麼難懂?


不問你問誰?
至於你管路上的人知不知道
這也可以扯
你直接拍下來交給你朋友舉發給我看就好了
警察拍照開單逕行舉發
還要舉證對方知道紅線不可以停車、超速???

你沒辦法請你朋友開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2項的罰單
不是
1.跟本就沒這個朋友
2.就是你朋友懶得理你...那我還理你幹嘛?
nxwo wrote:
不問你問誰?至於你管...(恕刪)

光我們兩個就可以打趴他們這些正義哥了..
唉~~

本人鎮重聲明...
馬英九跟謝長廷我都很熟....只是他們不認識我而已

唉喲 wrote:
上面的是你的圖..下...(恕刪)

前面已經說過何必要遮?
莫非你能保證持續維持最大限速??
又要裝作看不見?

33條已經修訂很久了都不知道?
還在用舊的內容
您真的好懂法規呀
難怪不敢給人蒐證了XD

nxwo wrote:
不問你問誰?至於你管...(恕刪)

請問要怎麼刪除文章啊?
不去問有權力刪除的
問我要幹嘛???嫌搞笑事蹟還不夠多?
我講的很清楚只想檢舉你們這種人
你管我要不要檢舉其他用路人
你也住海邊嗎?
國道警察的部分原因同上
這些內容國小程度都看的懂呢……
卻講了好幾遍XD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38)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